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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6:34: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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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支持企业集团发展,增强企业集团凝聚力,现对大型企业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五十五家),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
税环节确定后,企业不得自行改变。
二、企业集团在办理合并纳税申请时,须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下述资料或文件,并抄送核心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1.企业集团原缴库办法、缴库地点;
2.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核心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
3.紧密层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资产控股关系。
三、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实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后,再由核心企业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未经当地
税务机关核准并签字盖章的,一律无效。
四、合并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年度发生亏损,不得自行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核心企业盈亏相抵后,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1994年2月8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业(含装饰业,下同)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管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税收纳税人。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的工程作业;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第三条 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承包的,以工程承包人为纳税人;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的,以分包人为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销售的,以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 建筑业应纳地方税收(基金、费)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等。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异地(跨省、市、县,下同)纳税人临时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应到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生产经营时间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条 外来建筑企业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时,应先按规定办理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登记。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工程项目进行编号登记,分工程项目建立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

单项工程价款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全市建筑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项目化管理。

第三章 税目、税率

第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城市为7%,县城、建制镇为5%,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为1%。

第九条 从事建筑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按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营业额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他个人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营业额的2.5%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纳税人书立工程承包、分包经济合同,应按建筑安装合同所载的工程承包金额征收印花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收购沙、石等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应按规定取得《资源税管理已税证明》,未取得的或收购数量超过《资源税管理已税证明》注明数量的部分,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房屋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全框架结构按1元、框架砖混结构按0.8元、砖混结构按0.6元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或按工程总造价不低于0.2%的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公路工程按总造价0.5%的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十二条 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按省、市政府和相关单位规定的适用征收率代征。

第四章 税款核定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或未按规定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情况,核定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营业额为因提供建筑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施工机构迁移费“三项费用”、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各种奖励,材料差价,代收费用等。

纳税人从事建筑业(不含装饰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纳税人从事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劳务,对方以所拆建筑物、构筑物的残余物料,包括砖瓦、石料、木料、门窗、钢筋等的价值抵作劳务价款,应对残余物料进行估价,核定纳税人的营业额。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分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之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城乡居民个人房屋业务,建筑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房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具体标准为: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5元征收;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0元征收;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5元征收。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家庭室内装饰业务,工程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标准为: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2元征收;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0元征收;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6元征收。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经营场所、店面装饰业务,工程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标准为: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4元征收;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2元征收;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8元征收。

第五章 申报征收

第十九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按次纳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二十条 纳税人必须按财会和税收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真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其应纳税款。

纳税人不能如实提供计税收入,或建设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准确反映计税收入的,按形象工程进度核定计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款。

对已完工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否结清工程价款,一律按决算金额清算税款;尚未决算的暂按预算造价或工程进度结算税款,待决算后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对建筑业纳税人上年度缴纳税收情况进行年度结算,在每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30日内,做好税收清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六章 税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到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应在外出经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日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将经营地缴税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按规定结清所有应纳税款,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自行申报地方税收(基金、费),且通过网上银行扣款成功后,可根据需要在江西省“建筑业、房地产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自行开具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时,必须先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工程结(决)算涉税资料和相关地方税收、基金(费)申报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未缴清地方税收、基金(费)或者提供的涉税资料不全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开具发票。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结(决)算时,必须向施工单位和个人索取项目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凭合法有效凭证支付工程价款或结转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筑业所产生的地方税收(基金、费),由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宜春中心城区从事建筑业所产生的地方税收(基金、费),按新修订的《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分建筑项目申报纳税,不得违反规定异地纳税。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发改委、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工作,配合地税机关抓好全市建筑业税收征管。

(一)发改委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当将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批文抄送至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将建设规划审批项目及建筑工程招(投)标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未进行税务登记的,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将土地转让及办证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四)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安全审核时,应当定期将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工程消防安全手续办理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税务、发改委、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按照要求,共同做好建筑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对相关部门不按本规定执行造成税款流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9〕 4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形势,进一步发挥国家行政学院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加快实现建成国际一流行政学院的目标,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家行政学院发展的新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家行政学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国家行政学院工作是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要求
(一)国家行政学院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行政学院成立15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培训质量不断提高,在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努力开展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服务,取得了一批有分量的成果,特别是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外开放办学、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以及对地方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等方面不断取得重要进展。在多年的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需要认真加以总结。
(二)国家行政学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从总体上看,目前国家行政学院的工作是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但也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当今世界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我国改革发展处于关键阶段,公务员培训多元化、现代化、信息化、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国家行政学院在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决策、培养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求国家行政学院在加强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服务、为党和政府提供智力支持方面有更大的作为;要求国家行政学院创新办院理念和体制机制,加快建成创新型、开放式、现代化的国际一流行政学院。
二、加强和改进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三)加强和改进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新的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国家行政学院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方向,全面履行职能,更加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加注重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更加注重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更加注重开放办学,更加注重科学建院、民主建院、依法建院,全面提升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特色鲜明的国际一流行政学院,充分发挥高中级公务员教育培训的主阵地作用,科学研究特别是公共行政领域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政府决策的思想库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主要任务。围绕建成国际一流行政学院的目标,完善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的办院体系,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着力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实施特色立院、质量兴院、人才强院战略,着力提升学院素质和办院水平;构建特色鲜明的教学培训体系,创新培训理念、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着力培养善于治国理政的优秀人才;加强科研、咨询工作,着力提供高质量和有重要影响力的科研、咨询成果;加强人才的选拔培养和合理使用,着力建设国际一流水平的高素质教学、研究和管理人才队伍;坚持从严治院,严格制度,严格管理,着力营造良好院风,促进国家行政学院又好又快发展。
三、深化教学培训改革,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
(五)全面推进教学培训创新。要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培训内容,以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和行政能力为核心,以公仆意识、政府管理、依法行政为重点,丰富和发展具有鲜明特色的教学培训布局。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加强培训需求调研,建立有效的需求调研制度,增强教学培训的针对性。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及时将党和国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战略部署,转化为教学培训的重点内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不断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增强教学培训的时代性。要顺应我国公务员培训格局的新变化,强化竞争意识和质量意识,努力开发新课程,推进培训管理机制创新,增强教学培训的实效性。
(六)完善培训班次布局。要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公务员培训需求,合理设置和调整班次,构建以高中级公务员为主体,分类科学、层次合理、长短结合、多元互补的培训班次格局。要继续办好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和厅局级公务员任职班、进修班、专题研讨班,继续办好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领导干部培训班。要完善和创新培训机制,继续办好各类委托培训班。
(七)继续办好青年干部培训班。要继续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基础上,更好地举办青年干部培训班。根据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合理确定培训对象,主要面向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公务员青年骨干,采取在学院学习、在实践中锻炼等多种方式,进行系统教育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基本素质和公共行政能力。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管理制度。
(八)加强应急管理培训。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加快国家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基地建设。要依托国家行政学院整合中央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高校、科研机构的相关教学研究资源,广泛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设成为全国应急管理人员培训中心、应急管理政策研究和咨询中心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充分发挥国家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基地的示范辐射和对国(境)外交流的平台作用,指导带动地方行政学院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应急管理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体系。
(九)开展学历学位教育。按照国家学位授权审核的法规及程序,申请开展与学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公共管理硕士(MPA)等专业学位教育,创办博士后流动站,为国家培养高层次行政管理和政策研究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外国留学生、进修生,做好涉外学历学位教育工作。
(十)建设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学科体系。要紧紧围绕国家事业发展需要,不断加强学科建设。要突出重点学科,强化优势学科,拓展相关学科,坚持以公共管理为重点,着重建设公共行政学、行政法学、政府经济学、政策学、领导科学、社会管理学、应急管理学等学科体系,形成充分体现学院发展方向、特色鲜明、结构合理、适应性强的学科体系。要加大对学科建设的投入。
(十一)加强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要根据国家行政学院培训工作的特点,针对不同培训对象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学院课程和教材开发规划,加强各类课程和教材建设。要合理设计培训课程,完善主干课程体系,建立和实施课程更新制度,加快推进自主选学课程开发。要按照少而精和管用有效的原则,编写适应各类公务员培训需求的精品教材,形成有行政学院特色的教材体系。
(十二)深化培训方式方法改革。要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公务员培训规律,不断创新教学培训方式方法,改进讲授式教学,强化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行动式和现场教学等,增强教学培训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切实加强案例库建设,提升案例教学水平。要调动教师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积极开展远程教学,不断提高教学培训的现代化和信息化水平。
四、加大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工作力度,多出精品力作
(十三)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要充分发挥学院教学、研究人才密集的优势,重视基础性研究,重点加强应用性研究。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深入开展科研活动,特别要集中力量开展重大专题研究,多出高质量、有价值的科研成果,为提高教学培训水平服务,为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服务,为党和政府工作服务。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努力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宽松的学术氛围。
(十四)加强决策咨询服务。要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性、战略性问题,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决策咨询活动,突出决策咨询服务的前瞻性、应用性和对策性。要重视组织教学、研究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重视加强与中央部门和地方的合作,拓宽决策咨询服务领域;重视发挥学员来源广、层次高和有理论、有实践经验的优势,鼓励学员参与决策咨询活动;重视利用行政学院系统资源,形成决策咨询服务合力。
(十五)促进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与教学培训有机结合。要探索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有机结合的实现形式,努力将教学培训与开展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结合起来,与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实现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三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十六)加强科研、咨询平台建设。要推进科研、咨询服务组织创新,积极培育学术组织,发挥学院研究会、研究中心的作用。要积极同有关部门、地方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交流机制,促进理论与实际密切结合。要通过举办高层论坛、召开研讨会、出版年度研究报告等,搭建有利于多出快出科研、咨询成果的平台。要加大对科研、咨询成果的宣传和推介力度,加强学院刊物和出版工作,促进科研、咨询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十七)推进科研、咨询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要加强科研、咨询工作的目标管理,以科研、咨询项目为纽带,优化资源配置。要健全科研、咨询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把开展科研、咨询工作的成效作为业绩考核和职称评定、岗位竞聘的重要依据。对在科研、咨询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鼓励多出优秀成果。
五、进一步扩大开放办学,不断提升学院国际化水平和影响力
(十八)努力开展涉外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国家行政学院对外开放办学的优势,主动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增强涉外培训班次,创新培训机制和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努力提高涉外培训质量。
(十九)积极开展赴国(境)外培训。要在巩固已有的国(境)外培训项目基础上,开拓新的培训渠道,根据需要适度扩大赴国(境)外培训的规模。研究制定教学、研究人员和学员赴国(境)外培训办法,规范和改进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学习培训效果。
(二十)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要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广泛开展与境外有关方面的交流合作。要扩大与各国政府机构、行政学院、非政府组织、著名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以及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学院在国际行政院校联合会和亚太地区行政院校联合会等国际组织中的作用。要完善外国政要和知名专家学者兼任学院客座教授制度,为友好国家政要和国际著名人士提供讲坛,授予名誉学术称号,接受国外访问学者。要鼓励教学、研究人员赴国(境)外进修、讲学,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适当举办国际论坛和研讨活动,为推进中外政府管理创新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加强与国(境)外公务员培训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扩大国内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与中央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合作,选择一些地方和单位,建立若干稳定、有特色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基地。加强与中央党校等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二十二)加强对地方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国家行政学院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行政学院在教学、科研、咨询、师资培训,以及开放办学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制定科学的业务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对地方行政学院的学科建设、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通过资源共享、优化配置、联合办学等方式,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全国行政学院事业发展。
六、大力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努力建设高素质、高水平的教职工队伍
(二十三)制定和实施人才强院战略规划。要抓紧研究制定人才强院中长期战略规划,坚持以教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统筹各类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大力培养、使用现有人才,积极引进各类人才,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创建国际一流行政学院要求的高素质、高水平人才队伍。
(二十四)加强教学、研究人员队伍建设。要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基本素质。加大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的力度,根据学院发展需要,面向国内外引进学科领军人才和高层次紧缺人才,确保每个学科都有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带头人,培养和引进有较高科研、咨询工作能力的优秀人才。要高度重视中青年骨干教师和研究人员的培养、使用,通过挂职锻炼、出国深造等多种方式,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专职教师要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忠诚事业的责任感,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品德高尚,为人师表。要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坚持选聘熟悉政府工作、具有较强教学、科研、咨询能力的高中级干部,以及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授,并为他们承担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任务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学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十五)抓好教学管理、行政党务和后勤服务人员队伍建设。要更新教学管理理念,创新教学管理方法,提高教学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要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明确岗位职责、素质要求和工作规范,完善选拔使用、教育培养、考核奖惩、纪律监督等制度,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中的作用。要提高行政党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形成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好的行政党务工作人员队伍。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建设一支懂经营、善管理、会服务的后勤人员队伍。
(二十六)深化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适应学院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健全学院内部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权责一致。要贯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方针,坚持正确的用人标准,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类人才选拔使用、教育培养、考核评价制度。要加大公开选拔、竞聘上岗力度,完善教研部门负责人岗位聘用制。要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研究制定符合学院特点和岗位要求的不同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公平公正的干部人事制度。
七、坚持从严治院,营造良好的院风
(二十七)坚持从严治学、从严治教。切实加强学风建设。严格学员管理,健全科学、规范的学员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完善学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严明学院纪律。要强化教学、研究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科学探索无禁区,倡导崇尚真理、严谨求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的良好风气。
(二十八)切实加强院风建设。要形成“立德立行,求实求新”的院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勇于改革创新,营造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团结和谐、生动活泼、奋发向上的氛围。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弘扬正气,鼓励先进。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学院文化建设。
八、加强领导,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九)积极支持国家行政学院工作。建立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学院讲课、作报告、与学员座谈交流的制度。国务院各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学院在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教学培训基地建设、科研咨询合作、人才交流、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各地方要积极支持国家行政学院的工作。国家行政学院要主动与中央部门、地方政府加强联系和沟通。
(三十)加大经费支持力度。要完善财政保障制度,国家行政学院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中央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各项工作需要。要加大对学院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工作经费的支持,增加对学院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投入。要积极帮助改善教职工和学员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行政学院可以接受不附加条件的社会赞助和捐赠。国家行政学院要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学院。

                             国务院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