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技装字〔2003〕115号
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八日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定,规定了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简称: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
2.安全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高陆上油气开采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陆上油气开采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陆上油气开采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及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
3.定义
3.1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是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各工艺单元的总称,包括勘探、钻井、井下作业和采油、采气及油气集输等。
3.2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是根据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方案”的内容,通过定性、定量分析,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对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给予指导。
3.3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是在油气开采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安全生产设施验收前,通过对陆上油气开采建设项目设施、设备、装置的安全状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4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在陆上油气开采生产运行过程中,通过对其设施、设备、装置的安全状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定性、定量地分析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对运行管理和出现非常事件应采取的措施给予指导。
4.安全评价内容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内容一般包括:进行油气开采重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评价;核实检查油气开采安全设备、设施的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油气开采安全管理体系能否确保油气开采安全生产作出评价;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5.安全评价程序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等。
5.1前期准备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与评价对象相关的油气开采数据资料。
收集现场资料,进行现场调查。
陆上油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A。
陆上油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和陆上油气开采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B。
5.2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根据油气开采工艺过程及当地自然环境特点和周边环境特点,识别和分析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
5.3划分评价单元
在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的需要,将评价对象按油气生产工艺功能、生产设施设备相对空间位置、危险有害因素类别及事故范围划分评价单元,使评价单元相对独立,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5.4定性、定量评价
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对可能导致油气开采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确定引起重大油气开采事故发生的致因因素、影响因素和事故严重程度,为制定安全对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5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 安全技术对策措施
2)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5.6安全评价结论
在对评价结果分析归纳和综合的基础上,做出安全评价结论。
1) 归纳、综合各部分评价结果
2) 油气开采安全总体评价结论
5.7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报告是油气开采安全评价过程与结果的总结,应将评价对象概况、安全评价过程、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获得的安全评价结果及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等写入安全评价报告。
5.7安全评价报告评审
被评价单位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送专家评审组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安全评价报告。
6.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6.1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1) 评价对象基本情况
2) 安全评价依据
3) 油气开发工艺过程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4) 评价单元的划分与评价方法的选择
5) 定性定量评价
6)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7) 评价结论
6.2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结论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评价报告一般包括:
1) 封面(格式参见附录C)
2) 评价机构安全评价资格证书副本影印件
3) 著录项(格式参见附录D)
4) 目录
5) 编制说明
6) 前言
7) 正文
8) 附件
9) 附录
8.安全评价报告载体
安全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附录A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
需要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
A.1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方案
1) 企业基本情况;
2) 设计依据;
3) 自然条件、建筑及场地布置;
4) 工程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及工艺流程概述;
5) 生产过程危害因素分析;
6) 采用的主要安全防范措施及预期效果和评价;
7) 工程的总投资及劳动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
8)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A.2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方案中未包括的上述内容
地面工程建设方案中缺少或不详的上述内容
A.3安全评价所需的其它资料和数据
其它相关资料和数据
附录B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
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被评价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
B.1概况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人员配置、所在地区及交通运输情况等。
2)被评价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合法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证明、生产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
B.2工程建设详细资料
B.2.1项目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初次建设资料及历次改扩建、设备更新资料)
1)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① 项目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② 项目设计依据的各标准规范
③ 项目设计依据的其它有关油气开采过程安全的基础资料
2)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及其资质证书
3)建设项目详细设计文件
4)计配站、原油集输管网、注水管网、天然气管网、供电系统、油田区域阀组(池)设计文件
5)联合站生产系统(包括原油稳定、轻烃回收、污水处理、注水系统等)和辅助系统设计文件
6)项目设计图纸
① 井位分布图
② 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分布图
③ 原油集输管网、注水管网、天然气管网、供电系统、油田区域阀组(池)分布图
④ 单井供电线路图
⑤ 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平面布置图
⑥ 各计配站油水井分布图
⑦ 原油稳定、轻烃回收、污水处理、注水系统等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置图
⑧ 单井、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安全监测控制及报警系统布置图
⑨ 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配电系统图
⑩ 辅助系统流程图
B.2.2主要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说明
1)项目实际生产能力、运输储存方式及生产工艺等说明
2)项目初建和历次改造前后生产及安全情况说明
3)主要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及安全情况说明
4)项目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危险有害物质的种类、组分、数量及其最终去向
5)生产过程危险因素分析(主要生产环节或者生产工艺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6)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最新的操作手册及工艺流程
7) 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的主要设备清单及设备操作规程
B.2.3项目所在地区自然条件及社会环境
1)气象条件、水文、地质资料
2)周边情况及其危险因素
3)其它特殊危险因素说明
B.3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1)安全技术资料
① 装置、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防护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② 供电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③ 自动控制及安全报警系统资料
④ 安全监测设备资料
⑤ 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2)安全管理情况
① 安全管理、灾害监测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② 工业卫生、救援和医疗急救组织及人员配置
③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④ 特殊工种及其设计定员
⑤ 安全生产责任制
⑥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⑦ 安全操作规程
⑧ 内部安全检查表及历年安全检查纪录
⑨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⑩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情况
其它安全管理措施
B.4消防现状资料
1)消防组织、机构及装备
2)消防系统流程、消防设施布置
3)消防器材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
B.5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
B.6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1)加热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2)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3)特殊工种培训、考核记录及其上岗证
4)各类事故情况记录
5)职工健康监护数据
6)其它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B.7安全评价所需的其它资料和数据
1)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
2)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经验
3)所需的其它资料和数据
附录C
安全评价报告封面格式
C.1封面布局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建设单位(或油气开采企业)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安全评价报告”;
封面最下两行分别是评价机构名称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C.2封面样张
封面样张见图C.1
被评价单位(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名称
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图C.1 安全评价报告封面样张
附录D
著录项格式
D.1布局
“评价机构法人代表,课题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应为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评价组长(应为评价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名单,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手写签名。
D.2 样张
著录项样张见图D.1和图D.2
被评价单位(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名称
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
审核定稿: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
课题组长:评价课题负责人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
(评价机构公章)
图D.1 著录项首页样张
评 价 人 员
评价组长: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评价组成员: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编制人: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审核人: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技 术 专 家
(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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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体竞字[2003]101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各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办公厅章)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
举办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是为了全面备战2008年奥运会,锻炼和培养优秀体育运动人才,进一步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开得文明、热烈、精彩、圆满,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努力创造出一批新纪录、新成绩,涌现出一批新人才。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5年在江苏省举行,具体时间待定。
二、竞赛项目:
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激流回旋)、自行车、马术(速度赛马)、击剑、足球、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帆船(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铁人三项、排球(沙滩排球)、举重、摔跤、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武术(套路、散打)。
以上项目为暂定,最后将以国际奥委会审定的2008年奥运会项目设置为依据。各竞赛项目的小项设置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的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参加单位:
(一)解放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各行业体协具有组团参赛资格。
(二)上述单位须于2003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体育总局确认报名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否则以不参加论。
四、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
(三)各代表团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运动员,必须按照《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于2004年度注册期(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月31日)内进行注册;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并须参加2004和2005年度全国比赛或国际比赛;运动员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代表资格以2005年度注册期(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为准。
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的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交流运动员(以体竞字[2003]33号文件为准),可在2005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按照交流双方单位签订协议的规定,进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代表资格注册。
(四)运动员交流规定
1、以运动员2003年度注册期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公布的单位为准)为依据,凡是改变代表单位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都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对待。
2、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必须符合《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同时还要符合以下规定:
(1)2004年10月31日前,凡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没有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名称的项目,将视各项目不同情况确定相同级别的比赛名称)前6名(含第6名)的运动员不能进行交流;其他运动员可以进行交流,但不能协议计分。
(2)2004年度各项目现役国家队一线运动员(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公布的名单为准)交流后不能参加2人和2人以上项目的比赛。
(3)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项目的运动员交流不受上述条款限制。即上述3个项目的运动员可以进行交流,可以协议计分,协议计分的比例只能是50%。
如果在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项目上拟进行运动员交流的代表团,必须在2004和2005年度有运动员在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项目上代表其进行注册并参加全国比赛。
3、各代表团须按照《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办理运动员交流手续,并须于2004年 10月31日(以收到邮戳日期为准)前将双方协议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和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经审核,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公布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交流名单,各代表团须于2005年1月31日前办理具体注册手续。
(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西部地区的运动员(不受上述交流条款限制)可以进行协议计分,协议计分的比例只能是50%。
1、运动员必须是西部地区的,即在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首次注册在西部地区的某一单位。西部地区特指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3个单位;
2、运动员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代表单位也必须是首次注册的同一单位;
3、2004年10月31日前,西部地区的单位须向国家体育总局报送运动员联合培养协议,并且要明确协议计分;
4、西部地区每个单位实行协议计分的项目不超过5个大项。
(六)解放军运动员实行两次计分规定
1、第九届全国运动会上已经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体竞字[2001]156号),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继续实行两次计分。
2、2000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运动员,未在上述名单之列的,如果申报实行两次计分,国家体育总局将按照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公布。
3、除上述条款外,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必须是2000年11月1日以后至200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首次入伍,下同);并且运动员在入伍前,凡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没有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名称的项目,将视各项目不同情况确定相同级别的比赛名称)前6名(含第6名)的,都不能实行两次计分;其他运动员入伍后可以实行两次计分。
4、运动员2次或2次以上入伍,该运动员不能在同一项目上实行两次计分。
5、各代表团须于2004年10月31日前将《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审批表》(附表一)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表》(附表二)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七)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拳击、击剑、柔道、跆拳道、摔跤、武术散打项目运动员除外)在解放军同意的前提下,可代表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预、决赛。但取得成绩只计给原输送单位,不再两次计分。解放军和运动员原输送单位签定的代表协议必须于2004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八)不参加国家指派的出访和备战奥运会集训任务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取消其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资格。
(九)为维护决赛竞赛编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代表团在决赛报名之后提出的运动员资格问题的举报,国家体育总局受理查实后,将取消确属不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所获比赛成绩,但对各项目决赛的竞赛编排和其他运动员成绩、名次不再进行调整和更改。
(十)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另定。
五、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团参加比赛的运动队人数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二)江苏省可以直接参加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项目决赛阶段的比赛。
(三)凡被选派参加亚洲和世界重大比赛的运动员,比赛时间与该项目预选赛有冲突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运动员可以直接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
(四)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凡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不包含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开幕前决赛已经结束项目的运动员人数,下同)在4人(含 4人)以下的代表团,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运动员人数;运动员总数在 5人至50人的,可报工作人员 5人;运动员总数在51人至 100人之间的,运动员每超过10人(尾数不足10人的,按 4舍 5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 1名工作人员; 运动员总数在101人以上的,运动员每超过15人(尾数不足15人的,按 7舍 8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 1名工作人员。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运动员总数在4人(含4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5人至50人(含5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51人至100人(含 100人)的,可报团长 1人,副团长 1-2人; 101人至 200人的,可报团长 1人,副团长 1-3人; 201人以上的,可报团长 1人,副团长 1-4人。此外,如各代表团工作需要,可另外增设副团长1-4人,不占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比例,一切费用自理。
(五)各代表团运动队医生:各代表团根据运动员总数(不包含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开幕前决赛已经结束项目的运动员人数)按照下述比例配备医生数额。具体为:
1-15名运动员 配备1名医生
16-30名运动员 配备2名医生
31-45名运动员 配备3名医生
46-60名运动员 配备4名医生
61-75名运动员 配备5名医生
76-90名运动员 配备6名医生
以此类推。
在运动会开幕前30天进行的决赛报名时,按上述比例配备的所有医生都须指定在某一个项目中进行工作。该指定项目比赛结束后,如需到其它项目继续工作,可在决赛报名时申请增加副卡,按超编人员对待,一切费用自理。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由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
(二)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决赛中,除部分有纪录项目按照规则规定,确实无法认定名次而允许并列外,其它项目都须排出名次,不得出现并列。
(三)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进行预选赛,并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或录取名额参加决赛。
(四)预选赛的裁判员和仲裁委员由各项目管理中心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规定自行确定;决赛的裁判员和仲裁委员由各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
七、奖励和计分办法:
(一)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项目奖励前12名,如果参加决赛的队数不足12名的,按照实际参赛队数奖励;其它项目有11名(含11名)以上运动员(队)参加的,奖励 8名; 8名至10名的,奖励 6名;5名至7名的,奖励3名; 3名至4名的,奖励 1名;2名(含2名)以下的,不进行比赛。
(二)各项目获得比赛前 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三)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项目获得前 3名的队,分别按 2枚金、银、铜牌进行统计。
(四)获得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项目前12名的,分别按26、22、20、18、16、14、12、10、8、6、4、2分进行统计;获得其它项目前 8名的,分别按13、11、10、9、8、7、6、5 分进行统计。不足录取名额的计分,按各项目相应名次的分值进行统计。
(五)并列名次的计分办法:
比赛名次并列时,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的所得分值。如果第8名并列,则各按照5分进行统计。
(六)运动员在第28届夏季奥运会和第19届冬季奥运会上获得前3名成绩,将分别计入运动员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注册的代表团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统计办法为:
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按2枚金(银、铜)牌和26(22、20)分进行统计。
两人以上(含两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每人按1枚金(银、铜)牌和13(11、10)分进行统计;如同一代表团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该代表团按照2枚金(银、铜)牌和26(22、20)分进行统计。
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在第28届夏季奥运会上获得前3名成绩的,按照交流双方单位签订的协议计分单位进行统计。协议没有规定的,按照运动员2004年度的注册单位进行统计。
(七)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在第28届夏季奥运会上获得前3名成绩,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按照两次计分办法进行统计。具体统计办法为:
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按2枚金(银、铜)牌和26(22、20)分统计给运动员原输送单位。
两人以上(含两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每人按1枚金(银、铜)牌和13(11、10)分统计给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如同一输送单位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该输送单位按照2枚金(银、铜)牌和26(22、20)分进行统计。
(八)运动员在第28届夏季奥运会上每创造一项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增加 1枚金牌和13分计入运动员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注册的代表团的金牌总数和总分内。
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在第28届夏季奥运会上每创造一项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增加 1枚金牌和13分计入运动员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代表团的金牌总数和总分内。
具体加分加牌办法为:在奥运会设置的比赛项目(小项)决定名次的决赛(不含预赛、复赛、资格赛等)中,运动员所获名次的最好成绩超过本项目决赛前的最新世界纪录,则按 1枚金牌和13分进行统计。
(九)解放军代表团两次计分排名办法
解放军代表团与各代表团共同排名,确定其名次后,再将解放军代表团两次计分运动员所获得的奖牌和分数分别计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进行重新排名。在公布各代表团排名顺序时,解放军代表团与相同名次的代表团并列。
解放军运动员两次计分具体统计办法为:
单人项目:每获一个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牌和分数计入原输送单位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
两人项目:每获一个名次,一名运动员按所获名次的奖牌和分数的50%计入原输送单位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
两人以上项目:只计分数,不计奖牌。一名运动员按所获名次得分的50%计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如一个输送单位在同一个项目中有 2名或 2名以上运动员,最多不得超过所获名次的满分。
(十)第八届全国运动会上已经与重庆市实行两次计分的56名四川省运动员[体训竞综字(1997)37号],无论是注册在四川省,还是注册在重庆市,只要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单人项目(不含2人或2人以上项目)上取得成绩,就继续实行两次计分。上述运动员如果在第28届奥运会上获得前3名成绩或创超了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也按照两次计分办法进行统计。
(十一)设“创超世界纪录奖”,办法另定。
(十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八、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已经获得并出示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或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或被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认可的医学部门出具的女性证明书的运动员,可予以免检。
九、公布代表团名次:
(一)公布各代表团奖牌榜。具体办法是: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二)公布各代表团总分榜。具体办法是: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名次并列。
(三)闭幕式上,将公布获得奖牌榜和总分榜各前12名的代表团,并进行颁奖。
十、报名和报到:
(一)各代表团须于2004年10月31日前将《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参加项目报项表》(附表三)书面报国家体育总局。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
(二)预选赛报名:原则上在赛前30天进行,具体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决赛报名:报参加运动员名单和具体项目。原则上在开幕前30天进行,具体时间和规定另行通知。决赛报名截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各代表团、运动队、裁判员及仲裁委员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十一、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二、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结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结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
全国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已经结束,现将审核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尽快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人核准名单,其他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人核准名单随本通知下发。
二、保险公司必须严格委托已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并按照总公司统一制定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文本格式与保险兼业代理人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其代理保险业务。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险种及在代理合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外出展业。
五、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追究保险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原审批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与此次审核结果不符的,以此次审核为准。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兼业代理人应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上缴原发证机关。
七、保险兼业代理人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申领及发放办法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199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