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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

时间:2024-07-21 21:18: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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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

卫生部


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




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
二○○二年八月


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
标 准指 标措 施检 查 方 法考核结果
1、有书面的母乳喂养规定,并常规地传达到全体卫生人员。1、医院有本院制定的母乳喂养的具体规定。
2、规定张贴在母婴所到之处(产科门诊,儿科门诊,产房,产科病房,高危新生儿室)。
3、医院没有母乳代用品销售的广告或资料,禁止代销母乳代用品。
4、母乳代用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健康教育及宣传材料、资料,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5、妇产、儿科的医务人员均应掌握80%的母乳喂养规定。1、医院制定出可行的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十条标准》的措施。
2、张贴三个“十条”:
《世界卫生组织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标准》
《医院母乳喂养规定》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3、有贯彻母乳喂养规定的领导小组,小组人员由业务院长、护理部、产科、儿科主任及护士长组成。
4、有母乳喂养工作计划,有检查记录及改进措施。
5、把母乳喂养规定发给医务人员。对医务人员进行母乳喂养规定的培训。1、巡视医院母乳喂养规定张贴情况。
2、询问医务人员母乳喂养规定掌握情况。
3、询问领导小组成员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4、检查领导小组的工作记录。



标 准指 标措 施检 查 方 法考核结果
2、对全体卫生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使其能实施有关规定。
1、80%的产、儿科医务人员能够正确回答80%以上的有关母乳喂养的问题。
2、能够正确指导产妇进行母乳喂养。
3、把促进母乳喂养的工作写进岗位责任制,作为工作职责。1、利用岗前教育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母乳喂养培训。
2、利用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对产科、儿科的医务人员进行母乳喂养知识的复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
3、各级医护人员将母乳喂养纳入查房内容。1、可以用笔试、口试方法以及观摩法观看如何指导母亲母乳喂养的操作。
2、检查课程安排、教师教案及学员笔记,查看病程记录。
3、对母乳喂养知识、技能进行考核。



标 准指 标措 施检 查 方 法考核结果
3、把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处理方法告诉所有的孕妇1、80%以上的产妇接受过母乳喂养的宣教,并能够回答出以下七个问题中的五个。
①母乳喂养的好处;
②早开奶的重要性;
③母婴同室的重要性;
④喂奶的姿势或者含接姿势;
⑤按需哺乳的重要性;
⑥如何保证母亲有充足的乳汁;
⑦纯母乳喂养的重要性;1、产前门诊、产前病房通过讲课、播放录像及VCD对孕妇进行有关母乳喂养好处和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并进行示范。
2、有书面的包括七条母乳喂养指标的材料并发放给孕产妇。
3、若孕妇未受过相关培训,应在产后病房由责任护士进行宣教。
4、有岗位责任制及宣教内容。
1、询问住院、出院的孕、产妇是否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巧。











4、帮助母亲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1、至少80%的新生儿在生后半小时内(最好是立即)进行母子皮肤的接触并进行早吸吮。进行皮肤接触及早吸吮时间不少于半小时。最好留产房观察期间母婴都在一起。
2、至少50%剖宫产的母亲在在手术室进行部分皮肤接触回病房后半小时内补做母婴皮肤接触并进行早吸吮。1、分娩后阿氏评分8-10分的新生儿,应尽早地进行母婴皮肤接触和早吸吮。
2、皮肤接触时,新生儿与母亲应有目光交流。
3、皮肤接触时,应注意新生儿保暖。
4、留产房观察期间要尽可能保证母婴在一起。
5、剖宫产新生儿脐带处理完毕后,应与母亲进行局部皮肤接触。回室后补做母婴的皮肤接触和早吸吮。1、问母亲是否在产后进行过皮肤接触及持续的时间。
2、可以去产房现场检查皮肤接触及早吸吮情况。
3、检查剖宫产产妇及其新生儿皮肤接触及早吸吮情况。
5、指导母亲如何喂奶,以及在需与其新生儿分开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泌乳。1、医务人员掌握并能指导正确的喂奶体位、含接姿势及挤奶方法。
2、医务人员能够正确回答促进泌乳的方法。
3、母亲掌握正确的抱奶体位及新生儿的含接姿势。
4、母亲掌握正确的挤奶方法及保证有足够的母乳喂养知识。1、通过指导和示范教会母亲如何喂奶,教会母亲如何挤奶。
2、开展模式化护理,由责任护士经常巡视病房。
3、应当教会母婴分开的母亲在生后6小时开始挤奶,每3小时挤一次,注意强调夜间挤奶,挤奶持续时间20~30分钟。1、观看医务人员示范抱奶体位及挤奶方法。
2、观看医务人员指导产妇喂奶体位和挤奶的实际操作。
3、检查母亲的喂奶体位及含接姿势,检查母亲是否有乳头皲裂。
4、检查母婴分开的母亲是否掌握保持泌乳知识及挤奶方法。
6、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吃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1、除去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外,80%的新生儿生后未吃过任何母乳以外的食品及饮料,做到纯母乳喂养。
2、加奶、加水的新生儿要有医生医嘱;并且所添加奶粉要由医院提供。
3、工作人员禁止向母亲推荐母乳代用品。1、加强护理工作,做到早开奶、按需哺乳,使母亲拥有充足的乳汁。
2、给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加奶可用乳旁加奶或使用小勺小碗的方法。
3、如新生儿需要加奶、加水,要有医生医嘱,并在病程记录中写明医学指征。
4、医院所需的奶粉通过正规途径购买,不允许接受奶粉厂商的馈赠。1、询问母亲产后是否给新生儿吃过母乳外的食品或饮料。
2、询问母亲是否有人向她推荐过母乳代用品。
3、检查病人是否有奶瓶、奶头及奶粉。
4、检查母亲乳房情况。
5、检查添加奶粉的新生儿是否有医生医嘱及病程记录。
6、检查医院的小卖部是否有奶粉、奶瓶及奶头等。



标 准指 标措 施检 查 方 法考核结果
7、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1、至少80%母亲和新生儿24小时在一起,每天分离的时间不超过一小时。1、取消婴儿室。
2、保证新生儿洗澡及治疗时间不超过一小时。
3、母婴分离在病历中应有医学指征记录。
1、 询问母亲和新生儿分离的时间在24小时内是否超过一小时。
2、 母婴分离要有医学指征。

8、鼓励按需哺乳1、只要新生儿啼哭或母亲奶胀就喂哺新生儿,喂奶间隔时间和持续时间没有限制。1、坚持母婴同室。
2、做好宣教,使母亲了解按需哺乳的重要性。
3、加强对剖宫产母亲术后的护理和指导。1、询问母亲是否掌握了按需哺乳的含义及重要性。
2、观察新生儿记录,了解体重及生长发育情况,检查新生儿大小便情况及黄疸情况。



标 准指 标措 施检 查 方 法考核结果
9、不要给母乳喂养的新生儿吸人工奶头,或使用奶头作安慰物。1、在母婴同室内,100%母乳喂养的新生儿未使用过奶瓶奶头。
1、让母亲了解使用奶瓶奶头的危害。
2、有医学指征需要加奶的新生儿,使用小杯小碗或乳旁加奶。
3、鼓励乳头条件不好的母亲建立信心。
4、人工喂养的新生儿,其奶瓶、奶头及奶粉由病房提供并管理。1、询问母亲是否用过奶瓶奶头。
2、巡视病房是否发现有奶瓶奶头。



标 准指 标措 施检 查 方 法考核结果
10、 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并将出院的母亲转给这些组织。1、有家庭访视小组或热线电话或地段保健系统。
1、妇幼保健机构应培训地段保健系统及家庭访视小组,使其掌握正确处理母乳喂养中出现问题的方法。
2、有经验的人负责热线电话,让母亲知道热线电话号码。
3、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一定方式把即将出院的母亲转给这些组织。1、询问母亲是否知道一种到两种出院后有关母乳喂养问题寻求帮助的方法。
2、拨打热线咨询电话,检验其是否真正工作。
3、对地段保健和家庭访视人员进行考核。
4、考核热线工作人员知识。


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

财会[2008]16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我国会计人员的准入资格考试,具有基础性强和考生人数众多的特点。在传统考试模式下,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常具有组织难度大、投入成本高、运转周期长等弊端。与传统考试模式相比,无纸化考试能够更加有效地确保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实时性,具有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效率、节约考试资源、规范考试管理、方便考生应考等传统考试不可替代的优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节约型政府的有力举措,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广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各部门、各地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推进无纸化考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目标和原则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争取用3-5年的时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无纸化考试工作,提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进一步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提升考试权威性和公正性,甄选优秀的人才加入会计人员队伍。

  (二)开展无纸化考试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开展”原则。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开展无纸化考试,做到方式合法、程序合法、结果合法。

  2.“以人为本”原则。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全面树立服务考生、方便考生的理念,以考生为中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无纸化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简化报名手续,优化网络服务、咨询平台,合理规划考试时间,科学设置考试场所。

  3.“因地制宜”原则。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综合利用现有条件,加强基础调查、研究,在充分借鉴无纸化考试试点地区(或部门)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无纸化考试工作,避免盲目上马和重复开发。

  4.“安全可靠”原则。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无纸化考试的特点,统筹安排考务工作流程,合理配置软、硬件环境,提前设置预防考试过程中出现死机、断电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无纸化考试环境的安全、可靠。同时,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考试纪律的监管,严肃考风考纪,确保无纸化考试过程的平稳、安全。

  二、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具体要求

  (三)无纸化考试,是以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以优化的题库资源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通过随机组卷生成无纸化考试试卷(包括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初级会计电算化)进行考试,并及时生成考试成绩,集考试报名、试卷生成、上机考试、阅卷、成绩生成、合格证(单)打印等为一体的、多元化、新型的会计从业考试管理模式。

  (四)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开展无纸化考试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确保无纸化考试基本的软、硬件建设资金要求,加强系统的基础建设、后期维护和人员培训,严格内部管理及保密制度,确保无纸化考试系统的稳定、安全、有效。

  (五)题库的开发建设。题库是实施无纸化考试的关键环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重视无纸化考试题库的开发建设工作。

  题库的开发建设应当完全覆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中所有的知识点。现阶段可由各地自行组织专家开发建设题库;随着此项工作的推进,财政部将统一组织专家开发建设题库。

  题库中题目的类型可以是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题、案例题、情景题等,其中,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的各选项在组卷时,应能做到随机排列出现。

  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重视题库的保密工作和后期管理,制定题库的保密规则,建立题库定期更新机制,更新的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以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前瞻性、时效性、先导性、权威性和优质性。

  (六)考试报名工作的安排。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无纸化考试报名时间和程序在当地财政网站、考试管理机构网站和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保留足够的公告期。

  采用现场报名方式的,报名现场应当配备具有直接读取二代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存储信息功能的设备、采集考生影像的设备和采集考生指纹信息的设备等,增强考生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加强对考生信息的审核程序,有效杜绝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

  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的,应当在网上报名页面上告知网上报名具体流程,具备网上申请、图片数据上传、网上审核、在线支付、准考证下载打印等功能。同时,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的审核程序,采取现场复核考生身份信息、现场采集考生指纹信息、现场核对考生影像等有效方式核实考生报名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杜绝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

  (七)考试费用的确定。由于需要利用计算机考场组织无纸化考试,可能导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前期成本增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会同所在地或具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委和物价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考试收费标准,并及时予以公布。

  (八)考试周期。在确保考生考试权利的基础上,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无纸化考试考场数量和考生数量,合理确定无纸化考试周期。

  (九)考场的部署。无纸化考试需要部署计算机考场组织考试工作,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以建立自有计算机考试基地为主;在安全可控的条件下,可适当利用社会资源部署计算机考场。

  (十)考场的监管。无纸化考试现场应当设置巡考和监考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考务工作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同时采用考场视频监控系统对考场进行监管。

  (十一)电子试卷的生成、下载、发放和成绩判定。电子试卷应由无纸化考试系统随机生成。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无纸化考试电子试卷的生成、下载和发放。

  电子试卷生成时间,应当在充分考虑所需生成试卷数量和服务器工作性能的基础上,合理加以确定,一般不超过24小时,允许各计算机考场在考试开始前的24小时之内下载。电子试卷在生成时应自动加密,在开考前保持加密状态。只有在指定的考试时间,考生登录考试系统后,电子试卷方可自动解密打开。考试终端设备应当与服务器保持时间同步,不得在考试开始后作任何调整。规定的考试结束时间到达后,考试系统应能立即强制中止考试并收卷。考生成绩应由考试系统自动判定生成。

  (十二)考生试卷和成绩的保存。考试过程中,无纸化考试系统能够定期自动保存考生答题情况,以预防死机、断电、误操作等突发事件而造成的考试中断。考试结束后,考生的考试成绩应由考场统一回收至数据库并永久保存,考生的电子试卷应当在数据库中至少保存1年;有条件的地区,可专设一台服务器作为考试试卷和考试成绩数据库的备份设备。

  (十三)考试软件标准化接口要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自行开发、使用无纸化考试软件系统时,应当留有与财政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或信息平台的标准化接口,为实现全国会计从业资格网络化管理创造条件。

  三、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组织领导

  (十四)无纸化考试工作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进行归口管理。

  财政部统筹领导全国无纸化考试工作。按照《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出无纸化考试指导性意见,督促、协调、检查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无纸化考试工作,并负责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接口建设等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无纸化考试工作。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提出开展无纸化考试的实施方案,制定无纸化考试的规章、制度,具体组织无纸化考试工作,定期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2001]2220号
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增加了外出务工人员收入,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地方以加强管理和服务等为名,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巧立名目乱收费,严重损害了务工人员的利益。因此,为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决定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主要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种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缔。符合上述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重新审核,除证书工本费外,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最高不得超过5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从低的原则重新核定。

  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收费必须符合"自愿、有偿"的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取消一些地方规定的向务工人员强制收取的购买车船票组织服务费。

  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清理整顿本系统的收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对本省范围内的清理整顿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安排,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将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抓出实效。

  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公安、建设、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除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自查工作外,要重点对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的各种管理审批行为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予以取消;符合规定的,也要简化审批手续,并以规章制度形式确定下来。

  三、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阶段,于2001年12月底完成。各级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批准的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收费底数,区分哪些是符合规定、合理的收费,哪些是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要组织各个收费执行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要求执收单位将自查自纠结果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二阶段为审核处理阶段,于2002年2月底完成。在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批准的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重新审核,按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减轻务工人员负担的原则提出取消、保留或降低标准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并向社会公布。要坚决纠正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第三阶段为检查阶段,于2002年4月底完成。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抽调人员,集中时间,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结合各收费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单位、重点检查项目。对检查出的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处罚力度,对一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检查结束后,要写出检查情况总结报告,5月25日前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和财政部(综合司)

  第四阶段为整章建制阶段,于2002年6月底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2002年6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整顿主要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情况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并针对清理整顿中出现的问题,制定规范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行为的具体措施。国家计委、财政部汇总全国清理整顿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情况,上报国务院。公安部、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别对本系统规范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审批行为做出规定。

  四、各级价格、财政、公安、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以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