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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对《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三十八条及“确定判决”词意解答的复函

时间:2024-05-13 14:46: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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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对《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三十八条及“确定判决”词意解答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对《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三十八条及“确定判决”词意解答的复函

1952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

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办公室:
今年8月13日函收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三十八条及“确定判决”的解释,我们意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所称之“人民法院的确定判决”,是与同条第一项所指之“人民法院的判决”相区别的。第一项之“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指本来可以上诉的判决,不问诉讼人是否已提起上诉,人民检察署如认为该判决为违法或不当,都可以于上诉期内提起抗诉。第二项所指之“人民法院的确定判决”,是指已经终审或虽不是终审而已过上诉期未经诉讼人提起上诉,又没有同条例第二十一条后段(即准许诉讼人提起第三审上诉的判决)之情形者而言。确定判决如发现确有重大错误,人民检察署得提起抗诉。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再研究。

附: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办公室函 (1952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
本署接陕西省人民检察署吕毅同志函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三十八条文人民检察署对人民法院的确定判决,认为确有重大错误者,得提起抗诉,请予依法再审。”一般应作如何解释ⅶ又“确定判决”一词作如何解释ⅶ以上请予以解释函复为荷。


关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主动注销申请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主动注销申请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1〕4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主动申请注销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注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拟注销批准文号产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同时提交该产品无立案查处事项的承诺书。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产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和承诺书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注销,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拟注销批准文号产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同时提交该产品无立案查处事项的承诺书。由境外生产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委托境内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按规定提供有关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发布注销公告。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公告,及时调整保健食品审评审批系统信息。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人事部关于批准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享受生活津贴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批准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享受生活津贴的通知

人专发[1991]14号
1991-12-16


  你们报来享受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的材料收悉。根据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1〗2号和人事部人专发〖1991〗6号文件精神,经审核,同意 等位同志享受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名单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享受1990年和1991年政府特殊津贴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均不享受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


  二、1991年3月1日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均不享受提高工资档次的待遇。


  三、1991年3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在职期间,按其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数额的生活津贴;退休后按退休前享受津贴额的85%计发生活津贴。


  四、1991年3月至批准享受生活津贴期间去世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 该生活津贴从1991年3月计发至工资停发之月。


  五、现滞留国外或港澳地区未归和已在国外定居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暂不发给生活津贴;在其重新回来定居后,生活津贴从回国之月起计发。


  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分档的系列,一般按1983年职称套改时所确定的原则,即:原技术1-3级或相当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每月享受100 元的生活津贴;原技术4-6级或相当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每月享受80元的生活津贴。


  1983年以前退休的和在机关工作未评定职称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如果1983年前的技术级别或工资额符合上述原则,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七、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即可按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1)2 号文件的规定,给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发放生活津贴。


  给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发放生活津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的关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把这件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