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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废止)

时间:2024-05-10 05:57: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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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废止)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第四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氨5%计算扣除。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第七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八条 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五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吴莹


当前,由于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带有普遍性和严重性的社会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势在必行。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有效遏制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上升的趋势,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笔者本文仅就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作如下调查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1、作案动机单纯、盲目、初犯、偶犯多。在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案动机和目的十分单纯,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就是为了报复;抢劫,盗窃财物就是为了非法占有,案情较简单。在审理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许多未成年人在犯罪前一般都未经精心策划,很多只在偶然环境中犯罪,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有时仅仅为了抽烟的几块钱,或是为了刺激好玩,并无固定的目标;有时仅仅是因为打赌逞强。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临时起意盲目为之,往往因一句话,一件事就可以诱发犯罪,在作案时通常无明确分工,主次难分,且大多数是共同犯罪、共同分赃。
2、文化水平低,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绝大部分的未成年犯文化水平较低,初中以下为主要群体。他们中许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过早离开校园,离开有益身心发展的教育环境,缺乏必要的道德和法律教育,很难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外界诱惑下就胆大妄为,做出匪夷所思的犯罪行为。良心未泯,心理冲突激烈,既想达到个人欲望,又对受害者有一定的同情心理,这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极为多见,特别在侵权案件中作案者有时不是将受害人的财物抢劫一空,而只是取其一部分。
3、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日趋明显。未成年人喜欢结交朋友,盲目随从,容易拉邦结派,组成小团伙,他们在作案时存有恐惧心理,往往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尤其是抢劫案中,大多是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其作案地点一般选择在学校附近或自由市场等繁华地段,所采取的作案手段通常是言语威胁或拳打脚踢等行为,多数是由流氓行为或不良恶习而发展演变为犯罪行为或持械抢劫作案。
4、未成年人犯罪涉财案件居多。未成年人本身没有经济来源,为了追求享乐,满足超常消费,便把目标放在盗窃、抢夺、抢劫作案上。
5、犯罪手段向成人化、技能化发展。由于受一些渲染暴力、大要案侦破纪实等影视片和报刊的影响,未成年人模仿剧情作案,智能化越来越明显,许多未成年人犯罪在作案时间、地点、侵害对象、犯罪路线等方面都进行周密的策划,充分准备,作案后破坏现场,毁坏罪证,增加了对案件的侦破难度。
6、连续多次作案增多。由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罪责感弱化,加之社会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缺陷,未成年人初次作案得手后,犯罪心理不断强化,增强了犯罪成功的信心,产生了连续作案的欲望。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1、心理上的不成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在因素。相对于未成年人生理上的提早成熟,但他们的心理发展相对滞后,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因素的不稳定与生理成熟形成矛盾,表现为纵容物欲,追求物质享受,逞强好胜,争勇斗狠,使这部分未成年人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对未成年人疏于管教或教育方法不当。单亲家庭是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之一。由于父母离异、亡故等,使未成年人过早丧失父(母)爱,使未成年人心灵受到创伤,性格往往变得孤僻、冷漠。尤其是一些重组家庭,一方不能平等对待子女,孩子就很易形成一种病态心理,如未正确引导,在外界因素诱导下,极易滑入犯罪轨道。家庭教育方法欠妥也是未成年人犯罪重要原因。有的家庭中家长注重言教,忽视身教,对子女不能起好的榜样作用,某些不良行为潜移默化给子女留下阴影,引导子女犯罪;有的家长由于家庭经济宽裕,视金钱为万能,平时娇惯溺爱子女,物质上尽力满足,往往导致子女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一旦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便易走上犯罪道路;有的家长本身素质不高,对子女的教育方法过于简单粗暴,实行高压的“棍棒”政策,极易使孩子人格自卑或产生逆反心理,这样的孩子一旦犯罪,便会凶残地报复社会,危害极大;有的家庭则是真空放任型,家长工作太忙或在外打工,对孩子无力管教或放任不管,使未成年人养成放纵、我行我素的不良习惯,未成年人在这样的环境中往往善恶不分,法制观念淡薄,一旦犯罪,其行为往往不计后果;有的家长干脆将有不良倾向的子女推向社会。
3、 学校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力度不够。现在的学校教育以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和教师的主要标准,学校普遍存在重视文化课教学轻思想品德培养的现象,使未成年人得不到全面发展,道德品质、法制观念普遍下降。80%以上的未成年罪犯在犯罪前毫无法律意识,作案时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也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后果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4、不良风气的污染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社会上存在的金钱至上、享乐主义思潮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温床,凡是涉财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有主观上不求上进、贪图安逸、追求享受的习惯。同时有关色情、暴力的图书和音像制品以及网络上不健康的文化,对未成年人的侵蚀毒害也越来越深。从审判实践看,6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根源是从接触“毒文化”后产生心理扭曲,最终走向犯罪,70%左右的涉财犯罪或伤害案件是因为缺钱或因在各种娱乐场所结怨而导致的。
三、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1、强化家庭监护和教育管理。家长不仅要在言行上给孩子做好榜样,而且一定要树立正确的育人观,不能片面追求智力和应试教育而忽视品德教育,更不能娇惯纵容。对孩子的不良习惯和心态要及时纠正,特别对已失、辍学或沾染上不良恶习的孩子,家长要加强跟踪和监管,切忌长期放任失控,尽力避免黄、赌、毒社会丑恶现象对孩子的吸引和争夺,尽早教育转化,尽到监护人的职责。
2、学校应把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纳入考核目标。要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德育教育和智育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把传授知识同传授美德、陶冶情操结合起来,并且要开设法制课,选派优秀教师,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学生知荣辱、明法制。
3、整治文化市场和娱乐场所,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要坚决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录像厅等社会文化场所的管理,整顿校园周边环境,阻断“毒文化”对青少年心灵的渗透和入侵,使文化市场成为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乐园,降低因受“毒文化”侵蚀而导致的犯罪。
4、积极帮助失足未成年人转化新生。对于有违法苗头的未成年人,家庭和学校要互相配合教育,及早使其改正。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社区范围内的罪错未成年人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具有亲和力的矫正,用人的情感接纳他们,用宽广的胸怀、健康的思想去教育、感化和挽救他们,并让他们平等地参与社会活动,同等的融入社会生活,使被矫正对象提早适应社会生活,以健康的心态顺利的融入社会,从而减少和避免未成年人犯罪。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江苏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江苏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三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的《江苏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为了调动广大群众学习的积极性,鼓励自学成才,加速智力开发,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试行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很有必要。希望各地和省各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自学考试办事机构,认真做好工作,确保考试质量。

附:江苏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
为加速智力开发,鼓励自学成才,为我省四化建设培养和选拔中等专业人才,参照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江苏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
一、组织领导
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本省对中等专业人才的需要,负责制订我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审定开考专业和主考学校,审定和公布考试计划,确定命题原则,颁发毕业证书。具体工作由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帮助和指导有关业务部门做好中专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
报名、考试的组织工作,由各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市、县有关业务局积极协助。
省主管业务厅局负责提出开考专业和主考学校名单;组织制订专业考试计划;根据命题原则组织命题;组织评阅试卷、登分、建档、发放成绩通知;负责考籍管理。
二、主考学校
主考学校的具体任务是:拟定专业自学考试计划和编写自学课程考试大纲,选定和编写自学用书、自学辅导材料;参加命题、评阅试卷工作;负责指导实践性环节;在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上副署校印。
三、报考条件和手续
凡属本省正式户口的公民,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根据专业特点和社会需要,有些专业可限制报考对象。限报对象的专业应经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批准。
应考人员在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到各市、县(区)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办理报考手续(在职人员可按系统统一报名),交纳报考费,领取准考证,按时参加考试。在职人员报考限制考试对象的专业应持所在单位证明。
四、考试办法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一种是每年举行一次,开考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全部课程考试及格者,由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部分课程考试及格者,其及格课程的成绩予以承认。考试不及格者或部分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均可参加下一年度的重复考试
;另一种是每年开考两次,每次开考部分课程,考试及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取得全部课程合格证者,发给毕业文凭。考试不及格者或部分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以参加下年度重复考试。
报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免试某一门课程。
考试时间,全省统一安排。
严格考试纪律,对违反纪律者要及时追查,按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五、自学辅导
自学辅导由省主管业务厅局、主考学校以及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辅导要提高质量,讲究实效。
各种社会助学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以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名义举办辅导或印发资料。
六、经 费
中专自学考试经费,由各开考专业的业务主管厅局承担。
七、学历、使用和待遇
凡通过考试获得中专毕业文凭者,国家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同等待遇;待业人员国家不包分配,由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需要择优录用,或接受社会招聘,录用后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198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