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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放射源编码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2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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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放射源编码规则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18号




关于发布放射源编码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中核集团四O四厂,中国同位素公司,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中核甘肃华原企业总公司,北京原子高科核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2003年17号文)要求,为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放射源编码规则》,现予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编码规则,自规定之日起,开展放射源编码工作。

  附件:放射源编码规则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01.doc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在邮电企事业单位设置局级非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

邮电部


关于在邮电企事业单位设置局级非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
1994年8月15日,邮电部

为适应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深化改革邮电部门干部人事制度,加强领导班子的组织建设,根据相关精神,结合邮电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原则
(一)邮电企事业单位局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的年轻化,有利于加快领导干部的新老交替,有利于优化领导班子的结构。
(二)局级非领导职务是实职,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三)设置局级非领导职务是培养干部和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的一种途径,根据实际情况,担任局级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可以转入现职领导职务。现职局级领导干部根据需要也可以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四)局级非领导职务的称谓是:巡视员,助理巡视员。
(五)邮电企事业单位局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高于所在单位的领导职务。
二、任职条件
(一)担任邮电企事业单位局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应符合局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标准,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任现职正处级领导职务五年以上;
2.年龄原则上应在五十周岁以下,最大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3.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三、比例限额
(一)局级企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的职数不超过现职局级干部职数的三分之一。
(二)局级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的职数,原则上按一至二人设置。
四、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邮电企事业单位提任局级非领导职务,须经各单位党组(委)集体讨论,将推荐人选上报部党组,同时报送干部任免呈报表及考察材料(各一式二份);由人事司初核后报部党组审批,邮电部发文任免。
(二)为保证邮电企事业单位设置局级非领导职务的质量,各单位要在严格控制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基础上,综合考核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行政管理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认真征求有关干部和群众的意见。
邮电局级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确定本单位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办法。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邮电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当前粮食财会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储备局 财政部


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当前粮食财会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储备局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粮食储备局
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各级粮食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在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扭亏增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粮食财会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粮食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存在一些
薄弱环节,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一些具体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方法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三是一些地方和企业片面追求局部或短期利益,执行财务政策有偏差。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充分发挥财会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
企业加强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财会工作,解决好当前粮食财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十分必要。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费用和收入,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盈亏
权责发生制是《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核算企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一项基本原则。粮食购销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各项收入和费用。凡属本期发生的各项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补贴收入等,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都要作为本期收入核算;凡不属本期的收入,即使其款项
已在本期收到,也不应作为本期收入核算;凡属本期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利息等,不论其款项是否付出,都应作为本期费用核算;凡不应归属本期负担的费用,即使其款项已经付出,也不能作为本期费用核算。
二、严格按规定核算成本,积极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文件精神,粮食购销企业按以下原则核算进价成本:原粮购进价原则上按最近三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于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地区和粮食品种,原粮购进价也可按
当年购进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于将定购价调整到保护价水平的地区和粮食品种,其原粮购进价也可按保护价水平计算进价成本。应当强调的是,粮食库存实物管理应贯彻“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粮食陈化劣变。
三、建立商品削价准备金制度
为正确反映粮食企业的库存价值和盈亏情况,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商品削价准备金制度,按月计提商品削价准备金,用于弥补商品削价损失或处理陈化粮损失。计提的范围是所有的商品粮油。计提的方法是:每月按企业月末粮油库存价值的
3‰~5‰的十二分之一预提,年末再按粮油库存价值的3‰~5‰进行调整,计入当期销售成本。
四、切实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减少成本费用开支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为了确保粮改的顺利进行,必须切实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一是加快企业自身改革步伐,加大人员分流力度,控制工资开支。二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费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费用开支。特别是对开支较大的运杂费、保
管费、工资和招待费等,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三是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努力减少银行利息开支。
国有粮食企业要学习并推广邯钢先进的管理经验,建立成本费用否决制度。将各项成本费用分解成各种细项指标,落实到每个干部职工身上,并将成本费用指标控制情况同干部职工的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成本费用控制,人人有压力,人人有动力,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
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国有粮食企业的费用管理水平有一个较大的提高。
五、加强粮食财会工作的领导,建设高素质的财会队伍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加强粮食财会工作的领导,要带头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对本单位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各单位要总结会计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
各项财务会计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到企业会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机构改革中,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确保会计机构的相对稳定,继续做好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有条件的单位可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设立总会计师。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可以因地制宜
,对直属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试行委派制,以加强会计监督,为会计人员更加公平、公正、客观地发挥财会工作的职能作用创造条件。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粮食会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培训工作要把财会专业知识教育同粮食业务知识、法律知识以及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有机结合,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高素质会
计队伍。



199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