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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07 22:3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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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113号
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本级(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人员支出预算时,将所有预算内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为贯彻中央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政权机关正常运转的有关文件精神,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来源,首先用于保障单位人员工资发放和机关基本运转需要。

  (三)定编定员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编定员管理。在编制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时,以省编制机构下达的单位编制数为准,如果单位在职实有人数少于编制数,按实有人数核定经费;如果实有人数多于编制数,按编制数核定经费。在编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时,为鼓励单位空编,按编制数核定公用经费。

  (四)力求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同时按照单位工作性质、职能、工作量大小、单位以前年度执行情况和省级财力结合测算确定。

  (五)硬化预算约束、强化财务管理的原则。单位正常公用经费开支应在核定的总额内,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具体规定,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章 定员定额的标准

  第五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对省直部门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在“公平、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三章 人员经费的确定

第六条 在职人员经费定额的构成在职人员经费定额包括:人员工资,工会会费,职工福利费。其中:

  (一)人员工资严格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工资项目和标准计算,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独生子女保健费,住房公积金。

  1、基本工资,由职务(岗位)工资、级别(等级)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津贴(奖金)、保留工资组成。

  机关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和保留工资构成;机关技术工人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构成;机关普通工人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构成。

  基本工资的具体标准执行国办发〔2001〕70号文件规定。

  2、补助工资,由冲销64元后津补贴、特岗津贴、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和住房货币化补贴组成。

  冲销64元后津补贴,由工改前14项津补贴冲销64元后的结余部分、职务岗位津贴(原奖金减去20元后剩余部分)、1996年增加的书报费和职务岗位补贴20元构成。

  特岗津贴,由警衔津贴、教护龄津贴等组成。

  住房补贴,根据鄂直房改〔1996〕2号文件规定,按1994年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5%计算。

  生活补贴,按鄂管发〔1997〕68号文件规定的适当补贴标准执行。

  住房货币化补贴,按鄂政办发〔2003〕65号文件规定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执行。

  3、独生子女保健费,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单方每月4元。

  4、住房公积金,根据鄂直房改〔1997〕3号文件规定,按月工资总额的5%计算。

  (二)职工福利费和工会会费,按照有关规定,在职人员分别为人员工资剔除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的2.5%和2%。

  第七条 离退休人员经费定额的构成

  离退休人员经费定额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一次性补助经费、取暖降温费、职工福利费。

  (一)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退休费按经有关部门核准的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金执行。

  (二)补助工资,包括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性补贴、生活补助、警衔津贴、住房补贴和住房货币化补贴等。

  1、政策性补贴,国家和省政府文件、省财政厅和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政策性补贴。

2、生活补助,按鄂管发〔1997〕68号文件规定的适当补贴标准执行。

3、警衔津贴,公、检、法、司部门离退休干警在离退休之前授过警衔的警衔津贴,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已进入离退休金基数的,不再单独计算。

  4、住房补贴,根据鄂直房改〔1996〕2号文件规定,按1994年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5%计算。

  5、住房货币化补贴,按鄂政办发〔2003〕65号文件规定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执行。

  (三)一次性补贴经费,按鄂发〔1993〕23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本人离休前两个月的月基本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本人离休前一个半月的月基本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本人离休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四)取暖降温费,人平88元。

  (五)职工福利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工资总额的2.5%计提。

  第八条 人员经费的确定

  (一)对行政编制在职人员,按定编定员数和本单位人均工资水平核定;

  (二)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以上一个预算年度实际水平为基础,根据政策进行必要调整后据实核定。

  (三)各部门的行政编制(含老干编制)和工勤编制均以省编委2000年机构改革及其以后下达的编制数为准;已进行机构改革的事业单位,以省编委核定的新编制为准,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以编委认可的原编制为准。人均工资水平以上一个预算年度的工资发放数为基础核定。

第四章 公用经费的确定

  第九条 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核定原则

  (一)正常公用经费按单位人员编制数、人员级别、有关政策规定、测算的实物配备量以及相应的支出比例定额核定。分为与人有关的正常公用经费和与物有关的机关正常公用经费以及按比例核定的有关机关正常公用经费。

  (二)与人有关的正常公用经费,其使用的基本数字按省编制部门最新核定的单位人员编制数核定。

  (三)与物有关的正常公用经费,按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核定的物的数量编制数和按政策规定测算的控制数核定。

  (四)按比例核定的有关正常公用经费按政策核定。

  (五)根据单位职能、性质及工作量,按“兼顾需要与可能、力求公平合理”的原则,科学确定。

  第十条 正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的“公用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办公费、一般会议费、差旅费、取暖费、水电费、邮电费、机动车燃料和修理费、印刷费、一般业务费、一般业务招待费、一般修缮费、一般购置费、职工教育费以及特殊需要不可预见的工作经费等。

  第十一条 公用经费的确定

  各部门公用经费根据省编制机构下达的单位编制数和省财政部门核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确定。

第五章 基本支出预算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省直部门应按相关要求准确填报公用经费测算基础数据表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省直部门应按规定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



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本级(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专项业务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和其他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预算内外财力,实行综合预算。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部门申请的项目将综合预算内、外资金,确定安排项目支出。

  (二)优化调整支出结构,体现公共财政要求,重点满足政府公共支出方面的需求。

  (三)统一平衡,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在对准备实施的预算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各项政策、省本级财力状况,优先安排事业发展最需要的项目。

  (四)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鄂政发〔2003〕13号文件的要求,本着“资金渠道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资金用途不变”的原则,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打破部门界限,统筹合理配置。发挥财政资金整体效用,集中财力办好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拉动和支撑作用的项目,大力推进跨类别、跨部门和部门内财政性资金整合,提高有限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项目支出预算按“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内外明确、规范运行、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二章 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项目库分为省直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

  省直部门项目库,由省直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省直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八条 项目库的组成项目必须经过审核才能入库。

  省直部门必须对申报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进入省直部门项目库。省直部门对项目库内的项目进行汇总排序并报送省财政厅。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文本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行政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条 财政统一制定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省直部门按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专项计划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核定的年度预算,由该专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计划项目及其经费管理的规定,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

  (四)省直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省直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直部门项目库。(三)对进入省直部门项目库的项目,省直部门汇总择优排序后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省直部门研究后,排序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十五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对基本建设、技改资金、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用等生产建设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省直相关部门建立项目库,并统筹进行筛选审核提出安排意见,在此基础上,由省政府研究审定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直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省直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直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省直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省直部门批复。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省直部门应将省级财政部门正式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及时批复给各下属单位,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直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二条 每年预算项目批复后,省直部门应按照财政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将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作安排的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申请以后年度项目预算。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结果按政策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考评工作由省直有关部门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省财政厅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省财政厅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09] 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实际,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特别是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工作力度,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推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奖设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奖、履约项目包装奖、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第一引资人奖四个奖项。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每年分别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州直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完成招商引资目标管理任务先进单位和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履约项目包装先进单位以及在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工作中做出实质性突出贡献的公认第一引资人予以奖励。

第四条 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本着“注重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对被考核单位完成招商引资目标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一)目标任务:根据全州招商引资总体情况和增长趋势,结合被考核单位实际,每年年初下达招商引资目标管理任务,明确直接利用外资(按商务部统计口径)、内联引资和工业招商引资比例。

(二)考核办法:采取量化考核办法,分值由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基本分和加分两部分组成。

1、基本分。完成年初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额度(直接利用外资按当时汇率兑换为人民币),记基本分100分。超额完成任务,每增加10%,加计0.2分;未完成任务,每少10%,扣减0.2分。

2、加分(10分),加分方法如下:

(1)项目基础工作(3分):超额完成州级招商项目开发、包装、发布任务,加记1分;超额完成签约任务,加记1分;签约项目履约率不低于70%,加记1分。

(2)直接利用外资(3分):超额完成直接利用外资任务,加记3分。

(3)工业招商工作(2分):超额完成工业招商任务,加记2分。

(4)引进战略投资者(2分):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著名央企等战略投资者入州实现投资项目落地的,加记2分。

(三)奖励等级及标准:经年终考核验收,按考核总分高低对被考核单位分别进行排名后,在县市(含吉凤经济开发区)中确定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在州直单位中确定4个为先进单位。县市(含吉凤经济开发区)排名虽居前6位和州直排名虽居前4位,但未完成目标管理任务总额的取消该项奖励。

第五条 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奖。对县市和州直单位引进的单个重大招商项目进行奖励。

(一)奖励对象:引进单个工业生产性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引进单个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引进单个公益性房地产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引进单个其他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引进项目的州直单位。

(二)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单个重大招商项目,按每个项目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履约项目奖包装奖。对州直单位(含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包装并成功履约的重大招商项目进行奖励。

(一)奖励对象:年初牵头组织项目包装、进入州本级对外发布重大招商项目册子,且30%以上项目成功履约的州直有关单位。

(二)奖励标准:每个重大招商项目按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1万元奖给项目包装单位,2万元奖给项目履约单位。

第七条 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第一引资人奖。对在重大产业项目引进上有实质性突出贡献的、公认的第一引资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奖励对象:在引进州外资金2000万元以上、资金全部到账和项目全部竣工的单个重大产业项目中做出实质性突出贡献的第一位自然人。第一引资人的确认存在争议的,协商解决奖金分配问题。

(二)奖励标准:工业生产性项目按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农业产业化项目按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旅游、商贸物流等其他产业项目按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奖金来源:对第一引资人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地方财政负责筹集兑现。

第八条 所有申请受奖项目需符合国家和省、州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州外资金,不包括民间融资、银行借贷和其他流动资金。

第九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申报。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奖、履约项目包装奖、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第一引资人奖必须在奖励年度12月31日前向州招商引资暨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州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填报有关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见附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有效资料。

(二)审批。由州招商引资暨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州政办函〔2008〕7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商务局(招商局)负责解释。



附:1、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资人奖励申报表(略)

2、湘西自治州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奖申报表(略)

3、2009年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县市、吉凤经济开发区)(略)

4、2009年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州直单位)(略)


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银发[1995]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近来,国内一些机构利用项目融资方式规避现行外债管理规定,盲目对外引资,不仅损害了国家的正当权益,而且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造成不利影响,为加强对项目融资的管理,保证项目融资在我国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95)汇资函字第099号]转发你们,请督促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