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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02:22: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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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5)93号

浙土资发(2005)93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则》、《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核工作规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省厅已发的各类文件凡与上述工作规则相抵触的,以工作规则为准,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则.doc

【附件下载】: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doc

【附件下载】: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doc

【附件下载】: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核工作规则.doc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则


主办部门:土地利用规划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管理处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第27号令);
4、《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05]30号)。
二、审查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规划处)。
3、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纳入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规划处)。
4、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利用处)。
5、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落实;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是否落实补划、补建方案(耕保处)。
6、是否压覆重要矿床及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确需压覆重要矿床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单位应承诺在用地报批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规划处)。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一)文字部分: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用地单位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基本农田补划初步方案);
3、县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核准项目受理通知单》;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备案项目受理通知单》;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可用经设计单位盖章的摘要本);
6、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和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床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承诺);
7、负责受理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如何落实,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否已落实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项目是否已落实);
8、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出具:
(1)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性质的认定意见;
(2)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为标准农田,是否同意该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补充基本农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
9、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标准农田易位的,应当出具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标准农田易位的的请示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标准农田易位意见;
10、建设项目用地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
(1)规划修改方案;
(2)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会议纪要;
(4)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二)图件部分:
1、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2、县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附图;
3、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应附具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需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12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领导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纸质签名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纸质签名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文号、盖章等工作,并通知发文。
五、工作流程:(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发文,或者报国土资源部。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
主办部门:土地利用规划处
申请单位
窗口
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
分管厅长 同意 不同意 占用标准农田或报部预审
厅长 同意 不同意
省政府 占用标准农田 同意 不同意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土地利用规划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地籍管理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执法监察局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
5、《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
6、《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8号);
7、《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7号)。
二、审查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规划处);用地指标使用是否合理(规划处、耕保处)。
3、土地权属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地籍处)。
4、补充耕地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处),是否已落实补充耕地项目,项目是否已完成,是否已按规定上缴耕地开垦费(耕保处)。
5、拟安排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拟采用的供地方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和投资强度(利用处)。
6、建设用地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如在易发区是否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处)。
7、建设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床,压覆重要矿床的有否提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通知书(储量处)。
8、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办案是否合法(耕保处)。
9、涉及林地、水域等,是否已经相关部门同意(耕保处);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并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执法局)。
10、是否已按规定上缴有关税费(窗口办)。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附件如下: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批次建设用地的报告;
2)拟安排具体建设项目汇总表;
3)年度计划批复或指标帐册复印件(分为计划、折抵、盘活、复耕、周转等类别的指标);
4)实地踏勘表(一个批次一张,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5)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表;
6)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呈报意见表;
7)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8)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批准文件(已落实具体建设项目的提供);
9)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10)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是否属地质灾害易发区证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1)标明用地范围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农用地转用方案。 附件如下:
1)市、县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2)农用地转用地块汇总表;
3)标明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补充耕地方案。附件如下(适用使用计划指标的项目,使用其他指标的仅需在方案的相关栏目中填写“使用****指标,补充耕地任务已经完成”):
1)垦造耕地项目验收意见;
2)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文件;
3)易地委托补充垦造耕地合同;
4)垦造耕地项目现状图;
5)垦造耕地项目竣工图(统一标注80座标系);
6)标明补充耕地范围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4、征地方案(在权属状况栏及附具的“权属情况汇总表”中须填写被征土地的界址是否清晰、地类与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有否争议)。 附件如下:
1)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2)草签的征地补偿协议;
3)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有到会人员签名);
4)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5)是否申请听证的情况说明(申请听证的要附具听证笔录和听证会纪要);
6)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提供《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表》;收回利用国有土地的提供《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表》;
7)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
8)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包含地类、面积、权属等要素,并统一标注80坐标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确认)。
属下列情况的,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
1)县(市、区)政府用地请示;
2)市政府用地请示;
3)《报部项目补充耕地申请确认表》;
4)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5)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程序的说明;
6)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土地开发用途的说明;
7)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及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和承诺。
2、经同意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
1)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
2)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决定书(涉及犯罪的土地犯罪移送书);
4)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意见。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收缴相关费用并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需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厅长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纸质签名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纸质签名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结算、开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登记文号、盖章等工作,并通知领文。
五、工作流程(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发文,或者报省政府审查后呈报国务院审批;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城市分批次用地审核工作流程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处
申请单位
窗口
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
分管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省政府 同意 不同意
国务院 同意 不同意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土地利用规划处、土地利用管理处、
地籍管理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执法监察局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
5、《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
6、《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8号);
7、《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7号)。
二、审查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处);用地指标使用是否合理(规划处、耕保处)。
3、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及省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规划处),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是否落实补划、补建措施(耕保处)。
4、土地权属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地籍处)。
5、项目是否已经相关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规划处),是否已经相关部门立项(耕保处)。
6、补充耕地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处);是否已经落实补充耕地项目,是否已按规定上缴耕地开垦费(耕保处)。
7、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和投资强度,供地方式是否合法,出让价格、年限是否符合规定(利用处)。
8、建设用地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如在易发区,是否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处)。
9、建设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床,压覆重要矿床的有否提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通知书(储量处)。
10、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耕保处)。
11、涉及林地、水域等,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同意(耕保处); 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并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执法局)。
12、是否已按规定上缴有关税费(窗口办)。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附件如下:
1)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表;
2)年度计划批复或指标帐册复印件(分为计划、折抵、盘活、复耕、周转等类别的指标);
3)实地踏勘表(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4)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表;
5)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表;
6)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
9)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10)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11)无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通知书;是否属地质灾害易发区证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2)标明用地范围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农用地转用方案。 附件如下:
1)市、县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2)农用地转用地块汇总表;
3)标明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补充耕地方案。附件如下(适用使用计划指标的项目,使用其他指标的仅需在方案的相关栏目中填写“使用****指标,补充耕地任务已经完成”):
1)垦造耕地项目验收意见(补充耕地实行边占边补的除外);
2)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文件;
3)易地委托补充垦造耕地合同;
4)垦造耕地项目现状图;
5)垦造耕地项目规划图或竣工图(统一标注80座标系);
6)标明补充耕地范围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7)耕地开垦费收据复印件。
4、征地方案(在权属状况栏及附具的“权属情况汇总表”中须填写被征土地的界址是否清晰、地类与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有否争议)。 附件如下:
1)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2)草签的征地补偿协议;
3)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有到会人员签名);
4)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5)是否申请听证的情况说明(申请听证的要附具听证笔录和听证会纪要);
6)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提供《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表》;收回利用国有土地的提供《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表》;
7)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
8)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包含地类、面积、权属等要素,并统一标注80坐标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确认)。
5、供地方案。 附件如下:
1)出让或租赁合同或作价入股(出资)决定书草案(划拨用地除外);
2)地价评估报告及地价确认材料;
2)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设计单位盖章、签字)。
属下列情况的,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需提供:
1)县(市、区)政府用地请示;
2)市政府用地请示;
3)《报部项目补充耕地申请确认表》;
4)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程序的说明;
5)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
2、经同意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需提供:
1)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
2)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决定书(涉及犯罪的土地犯罪移送书);
4)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意见。
3、依法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提供(一式二份):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审查意见表;
2)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表(浙土资发〔2002〕15号文件附表);
3)报国务院批准项目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表、建设占用地块情况表和基本农田补划地块表;
4)标明项目范围的调整前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5)标明项目范围的调整后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6)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说明报告及有关部门专家论证会纪要;
7)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修改规划听证(公告、纪要、笔录、签到单等)材料(预审已报国土资源部项目可不附具);
8)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报告及专家论证会议纪要(预审已报国土资源部项目可不附具);
9)如涉及占用标准农田的,需附具经省级验收认定的标准农田补建补划证明;
10)预留机动指标的使用帐册等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收缴相关费用并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需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厅长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纸质签名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纸质签名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结算、出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登记文号、盖章等工作,并通知领文。
五、工作流程(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发文,或者报省政府审查后呈报国务院审批;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流程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处
申请单位
窗口
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
分管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省政府 同意 不同意
国务院 同意 不同意


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核工作规则


主办部门:土地利用管理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耕地保护处、执法监察局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条例》;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二、审查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相关部门立项和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利用处)。
3、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利用处)。
4、建设项目是否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征地程序是否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是否落实(耕保处)。
5、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并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执法局)。
6、供地方式是否合法,地价确定的依据是否合理,价格是否符合最低价格标准(利用处)。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附件如下:
l)建设用地申请表;
2)实地踏勘表(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3)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表;
4)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表;
5)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
8)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9)已批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复印件;
10)国土资源部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印件;
11)市、县政府对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2)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对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的说明(附征地补偿协议、征地安置费用支付凭证、参保情况凭证复印件);
13)1:500—1:1000用地红线图(表明规划红线、征地红线和用地红线)。
2、供地方案。 附件如下:
1)出让或租赁合同或作价入股(出资)决定书草案(划拨用地除外);
2)地价评估报告及地价确认材料;
3)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设计单位盖章、签字)。
属下列情况的,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经同意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需提供:
1)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
2)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决定书(涉及犯罪的土地犯罪移送书);
4)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意见。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需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厅长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纸质签名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纸质签名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文号、盖章等工作,并通知发文。
五、工作程序(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发文;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核工作流程
主办部门:土地利用管理处
申请单位
窗口
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
分管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省政府 同意 不同意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5〕9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渝府发〔2005〕9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处主城九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主城九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按属地化原则,执行当地的住房补贴标准。

第三条 住房实物分配系指职工(含配偶)通过下列形式取得住房的行为:

(一)购买或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

(二)享受经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

(三)享受单位组织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四)享受单位组织购买并享受单位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商品房。

第四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和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职工。

对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发放全额住房补贴;对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发放差额住房补贴。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含公摊的建筑面积)为:

(一)工龄未满16年的一般干部(含被聘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级及其以下职员、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人以及16年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40平方米;

(二)科级干部(含被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四级职员、高级工、技师、16年及其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和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含被聘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级及其以下职员、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人)48.88平方米;

(三)处级干部(含被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三级职员、高级技师)57.5平方米;

(四)局级干部(含被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二级职员)80.5平方米。

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夫妻双方各自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和。

第五条 住房补贴可采取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也可采取按月发放和一次性发放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一)发放方式和标准。

1.1999年7月1日以前离退休的职工,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认定。符合发放条件的,住房补贴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标准实行一次性计发。

2.1999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离退休的职工,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认定。符合发放条件的,其住房补贴实行分段计算一次性发放,其中职工1999年7月至2004年6月期间在职工作月数的补贴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6.8元计算,1999年7月1日以前应发月数的补贴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计算。

3.2004年7月1日起离退休的职工及在职职工,1999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认定,除此期间以外,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认定。符合发放条件的,2004年7月1日以前工龄的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计发,2004年6月30日以后工龄的住房补贴实行按月计发。其中1999年7月至2004年6月期间在职工作月数的补贴标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6.8元计算,1999年7月1日以前及2004年6月30日以后应发月数的补贴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计算。

(二)发放年限。对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最长年限为累计25年,共计300个月。职工离退休时工龄不足25年者,住房补贴按实际工龄年限发放。

(三)住房补贴发放起始时间。财政供给住房补贴的机关事业单位为职工进入单位的次月;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发生职级变动的人员,从职级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第六条 市级财政供给住房补贴资金的范围为市级党政机关和原职工住房纳入了直管公房管理且售房款已全额上缴市级专户的全额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从单位售房资金形成的住房基金和其他资金中解决。

第七条 财政和单位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职工住房补贴账户,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结算利息,其本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九条 计发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金额及住房面积等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住房补贴本息随本人工作关系转入新单位。调入单位结合本单位补贴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向调入职工计发不足年限部分的住房补贴。

第十条 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出国定居)的职工,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计入本人人事档案。对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由本人和原工作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定确认后,一次性领取。

第十一条 已实施住房补贴的在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工资关系,原工作单位应从终止关系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对未发满规定年限住房补贴的职工,原单位可区别情况,依据本人工龄予以补偿,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结合单位补贴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向职工计发不足年限的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职工离退休时未发满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由原工作单位根据本人工龄及已计发情况,对未发满的年限,按本人的职级标准一次性发放。职工离退休前结存的住房补贴本息,本人填报申请书,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并得到确认后,离退休时一次性领取。

第十三条 离退休前未实行住房补贴且离退休后符合发放条件的职工,由原工作单位根据本人工龄情况,按本人的职级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十四条 计发住房补贴期间死亡的职工,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去世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有关证明,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并得到确认后,一次性领取结存的住房补贴本息。

第十五条 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也可用于偿还购房贷款及交纳租金。

(一)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经单位确认,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查后,可领取本人结存的住房补贴本息,用于支付购房款。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工资关系后,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时,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查后可领取本人结存的住房补贴本息,用于支付购房款。职工在终止劳动工资关系期间,若不需购买住房的,其住房补贴本息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领取。

(二)已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的职工,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按月领取个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偿还购房贷款。

(三)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标准合同,每年6月下旬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于次月领取本人名下上一年度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渝府发〔1999〕12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