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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4:24: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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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要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一件大事来抓。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管,搞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吉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不含木材加工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管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监管工作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它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以及中外合资、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75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三)产地批发市场交易额在1.5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年利税200万元以上;企业应不欠税、工资及社保费。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六)企业带动力。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300户以上或有基地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材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七)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主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产品科技含量高,新产品开发能力强,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并且较稳定,产销率在80%以上。
  (八)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经市产业办组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连接关系情况由当地政府和县产业办提供说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提出申请的企业按照标准审核筛选,并经当地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上报的企业名单,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财务审计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审核,审查结果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提交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并公布名单,颁发证书,由市政府挂牌。
  第九条 经认证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一)企业自有或联户原料生产基地,凡通过国家GAP基地认证(500亩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补贴10万元。
  (二)企业研发新产品,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6类以上新药凡获得国家进入临床批准,每个品种可享受一次性补贴20万元;凡得到保健品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每个产品可获得一次性补贴10万元;凡得到食品生产批准文号的食品、饮品等,有一定的科技含量,且产品有市场,可享受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企业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吉林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
  (四)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需新上项目,凡被批准立项的,每个项目支付3万元的引导资金,并按照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按项目实际完成情况给予补贴)。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一条 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经营情况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包括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半年报要于6月底以前完成,年报要于12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每年的一月底之前,各企业应将企业年度生产、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情况,所在县(市)区提供的企业与农户连接情况,应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到县(市)区农业产业办化办公室,由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照标准进行审查,汇总后签署意见并报到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县(市)区审查意见和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再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予以审定。
  第十三条 对动态监测合格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对不合格的企业,收回证书,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出,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资格;未被认定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的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政纪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对因拒绝执行本办法十一条、十二条规定,不接受运行监测和报表制度的企业,将取消下批龙头企业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永规建发[2004]11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规划建设局,局直各单位,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现将《永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O四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档案 管理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 市人民政府,市档案局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04年3月16日印发

永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第90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及省建设厅湘建〔2001〕2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归口管理全市的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并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档案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本级和芝、冷两区的建设工程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全市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 市属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设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加强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第二章 细 则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是建设工程档案的法定接收单位,下列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移交到城建档案馆。
  (一)工业建筑工程;
  (二)民用建筑工程;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广场、桥涵、排水排渍等〕;
  (四)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电力、电信、电讯、电视等工程〕及地下管线;
  (五)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铁路、公路、车站、停车场、港口、码头、航道、机场等];
  (六)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
  (七)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包括污水处理、环境治理等工程〕;
  (八)城市防洪、抗震、防灾工程;
  (九)人防工程;
  (十)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以外,其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和有关隐蔽工程。
  第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补测、补绘结束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1月31日前还应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或资料。
  第六条 市属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当地相应的工程档案管理范围。
  第七条 工程竣工档案必须符合下列质量规定:
  (一)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外,其它档案材料(包括地质资料、施工文件材料、检测试验报告、设计变更、竣工图等资料)必须是原件,且不得使用易退色材料书写。
  (二)必须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收集整理,符合城建档案的质量标准。
  第八条 凡属城建档案馆归档管理的建设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标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职责划分:
  (一)建设单位是编制工程档案的责任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编制实施管理。在招标投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及时收集、汇总工程前期文件材料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所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
  (二)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档案的具体编制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和交验文件的签证工作,按规定编制竣工图。
  (三)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检测试验的单位应提供档案文件材料原件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四)市建设规划局相关业务科室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前,必须以建设单位与市城建档案馆签定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见附件一)作为必备检查材料之一。在换发规划许可证正本前,必须查验是否有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附件四)。
  (五)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以《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附件三)作为必备受理条件。《竣工验收备案表》必须有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签章。
  (六)凡是没有《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工程,规划部门不予换发规划许可证正本,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验收合格,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填写《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终身责任人登记表》(见附件二),明确竣工档案编制责任。
  第十条 加强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编制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含工程依据性、基础、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竣工文件材料及图纸)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进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内容详见附件五);
  (二)工程档案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三)工程档案签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程档案是否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立卷。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初验收认可证》(见附件三),方能进行建设工程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具备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否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参加,必须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全套工程档案。如不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向建设单位发出催交通知书,要求限期(三个月内)移交。凡是工程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完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十二条 市城建档案馆必须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收集整理工作,并与相关业务科室及质监、产权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定期反馈工程档案管理信息,提供必要的宣传、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同时,要加强与各建设单位的工作联系,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督促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及移交工程档案。并对建设单位查阅工程档案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质监、城建档案等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好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将对落实情况定期督查,并列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管理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各有关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档案把关责任情况。凡不履行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评先评优。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凡不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各种工程竣工档案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个人失职造成工程竣工档案重大损失和无法归档的,将报请有关机关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造修船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造修船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外经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控制造修船基础设施重复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外经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1999年9月10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造船行业贯彻中央提出的“中国的船舶要打入国际市场”的战略方针,在造船能力、技术水平和出口船舶等方面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全国民用船舶建造能力已达400万载重吨。近年来,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船舶制造业不景气,世界造船能力普遍过剩,我国主
要船厂也面临开工不足的困难。在这种形势下,我国沿海沿江部分地区仍在建设大型造修船基础设施。这些建设项目所形成的生产能力短期内难以具备国际竞争力,如果转向国内市场,势必要与国内已有生产能力形成过度竞争。为防止这种重复建设的现象蔓延,促进我国船舶工业健康发展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九五”后两年,不分建设性质(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不分资金来源(内资或外商投资),不分限上限下,各地区、各部门一律暂停审批干船坞、浮船坞、船台以及舾装、修船码头等造修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十五”期间,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国际船舶市场需求状况,对确
有国际竞争力的造修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二、利用现有造修船基础设施,为扩大品种、提高质量和增强产品竞争力而进行的造修船工艺装备改、扩建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大中型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提出审查意见,属于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权限的,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属于国务
院审批权限的,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报请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由国防科工委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备案。对外商投资项目,由外经贸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办理有关手续。
三、各有关商业银行在审批造修船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时,应要求申请贷款方出具国家有关部门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凡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一律不予贷款。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清理自1995年以来审批的1万载重吨及以上造修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资金来源情况,于1999年12月底前报送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对这些项目进行复审。对未按国家规定审批的项目,需经上述四部委重新
核准。未经核准的项目,有关商业银行一律不予贷款,海关不予放行进口设备与材料。凡不上报的,一律查实即予以通报并撤销项目。
五、国防科工委作为船舶行业的管理部门,要抓紧制订全国造修船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政策,以促进船舶工业健康发展。



199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