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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逾期政府债权追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9:09: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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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逾期政府债权追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预[2006]1203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逾期政府债权追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海南省逾期政府债权追收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





海南省逾期政府债权追收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长办公会议关于“要认真研究债权追索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追债激励机制,调动追债积极性,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的要求,结合我省政府债权追收实际,为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流失,降低财政风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债权追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逾期政府债权(以下简称债权)专指以省政府或省财政为债权人,债权到期后经省财政催收一年,债务人仍未偿还到期债务的债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追回债权的单位、个人和举报有功人员。
第四条 省财政厅对债权是否追回和举报人是否有功进行认定。
(一)债权追回的认定:追回现金资产(指本外币现金和可以随时支付的银行存款,下同)的,以现金资产到省财政厅指定账户为准;追回实物或者财产权益的,以省财政厅核定财产真实、产权清晰、无法律纠纷、依法可以执行,并办理过户手续归省财政所有为准。
(二)举报有功的认定: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省财政厅举报债务人重要财产线索的,以查证举报情况属实,并由此追回债权为准。
第五条 奖励方式分为两种:
(一)物质奖励,以现金方式给予奖励;
(二)精神奖励,包括:1.省财政厅表彰嘉奖;2.省财政厅提请省政府对公务员记功。
第六条 奖励遵循一例一报一兑现的原则。不得将两起或两起以上债权事项的追收数量合并上报或将一起债权事项追收数量分次上报。如发生以上情况,应收回奖励资金。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或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追回同一债权的、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债权事项线索的,按一个债权事项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受奖单位或个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发放机关视每个单位或个人的贡献大小分配。
同一债权事项被多次举报内容相同时,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省财政厅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对同一债权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七条 对通过运用法律程序处置抵押物、财政扣款、政策性债务核销、财政列支等方式追回债权部分不予奖励。
第八条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追回债权的,政府其他部门通过诉讼等方式依法追回债权的,奖励标准参照追回债权金额(追回非现金资产的按评估价值,下同)计算。
(一)追回逾期10年以上(含10年)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8%计算;
(二)追回逾期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6%计算;
(三)追回逾期2年以上(含2年)、5年以下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4%计算;
(四)追回逾期2年以下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2%计算。
直接追回现金资产的,奖励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部分不超过奖励标准的20%。
第九条 审判机关在依法执行财产的过程中,发现政府债务人新的财产线索,并依法执行回财产的,奖励标准比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其他部门和审判机关获得的奖励资金用于本部门职工福利和奖励的支出不得超过30%,其余部分用于自身建设和弥补工作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追回债权的,奖励标准参照追回债权金额计算。其中,对个人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80万元。
(一)追回逾期10年以上(含10年)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10%计算;
(二)追回逾期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8%计算;
(三)追回逾期2年以上(含2年)、5年以下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5%计算;
(四)追回逾期2年以下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3%计算。
直接追回现金资产的,奖励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部分不超过奖励标准的20%。
第十二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参照经举报后追回债权金额计算,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一)经举报后追回逾期10年以上(含10年)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5%计算;
(二)追回逾期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3%计算;
(三)追回逾期2年以上(含2年)、5年以下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2%计算;
(四)追回逾期2年以下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1%计算;
直接举报债务人现金资产线索的,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部分不超过奖励标准的20%。
举报有功人员追回债权的,按追回债权事项奖励,不同时执行举报有功人员奖励。
第十三条 政府公务员在债权追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经省财政厅确定后,报省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十四条 追回债权的单位、个人和举报有功人应当在接到省财政厅追回债权通知后30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交奖励申请,填写《债权追收奖励申请表》,附相关材料;逾期未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获奖权利。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追回债权的单位、个人和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签署领奖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以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在偿债准备金中列支。债权追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追收单位或个人负担。
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奖励资金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纳税。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应收回全部奖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和海南省金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追收债权奖励不适用本办法,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法律推理与司法独立


秦策

  说起司法独立,人们往往认为它意味着法院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固然不错,但是司法的独立性还应当包容更多的内涵。把某事物认定为独立,至少应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该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存在明显的界限;二是该事物具有与众不同的运作方式或规律。对于司法而言,前者主要是指机构与权限的独立;后者则意味着推理模式与诉讼程序的独特。机构与权限上的分立构成了司法独立的物质基础,而司法推理模式与诉讼程序显示的则是司法活动的独立个性,这对于司法独立的真正实现同样具有实质性意义。

  事实上,独特的法律推理模式正是现代法治条件下司法运行的一个重要特征。昂格尔在揭示法治特质时指出,近代西方法律秩序的形成有赖于法律获得一种“方法论的自治性”,即法律推理具有使自己区别于科学解释以及政治、伦理、经济论证的方法与风格。这种“方法论的自治性”不仅确保法律共同体所独有的职业特色,而且使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抵御政治、道德等因素的不恰当渗入,进而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依法而治的法治精神。

  司法中的法律推理是法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把待决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的活动,它具有多方面的特质:首先是以严谨的逻辑性体现形式正义的要求。作为一种思维形式,法律推理与普通的逻辑推理并无二致。逻辑规律表明,凡带有必然性的推理,其结论必定以某种方式包含于前提之中;凡前提中根本没有的东西,就不可能出现在结论中。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判决本身就存在于法律规范之中,而不是立法者未曾预料的新结论。因此,法律推理的逻辑性质使得法官的司法活动与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取得了一致性,同时,法律推理的逻辑性质还意味“平等而无偏见地实施公开的规则”,而这正是形式正义的基本要求。

  其次是以严格的程序性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推理是在特定的诉讼程序中展开的。诉讼程序的意义在于:当事人按照法定的顺序、方式充分陈述自己的权利主张和事实主张,展开论辩,并对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作出理性选择。法官则在这些程序中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整理争论点,在当事人参与、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形成判决。严格的程序通过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达到对实质性权利的享有和运用,同时也保障了法律推理的合理性与司法过程的民主性。

  再次是以价值的中立性抵御各种非法律因素的侵扰。一般而言,法律规范总是要负载一定的价值,而在多元价值社会中,立法活动常常要以利益的权衡、价值的估量为基础,但是,法官对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却不能与立法活动相雷同,而应当独立于社会上各种关于价值观念的争议和评价;在法律推理过程中,他必须以实现法律规范及其内蕴价值为最高宗旨,排除各种非法律的价值因素,如政治争议、道德评价等对司法过程的干扰。尽管有人对完全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持怀疑态度,但是可以确信的一点的是,法律推理如果失却了应有的中立性,不仅司法独立会成为一句空话,甚至会重蹈人治的老路。

  第四是以推理过程的充分公示保证司法活动的可监督性。司法推理是人类理性能力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自然应当以周密的推理和有力的论证作为支撑。详述并公示判决理由,就是要求法官具体地剖析司法过程矛盾症结之所在,透彻地阐述其据以判断事实和解释法律的基础,清晰地展示其对于法律和正义的理解,从而把具有“私人性”的推理思维公开化。这既明辨了事理与法理,又避免了“暗箱操作”,使胜诉者倍感法律尊严,败诉者则知法服法,更为重要的是,它给社会团体和普通民众对司法审判过程实施监督提供了依据。

  上述四个方面构成了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推理的基本特性,也使它与道德评价、政治决策得以区分。道德评价往往以主体的价值观念为基准,因而它受制于不同个体价值取向的差异,以及个体自身情感、愿望、利益与评价过程的高度相关性。道德评价中也有推理,但这种推理的目的是要在人的主观判断与群体的道德信念之间维持均衡,并不存在据以形成逻辑推论的终极准则。政治决策过程则显示出另外一种景象。尽管现代社会的政治议程也追求一定的公开性和民主性,但是,其中必然交织着不同利益集团、多元价值取向的冲突与妥协,并由决策者来加以选择与权衡;同时决策者还须不囿于既定的方针,及时形成新的决策以应对情势的变化。可见,无论是道德评价还是政治决策,都不具有与法律推理相提并论的逻辑性、程序性、中立性和公示性。

  法律推理所具有的这种“方法论的自治性”显示出司法活动中存在着一些不同于其他社会活动的特殊规律。只有遵循这些规律,才能将司法置于科学与客观的基础之上,以排除任意裁量,消除司法不公。总的来看,法律推理的独特性正是司法独立的内在保障,因而有必要将这种“方法论的自治性”作为司法独立的一项重要指标。否则,即使司法获得机构和权限上的独立性,其结果也无非是行政部门多了一个分支机构而已。

              兔子  冰  住宅 本官赐赏的法律思维

                    张生贵

  办案人员的思维方法和裁判者解释法律的问题往往会成为案件结论令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
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成文法有其自身的稳定性和普遍性特征,但就是因为这个稳定性和普遍性,才导致法律的僵化和滞后,时常出现法律同现实社会中的行为和事件脱节的现象,尽而引出法律上的缺陷。正是考虑到法律条文是通过语言文字表述的,立法者的意图使得司法者很难完整复原和表达出来,当书不尽言、言不尽意时,就需要司法者对法律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如果满足了立法者想要表达的意见和观点,自会使人们顺法而为,倘若解释远离立法意图出现意外,就是破坏了法律原意。
  我就是兔子的办案思维:
  为了测试一下办案思维和实力,美国,香港,中国大陆三地警察共出一道考题,联合国将三只兔子放在三个森林中,看三地警察谁先抓出兔子。考题任务:找出兔子!第一个森林前是美国警察,他们的办案思路是,先花整整半天时间开会制定作战计划,严格分工,然后派特种部队快速进入森林进行地毯式搜索,结果开会耽搁了时间,兔子跑了,任务失败!!!!然后轮到香港警察,他们派了一百多号人和几十辆警车如临大敌的一字排开,由带头人用喇叭喊话:“兔子,兔子,你已经被包围了,快出来投降......” 半天过去了,没动静。飞虎队进入森林,搜索一遍,没结果,任务失败!!!!最后是中国警察,为节省警力,表现实力和强大,只派出四个人,参战的四个人先打了一天麻将,黄昏时一人拿一警棍进入森林,没五分钟,听到森林里传来一阵动物的惨叫,中国警察一人抽着一根烟有说有笑的出来,后面拖着一只鼻青脸肿的熊,熊奄奄一息的说到:“不要再打了,我就是兔子.......”任务光荣完成了。
  冰就是冰的裁判方法:
  1952年美国马萨诸塞州审理史密斯诉海特案件。该州的法律规定,事故受害人如果因冰或雪的原因引起,伤者控告政府或土地私权人,必须在损害发生后立即向对方报告伤情,否则丧失权利。
史密斯受雇于海特家中照看婴儿,某一天海特给冰箱除霜,一些冰掉在地板上,史密斯去厨房时踩在冰上滑倒受伤。事故是在夏天当着海特的面发生的,史密斯和他的律师没有按法律要求发出特别通知,当史密斯提起诉讼后,海特答辩称伤害是由冰引起,并坚持说史密斯丧失了权利,令人惊奇的是,法院认可了海特的说法,认为冰就是冰,史密斯的诉讼被驳回了。
  底商就是住宅的解释方法:
  2000年良乡八户业主购买位于一楼的商业大厅,合同写的是底商,大厅款付清了,2001年初开发商向各户交付了商业大厅,2001年底开发商说是办理产权证,持空白合同让各户只是在合同上盖了私章,2002年开发商向各户发放产权证和合同,结果在产权证和合同上由开发商事后填写了住宅,而不是商厅,把开发商的名字也更换成另一家, 业主们要求按实际交付的商厅将住宅变更登记为商用,开发商不干,业主们起诉到法院,法院说你们的合同签的是住宅,没有理由要求开发商登记商用,业主们真想不到,如果一个男人的身份上将性别错写成女性,是否也会将大男人判成女人不成。
  是你自己不想活,本官就赐你一死:
  余某被怀疑杀人,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由于余某忍受不了警方的严刑,自认杀人,到法院尽管余某一再称冤枉,但先前的侦办口供中有承认杀人的自招,法官即判决余某死刑。裁判理由称余某自认杀人,并要求法庭依法判处死刑,本院认为余某应当被处死。
裁判者的品格和良知是解释或破坏法律的分水岭
  司法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的客观性和正当性如何体现在个案中,法律解释方法的最大魅力之处在于如何公正裁判,强调案件事实同法律之间的对应交流。要得到一个正确的裁判,首先要对法律内涵进行完整的理解和解释,法律本身往往是概念化或抽象化的,只有经过法官的解释才能适应到变化的案件和进步的社会需求中。律解释的主旨在于阐明法律的字面意思和规范意图,并借此落实法律和完善法律,法官的解释与法律本意不符合,就是破坏法律。凡解释总是存在片面性,更可能成为曲解破坏法律。抠着字眼式的机械裁判就有可能是破坏法律,法官往往对案件经过审查后,明知其事实与法律的对应交互点,但基于解释权才会饱偿到倾至那一方的甜头,也因此就不顾良知和品格做自由解释。我们说法律解释法律本应当是为了维护法律,维护法律的解释活动除了须遵守法律方法上业已系统化的解释方法或解释规则体系外,品格和良知显得很重要,裁判者如何优先选择采取某种解释方法,如何依该解释得出评判结论,本身也需要对其品格和良知做先行解释,目前的法律解释不存在解释方法上的选择规则,裁判者可以自由选择,并根据自由选择得出不同结果,没有了解释准则就不能保证将裁判者服服贴贴地约束在法律体系中,因此,律师要呼吁解释法律的裁判者,凭良知和品格才能置入公正轨道,要警惕曲解和破坏法律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