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 〔2006〕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威海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声像档案管理,使声像档案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声像档案管理。
第三条 声像档案是以磁性材料或感光材料为载体,以声像为主、辅以文字说明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社会生活的历史记录,一般包括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唱片、磁盘、光盘以及文字说明等声像材料。
第四条 声像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像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 本市声像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及县级市、区档案局是声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室)负责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完善声像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声像档案齐全、完整。
第七条 下列情况的声像记录是声像档案收集的重点内容: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部委、省及省级机关领导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
(二)本市市级领导参加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四)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体育、民族、宗教等活动;
(五)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六)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模范人物在本市的重大活动;
(七)重要涉外活动;
(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主要面貌、成就及荣誉成果;
(九)城市建设过程中市容市貌发生的变化(建筑物拆建,街道、道路改建等);
(十)重大事件、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
(十一)历史文物、名胜古迹、风土人情、旅游胜地、名优产品和土特产品;
(十二)其它具有历史查考价值的声像记录。
第八条 多个单位联合举办重大活动时,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15日前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拍摄、录制。
第九条 个人在职务活动中收集、制作的声像档案资料,所有权归单位,个人享有署名权。
第十条 声像记录载体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是原版,原版与正版相符;
(二)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无磨损痕迹,内容真实;
(三)附有时间、地点、内容、人物、背景、制作者等文字说明;
(四)无底片的照片应制作翻拍底片或数字化存档,无照片的底片应制作照片;
(五)录音、录像应刻录成光盘。
第十一条 归档声像材料的整理应符合下列标准:
照片档案按年度--问题进行分类(底片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同类照片按时间顺序依次嵌进装具。卷内芯页以30页左右为宜,底片每卷芯页5页为宜。
录音录像带、影音光盘类档案一般按载体形式分类,原版、复制版、播出版分开;存档以盒、盘为单位,在规定位置贴标签,并按不同载体形式分别填写编号、档号、内容、日期、规格、制式等,同时编制分类目录。
第十二条 声像档案应按以下规定向档案馆(室)移交:
(一)单位内部机构及工作人员制作整理的声像档案,应随时向所在单位档案室移交;
(二) 列入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声像档案,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反映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七)项规定内容的声像档案,应由主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新闻记者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照片档案应在活动结束3日内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档案室1年内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五)电台、电视台播放过的录音、录像带、影视片等应及时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在原单位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
除前款第五项所列的声像档案外,向档案馆(室)移交的声像档案,应为原件。
第十三条 不具备声像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将声像档案及时委托综合档案馆代管。
非国有企业、民间组织、个人所有的声像档案,可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协议寄存或出售。
第十四条 移交进档案馆(室)的声像档案,应编制移交目录,履行交接手续。
寄存或代管声像档案时应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 档案馆(室)接收声像档案应做好检查验收,编制馆(室)藏目录,确保声像档案齐全完整、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保管声像档案应设置专用库房和装具,做到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虫、防磁、防潮、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等。声像档案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存放底片的温度应为13℃-15℃,相对湿度为35%-45%。库房内昼夜温差不大于±3℃,湿度变化不大于±5%。磁性载体档案与磁场源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76mm。
第十七条 声像档案保管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照片档案每隔2年进行一次抽样检查,5年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录音带、录像带每隔1年倒带一次,每4年转存一次;影音光盘每隔5年试放一次。
第十八条 保存声像档案应配备必要的检测、管理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电视机、倒带机、计算机、光盘刻录机等。
第十九条 声像档案一般只限在阅览室查阅,特殊情况下外借的,应经档案馆(室)负责人同意,并制作复制件外借,借阅期限不得超过3天。归还时,档案人员应进行检测。
第二十条 档案馆(室)保管的声像档案,未经档案馆(室)负责人和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声像档案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据为个人所有的;
(二)不按规定收集和移交声像档案的;
(三)库房条件不符合规定造成损失的;
(四)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五)擅自修改、复制声像档案的;
(六)擅自对外公布声像档案的;
(七)利用声像档案谋取私利的;
(八)擅自销毁声像档案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潮州市名中医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5〕24号
印发《潮州市名中医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名中医师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潮州市名中医师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中医政策及“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为全市中医界树立一批热爱中医事业,表彰医术高明、,医德高尚的中医师榜样,振兴发展我市中医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中医工作者,适用依本办法的规定,有权申请参加名中医师的评定。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名中医师评选工作。成立潮州市名中医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管理评选专家库,对经评选通过、拟授予潮州市名中医师荣誉称号的人员进行审核。
市人事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局在每个评选年从设立潮州市名中医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同时负责对申报潮州市名中医师人员的资格审查、公示等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具体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选委员会由9人组成,必须7人以上(含7人)到会方能召开,评选表决以1人1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的票数达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为之通过。
第四第六条 潮州市名中医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执业医师法》和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热爱中医事业,在我市中医界和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名望。
(二、)连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包括中医临床教学工作)满20年(含20年)以上并取得的副主任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或高级讲师等副高以上职称和主任中医师(包括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和中西医结合主任医师,其中,副主任中医师和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高职称须受聘满五5年以上,截止时间为评选年度的12月31日)。
(三、)身体健康,出色完成岗位技术工作。
(四、)工作业绩显著,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对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有显著疗效。
(五、)在继承发展中医学术方面有显著成绩,对某方面学说有较深造诣,有独特见解。,近五年来5年来,公开出版过医学专著或在省级及以上的医学杂志上发表有一定价值的论文21篇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的学术交流大会上宣读论文24篇以上;或在中医科研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获市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励者(成果完成人奖励证书前三名前3名)。
第七条 虽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有特殊技能或在中医临床方面有杰出成就者,可破格授予。
第八条 “潮州市名中医师”每4年评选一次,在评选年的1月至3月份进行。
六、为所在单位的中医领域学科带头人。
第五第九条 “潮州市名中医师”的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直接推荐,个体医生可以自荐,连同申报材料于评选年的1月31日前报送至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在2月10日将审查合格的申报人名单向社会公示15天;
(二)评选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领导小组根据评选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四)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审定的结果,授予相应人员“潮州市名中医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采取自下而上推荐的方法,被推荐人应经所在单位多数职工同意,由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市评审委员会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反映申报人业绩的综合材料;
(二)填写《潮州市名中医师推荐表》;
(三)个人职称、发表论文、受奖等证明材料;
(四) 申请人近期红底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第六条 潮州市名中医师每五年评选一次。
第七第十一条 被评选为“潮州市名中医师”称号为终身荣誉,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潮州市名中医师为荣誉称号,不与工资挂钩。
的人员,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选委员会确认,由评选
工作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
书,同时通报终止其享受的待遇。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严重丧失医德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市人民政府绶予荣誉证书和牌匾,并一次性发给奖励金。
潮州市名中医师为荣誉称号,不与工资挂钩。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卫生局会同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