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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7:49: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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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1〕46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力量,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关闭非法开采的各类小矿井以及其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七)及时作出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市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或隶属主管的关系,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认真贯彻实施;
(三)按季度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副市长或者市安委会;
(四)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并监督整改和监控,有效地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五)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八)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生产信息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职业安全和矿山(不含煤矿,下同)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制定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规定、标准,以及有关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综合研究、分析和预测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五)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六)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考核;
(七)依法对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八)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监督审查工作;
(九)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
(十)负责本市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集市贸易、宾馆、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防爆炸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的监督检查,负责民用爆炸、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的准运证或者运输证。确定装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危险物品在城区的行车路线,通行时间;
(四)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源保存、保管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道路交通、火灾爆炸事故和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事故的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和年检。组织实施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工作;
(二)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煤矿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依法责令关闭各类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并实施跟踪监督检查;
(四)参加煤矿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或者通报煤矿安全督查中的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并组织做好检测、检验工作;
(二)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道路化学危险品运输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审,培训、考核船舶驾驶人员,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负责道路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审核经营业户经营资质、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操作人员从业资格,按规定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三)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六)参加水上交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燃气等公用、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和燃气、公用事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实施城市规划,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三)依法组织实施对燃气行业的建设规划和燃气、公用事业企业及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质审查;
(四)按照规定参加建筑行业、燃气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市人民政府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林业、水产、水利、农机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所属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农业机械的检审工作;
(三)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水库、水电站、堤、坝、水闸等安全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按照规定参加渔港、渔船、农业机构和乡镇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燃、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监察工作,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医疗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
十三、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安全生产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和
省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十四、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应安排一定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公共设施和资源枯竭的矿山、特困企业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治理。
十五、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并利用新闻媒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十六、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十七、市总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十八、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十九、市人民政府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安全,水路化学危险品装卸、储存安全,港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码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责。具体职责按市政府《关于明确市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宜政办发〔2001〕7号)执行。
二十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二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切实发挥中医药文化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引领作用,推动“十二五”时期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医药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中医药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时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引领作用,提升中医药文化的凝聚力、影响力和竞争力,推动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中医药文化建设面临的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2009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在“整体思维、系统运行、三观互动、六位一体、统筹协调、科学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中医药全面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取得新进展,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初步形成,中药产业水平进一步提升,中医药文化建设开创新局面,中医药国际影响进一步扩大,形成了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全面发展的新格局。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全面部署了文化改革发展的工作任务,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明确指出优秀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和历久弥新的精神财富,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深厚基础,是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支撑,要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文化是中医药事业的根基和灵魂,中医药文化建设成为新时期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与时俱进地大力发展中医药文化,是促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任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全民健康意识的提高,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迎来重大机遇,取得了明显成绩。“十一五”期间,中医药文化建设首次纳入中医药工作重点任务之中并得到快速发展,逐步建立了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初步形成了中医药文化与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以及对外合作交流全面发展的新格局。深入开展“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创建了一批特色鲜明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推进以中医医院为切入点的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中医针灸”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41项中医药项目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医药文化在国内外的作用与影响显著增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中医药文化的发展现状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尚有差距,高效顺畅的中医药文化工作机制和发展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中医药文化发展规律和特点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中医药文化专业队伍需要进一步充实、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继承发展为主题,以构建中医药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群众中医药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传承与创新、传授与保护、传播与交流为主线,以彰显中医药文化特色优势为重点,弘扬中医药文化,推动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继承创新、科学发展,遵循中医药学自身发展规律,突出原创性、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加快中医药文化发展步伐。
——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大众,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让中医药文化发展成果惠及全社会。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全局,发挥文化对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引领作用,促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结合实际,有效利用区域文化资源,发挥特色优势,充分体现各地区各领域文化特点。
——坚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妥善处理中医药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发展先进文化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关系、中医药文化自身发展与中医药文化走向世界的关系,推动中医药文化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积极推进中医药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中医药文化建设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一支思想坚定、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的中医药文化研究与科普专家队伍,建设一批种类齐全、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创作一批科学严谨、内容丰富、贴近大众的中医药文化科普精品,逐步构建继承传统、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中医药文化产业体系,提升中医药文化的凝聚力、创造力和影响力,营造中医药文化引领和推动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的新格局。
实施“2235”工程,建立一支200名国家级、2000名省级中医药文化研究与科普专家骨干队伍,创作300个中医药文化科普作品,建设50个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进一步提高中医药文化知识普及率。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中医药文化内涵研究
对中医药文化内涵、核心理念、价值观念等进行深入挖掘、整理和研究,深入探讨中医药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内容和方法。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大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力度。
1.中医药核心价值体系的研究与构建:总结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与理解,从精神、行为、物质等层面提炼中医药文化精神实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医特点、行业特征并体现时代精神的中医药核心价值体系。
2.中医药文化源流及内涵研究:普查全国中医药、民族医药文献、文物、古迹资源,系统研究中医药典籍、文物、古迹和古今名医人文精神及其文化素养。梳理中医药文化源流脉络,挖掘、整理、研究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原创思维,为搭建中医药文化理论构架提供资源和依据。
3.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普查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创造良好传习条件,推动中医药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或“世界记忆名录”。
(二)加强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
通过分类指导,加强中医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等机构文化建设,塑造中医药行业特有的人文环境。强化中医药文化教育,提高各级各类中医药人员的文化素养,弘扬“大医精诚”传统职业道德,提升中医药人员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1.中医医疗、保健机构文化建设:研究制定有利于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全国所有公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开展文化建设,加强价值观念、行为准则、职业道德、环境形象等方面的建设。
2.中医药科研机构文化建设:研究制定鼓励科研机构加强文化建设和文化研究的政策措施。增强科研工作者文化底蕴,促进科学态度和人文精神有机结合,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3.中医药教育机构文化建设:明确教育机构在文化传承中的重要责任,研究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文化建设的政策措施。建设富有中医药特色的校园文化,逐步构建中医药教育机构文化体系,将中医药文化理念和实践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发挥教育机构知识密集、人才密集和文化氛围浓厚的优势,研究探索中医药文化建设、人才培养与传承的思路和方法。
4.中药产业机构文化建设:调查分析国内中药企业文化建设现状,筛选一批具有中医药文化特色的企业作为中医药文化建设试点单位,带动中药产业文化建设。
(三)推进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
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活动,加大中医药文化传播与普及力度,加强中医药传播能力建设,在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形成“信中医药、爱中医药、用中医药”的浓厚中医药文化氛围。
1.中医药文化精品创作:汇集古代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精华,融合当代科学文化和中医药学术最新成果,创作科学准确、通俗易懂、贴近生活的中医药文化精品(包括科普图书、音像、网络、动漫等多种形式),广泛传播中医药文化知识。
2.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建立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长效机制,继续实施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深入推进“中医中药中国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深入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巡讲,举办中医药科普知识讲座等形式多样、效果显著、群众欢迎的活动。
3.中医药媒体传播能力建设:加强中医药报社、期刊社、出版社、网站等媒体的软件和硬件建设,提高中医药信息采集和发布能力,增强舆论主动权。
(四)加快中医药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造就一批高层次领军人才,培育一批中医药文化与科普专门人才,培养一批中医药文化管理工作者,建立一支适应中医药文化发展需求的人才队伍。探索建立从事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的人才激励机制。
1.中医药文化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开展中医药文化课程与教材建设,加强对学生中医药文化教育,巩固专业思想,树立事业信心。开展针对中医药从业人员的文化培训,提高全员中医药文化素质。建立健全各级中医药文化建设与科学普及专家组,对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咨询和评价。实施中医药文化名家工程,遴选并培养国家级中医药文化科普名家、省级中医药文化科普名家,建设中医药文化传播活动的专业队伍。
2.中医药文化人才制度建设:设立中医药文化工作岗位和专职人员,保障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探索建立中医药文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激发中医药文化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研究建立有利于中医药文化工作者研究创作的政策和制度,对高水平中医药文化创新团队和个人给予长期稳定支持。研究建立国家中医药文化工作者荣誉称号制度,表彰在中医药文化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五)巩固中医药文化机构和设施建设
支持中医药新闻出版及现代传媒机构的发展,使之成为传播中医药文化知识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利用已有文化设施,建设一批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推进中医药文化研究与传播专门机构建设,打造弘扬中医药文化的主阵地。
1.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制定基地建设标准,遴选建设一批全国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以及一批省级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使之成为展示和传播中医药文化、培养中医药科普人才、普及中医药知识的重要阵地。
2.中医药文化专门机构建设:加快文化体制改革,探索充满活力的中医药类报刊社和出版社等文化机构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和新模式。积极推动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研究与传播专门机构建设,开展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中医药文化机构建设工作。
(六)推进中医药文化产业发展
发掘中医药文化资源,优化中医药文化产业结构。开发中医药文化科普创意产品,打造中医药文化品牌。发展中医药新兴业态,培育中医药文化特色产业,逐步形成中医药文化产业链。
1.建立中医药文化产业链: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探索开发富有特色的主题旅游产品、主题公园、专题会展、生态园区、音像出版物等中医药文化及其衍生产品,形成并延伸中医药文化产业链。
2.发展中医药文化新兴业态:利用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等高新技术,促进中医药文化产业结构升级。积极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业态。
(七)扩大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与交流
丰富传播内容,提高中医药国际影响力。拓展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快中医药走向世界的进程。
1.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与交流体系建立:加强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海外知名文化传播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借助海外孔子学院、中国文化交流中心以及中外互办“国家年”等多种平台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中医药文化国际传播体系。
2.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载体建设:制订中医药名词术语翻译标准,做好中医药教材、古典医籍和现代科研成果的翻译工作。编制一批高质量的中医药文化宣传外文读本和音像材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手段,丰富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内容,提高中医药文化国际影响力。
(八)重视民族医药文化保护和传承
制定民族医药文化保护传承优惠政策,在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设立民族医药文化保护传承专项经费,资助民族医药文化建设重大项目,加强濒临失传的民族医药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工作。
民族医药文化保护与传承:加强民族医药文化研究,开展民族医药文化资源普查,为民族医药文化传承人创造良好传习条件,对濒临失传的民族医药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建设有代表性的民族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四、重点项目
(一)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20—30个中医药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争取2—3个中医药项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或“世界记忆名录”。
(二)中医药文化精品创作:创作科学准确、通俗易懂、贴近生活的中医药文化精品300个(包括科普图书、音像、网络、动漫等多种形式),广泛传播中医药文化知识。
(三)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深入推进“中医中药中国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深入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巡讲,在全国举办5000场中医药科普知识讲座。
(四)中医药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实施中医药文化名家工程,遴选并培养国家级中医药文化科普名家200名、省级中医药文化科普名家2000名,建设中医药文化传播活动的专业队伍。
(五)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建设50个全国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以及一批省级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使之成为展示和传播中医药文化、培养中医药科普人才、普及中医药知识的重要阵地。
(六)国家中医药博物馆建设:争取到2015年基本建成国家中医药博物馆。
五、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深刻认识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中医药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纳入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制定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专项规划,建立工作责任制,把中医药文化建设作为评价中医药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支持中医药文化发展的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为中医药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环境。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中医药文化建设需要多部门和领域共同参与,涉及多个行业和专业,应发挥政府主导、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作用,统筹规划,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医药文化繁荣发展。
(三)加大投入,保障经费
加大公共财政对中医药文化事业投入的力度及覆盖范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中医药文化建设。重点扶持公益性中医药文化事业发展、中医药文化创新、中医药文化遗产保护,支持重大中医药文化项目建设。
(四)完善机制,强化管理
加强中医药文化发展制度建设,确定中医药文化建设的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与内容。研究探索从业机构和人员的准入、执业及退出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医药文化市场监管。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分别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监测数据经委托部门核查后,也可作为评价环境质量、排污收费、处理污染纠纷等的依据。”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

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