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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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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6年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办质[2006]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2006年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情况于7月10日前报我部质量安全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2006年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要点

  最近,我国福建、浙江、广东、广西、贵州等省(区)连降暴雨,造成洪涝和地质灾害频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面做好灾害防御和救灾工作。为做好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各地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把防汛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做好灾害防御和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3号)要求,把汛期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认真抓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系统防汛工作体系,认真落实防汛责任制,不断提高建设系统安全防汛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和完善防汛预案

  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针对房屋建筑、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高边坡工程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系统防汛工作的重点方面和防范环节,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防汛预案,抓好防汛预案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做到职责明确、预警及时、指挥得当、响应迅速、措施到位、防范有效。

  三、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和物资保障工作

  要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结合防汛预案和曾发生过的灾害事故,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防汛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防汛抢险队伍对汛情、灾情的处置能力,确保防汛抢险工作快速有效。要提前做好防汛物资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储备台帐,建立物资调度平台,注意检查并及时更换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汛物资,以保证防汛物资的及时调用。

  四、落实防汛责任制度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职能,制定防汛责任制度。要明确房屋建筑、建筑施工工地、城市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城市桥梁、供水、排水、供气、市容环卫、风景名胜区等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防汛责任,完善防汛行政领导责任制和防汛抢险队伍责任制,建立防汛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防汛部门和单位要将汛期抢险抢修值班电话对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突出重点环节,严格做好检查落实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突出重点环节,结合本地区房屋建筑、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高边坡工程和风景名胜区的具体情况,在做好防汛预案基础上,认真做好检查落实工作。有关工作要点,详见附件《防汛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措施》。

  六、密切协调配合,加强防汛监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气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汛情预报、监测、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加强对基层防汛工作的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成有关责任主体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保防汛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及时了解掌握汛情动态,对发现的紧急情况要迅速上报和及时处置。

  七、认真做好防汛总结工作

  汛期结束后,各地要从防汛应急体制、机制、政策法规和预案实施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防汛工作的目标、措施,以及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防汛预案的具体意见,为做好今后的防汛工作积累经验。对在防汛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对于防汛工作不力的,要予以严肃批评;对于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防汛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措施

防汛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措施

  一、房屋建筑

  1、汛期到来前,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指导监督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对房屋安全进行自查自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掌握房屋安全的实际状况。特别是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严重失修失养的直管公房要组织复查,并做好记录和建立台帐。做好简易房、棚户区以及临时性建筑的防汛检查工作。

  2、房屋产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责任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跟踪监管,督促房屋产权人在汛期到来前进行有效治理,并做好汛期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汛期到来前,督促做好房屋的屋面和地表排水、防渗防漏设施等功能性检查工作。督促完成木结构房屋加固,屋面严重破损房屋的翻建挑顶等工程。督促疏通、清掏平房院落的下水设施,疏浚低洼院落的排水明沟,排除可能引发房屋倒塌事故的各种隐患。对整体危险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动员住户迁出,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3、有台风、大雨预报时,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要重点对房屋地下室排水设施、附设房屋主体的广告牌、距离房屋较近的高大树木等进行安全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进行整改。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自行整改确有困难的,应尽快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4、要指导并督促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在汛期加强对房屋的巡查,及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可能出现的险情与处置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发现房屋险情,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赶赴现场抢险,并视险情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5、要加强雨后检查,防止房屋漏雨情况的加重,应充分利用降雨的间隙时间,积极抢修漏雨房屋。

  汛期后,对仅采取临时支顶、加固,住户已迁出的房屋,应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后,住户方可迁入。要认真做好汛期房屋住户投诉接待工作,对住户反映的房屋危险、漏雨等问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派人赴现场检查处理,杜绝冷淡、推诿等现象发生。

  6、要督促乡镇、村防汛责任人指导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在汛期到来前进行认真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建设汛期避险场所,落实临时避险措施。要通过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加大防汛知识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防汛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1、各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要把确保汛期的城镇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供水、排水、供气、道路、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作为防汛工作的重点认真抓好。要做好易受暴雨侵袭、雨水浸泡的道路、桥涵、地铁、下沉式立交桥和其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畅通和运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检查排水泵站、疏通排水井和地下排水管线,对低洼积水严重区域,配备专门的排水设施。

  2、建立并严格执行汛期重点地区、重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巡查制度。各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要设专人巡查地铁、轻轨、供水、排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引配水、排水闸站,全面检修排涝泵站、机电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有台风预报时,要对行道树、大型广告牌、公交站亭、路灯等公用设施及时检查加固并派专人巡回检查,并布置开展清除枯树断枝工作。对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由各地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实行有效的防台风处置,及时加固或拆除,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4、汛期中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的险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要责成有关抢险队伍及时赶赴现场,积极抢险抢修,并按规定及时将有关险情和处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三、建筑施工现场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督促施工企业,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汛工作。汛期要注意根据天气和气候变化,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工序,确保施工安全。

  2、加强对基础开挖、土石方施工的检查、监控。重点检查基坑壁的有效支护,在施工现场要设置观测点,随时观测基坑边坡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变化,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配备足够的排水设施,确保排水及时,防止基坑坍塌。

  3、搞好脚手架的安全防范,要重点检查立杆基础与排水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拉结状况,做到基础平整、坚固,排水通畅,拉结有效,确保脚手架稳固、牢靠。

  4、要强化对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和塔吊、施工用电等危险性较大部位和环节的检查,重点检查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固定状况和各种安全装置灵敏程度,提高设备抗台风、防雨、防雷击和防倒塌性能。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遵守标准规范,尤其要对变(配)电室做好防雨措施,汛期所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照明、排水和抢险用电外,其他电源必须全部切断。在雨后继续施工前,首先要检查所有用电设施和线路的安全性,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6、做好对施工现场的宿舍、伙房、办公室和仓库等临时设施的安全状况的排查工作。汛期前,要加强施工人员的防汛教育,提高其防护意识,并讲解有关的避险路线、避险地点和避险方法。汛情期间,宿舍要设专人负责,实行昼夜值班。对有安全隐患的临建宿舍的住宿人员要撤到安全地带。

  7、要加强对位于学校、集贸市场、城区人行路边等人口密集地段的施工现场临时围墙的安全检查,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要坚决予以拆除,以防止发生坍塌和坠物伤人事故的发生。

  8、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结束后,应对施工现场各个部位、各个环节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符合开工条件要求并经总监签发开工令后,方可进行重新施工。

  四、建筑高边坡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特别关注强降雨极易引发山洪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问题,认真做好建筑高边坡工程的防汛工作,提早准备、狠抓落实、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汛情、险情、灾情。

  2、做好汛期建筑高边坡工程安全检查工作。汛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本地区已有和在建的建筑高边坡工程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已有建筑高边坡工程安全责任单位和人员是否已落实,有关责任单位是否开展了防汛检查维护,同时要加大对靠近城乡居住密集区、中小学校等重点部位的建筑高边坡工程现场的巡查力度。

  3、加强对建筑高边坡工程的动态监测工作。经监测发现建筑高边坡工程有安全隐患或其周围有异常情况时,检查人员和责任单位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立即部署预防措施,做好紧急避险疏散的各项应急准备,并组织责任单位和有关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建筑高边坡工程的滑坡、崩塌事故的发生。

  五、风景名胜区

  1、风景名胜区要加强对景区(点)内的山体松动岩石、游览道路容易塌方的地段、水域的排险和加固;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危险区域和场所要增加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班;对景区内道路和通往景区道路的危险地段要认真排查,及时清除安全隐患。在汛期,要加大景区公路、游道、危险地段、重点景区、观景台等地点的安全巡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因山洪引起的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地段的巡查预防力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排险措施。做好景区树木(尤其是古树名木)和景区设施的防护加固工作。

  2、加强汛期旅游项目的防范和监控。在水位、水流超过警戒线时,有关风景名胜区要立即停止运营水上游览项目。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严禁组织漂流、漂游、登山、攀岩等活动,严禁游客进入山体易发生滑坡地带、低洼地带等危险区域游览。

  3、积极进行洪灾骤发时的游客疏导。在洪灾骤发时,对游人集中、情况复杂、危险地段,如水面、出入口、桥梁、通道、阶梯、悬崖、水岸等,特别是对水上游览项目和容量有限、易发生意外事故的风景点,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值勤,紧急疏导。因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游客滞留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并迅速组织抢险和自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水泥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水泥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泥企业的成本管理,明确成本开支范围,统一成本计算方法,寻找降低成本途径,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努力增加财富,促进水泥工业的长期稳定发展,特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结合水泥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成本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的优良传统,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划清职责分工,明确经济责任,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严明奖惩制度,努力按经济规律办事。
第三条 企业必须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行全面的成本管理,使各项经济活动处于有效控制和监督之下。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发挥成本管理功能,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及时提供信息,积极参与决策,挖掘潜力,降低成本,从而增加盈利,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水泥企业。集体所有制水泥企业参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水泥企业内部有石棉水泥制品、水泥制品等分厂或生产车间的,其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方法,应按各该产品企业的成本管理规程办理。

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
第五条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成本开支范围。
(一)必须按照成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耗费列支成本;
(二)不得列入生产、销售成本的费用开支,应按成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必须按照实施细则“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各项条款所作的补充和说明,认真贯彻执行;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第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材料物资短缺、损耗,属于定额损耗率以内的部分,按照实际损耗数列入成本;超过定额损耗率的部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主管部门批准,以扣除直接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根据水泥企业的生产特点,大宗原材料的定额损耗率分别为:煤炭≤4%、水渣≤5%、铁粉(硫酸渣)≤3%、石膏≤3%。
前款所述损耗率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测算,如高出限额或增补其它大宗原材料定额损耗率,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大修理与中小修理的划分,应按国家建材局《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中有关大修量范围的规定(注)执行。设备更换配件,不论价值多高,均属修理费用。应按大修理与中小修理的划分依据,明确成本开支的内容。
第八条 按照规定应当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用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劳动资料。固定资产与低值及易耗品的具体划分可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按国务院规定,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除《成本条例》中规定的可从成本中开支的费用以外,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须的单台在五万元以下的测度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微机购置费及用于财会电算化的单个系统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微型电子计算购置费,应先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解决,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数额较小的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三至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十条 为奠定成本管理的可靠基础,企业必须加强定额管理、健全原始记录、严格计算、验收和物资收发、盘存制度以及制定厂内计划价格,以便做到核算有依据,考核有标准。
第十一条 定额管理是强化企业管理基础的重要环节。凡属原材料、燃料、动力、辅助材料、工具的消耗,工时(机台)消耗和费用开支等,都要制定定额。消耗定额应以数量表示。工时(机台)消耗,水泥企业习惯以生产定额表示,费用定额可以金额综合反映。
拟定定额要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的现实情况,参照本行业的平均先进水平,既要保证定额的积极先进,有奋斗进取的作用,又要做到切合实际,防止冒进和保守。
定额核实后,年度以内基本不变。但随着生产技术的改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应在每年编制计划之前,对各项定额进行必要的复查或修订。
根据水泥企业具体情况,在核定各项定额时,要特别重视窖、磨的运转率及台时产量、煤耗、电耗、混合材的掺合比等重点指标,以及合理定员定岗。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如原材料、燃料、动力、辅助材料、工具的消耗,工时考勤,设备运转,矿石、生料、熟料等民品的分步结转和盘存,质量的分析化验,水泥产品(散灰)的入库、包装、发运以及各项费用的开支等等,都要有完整准确的原始记录。
各项原始记录必须符合加强企业管理的要求,同时要满足统计工作和计算成本的需要。原始记录的内容应注意简易通俗、讲究实效,并由计划统计部门统一审定,避免重叠,脱节和过于复杂化。与成本有关的原始记录,要由财务部门参与审定。
对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填写,归口按时传递,妥善保管,分类存档。
第十三条 根据水泥企业连续分步生产的特点,必须突出解决计量这个重要环节。凡计量器具和仪表不齐全的,要添置配齐。已有的计量器具和仪表,要注意维修、校验,保证计量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企业对购进的固定资产、原燃材料、工具配备件的验收和发放、领退,一定要按有关的规定、制度、程序办理。
原燃材料、工具、备配件的领用和半成品的结转,都要履行严格的手续和制度。有消耗定额的,按定额发料;没有定额的,按计划或合理需要发料;工具和防护用品的发料,按规定期限以旧换新,防止乱领乱用,月末用的要进行盘点,必须消除那种不清点、不记帐、无人管的“车间小仓库”。
各种库存物资,要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防止差错和大量盈亏一次处理的不正常现象。
第十五条 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原、燃、辅料、备配件、水、电、汽、风、半成品、工时等内部计划价格。价格确定后,年内基本不变。与实际差距较大的种类,在编制下年计划时一次性调整。小型企业根据需要和可能酌定。

第四章 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十六条 企业在厂长领导下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厂长对成本管理工作应尽的责任如下:
(一)遵守财经法律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一切侵占国家收入以及辅张浪费、弄虚作假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保证完成国家和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成本任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二)组织建立企业内部各级、各部门成本和宣责任制,实行分级分口管理。定期检查各自职责履行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三)组织和领导各职能部门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活动,及时研究、决策、布置影响成本的重大问题,努力降低成本,完成企业的成本、费用计划。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对成本管理的职责如下:
(一)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经常进行成本分析,寻求降低成本途径,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二)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并指导成本的预测、控制和分析工作。
(三)宣传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务经律;签署或副署企业的对外经济合同;审查成本计划和重要的财务开支。
(四)协调财会部门与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关系,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潜力,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总工程师或行使总工程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对成本管理的职责是:
协助厂长在挖潜革新改造,设备更新,提高产品质量,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消耗,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和劳动组织等方面,讲究经济效果,做到技术上先进、合理,经济上节约、有实效,并对各项技术措施的经济效果负责。
第十九条 总经济师或行使总经济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对成本管理的职责是:
协助厂长的贯彻国家有关经济法规,进行企业的经营决策、市场预测、改善企业经营机制、内部改革配套、外部环境条件等方面,讲求综合经济效益并对企业经营决策、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的经济效果负责。
第二十条 企业的财务部门对成本管理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办法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成本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二)制定或参与制定各项费用定额和储备定额;
(三)参与制定厂内计划价格;
(四)编制全厂的财务成本计划,并负责落实到各基层单位;
(五)检查、考核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编制成本报表;
(六)组织全厂成本核算,指导基层单位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
(七)进行成本的预测、控制、监督和分析工作。并对费用指标的完成负责。
第二十一条 按照分级分口管理的原则,企业的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对成本管理的职责是:
(一)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全厂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计划的汇集和平衡,编制生产作业计划,及时准确地进行生产统计,对为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所提供的有关数据负责。
(二)生产、调度部门负责制定生产定额,组织落实生产作业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和合理调度,提高各主机台时产量和设备运转率,组织各基层单位对半成品进行盘点,对生产计划的完成负责。
(三)技术、工艺部门负责制定、检查各项原燃材料、动力消耗定额,加强工艺管理,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对原燃材料、动力各消耗定额的完成负责。
(四)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制定并严格贯彻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质量检验,落实产品质量的保证措施,对产品质量负责。
(五)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严格贯彻执行设备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的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机械设备运转、维修、检修计划,保证设备特别是各主机设备的正常运转,对设备主机运转率指标和维修费用的完成负责。
(六)动力部门负责制定水、电、汽、风消耗定额,严格计量,加强管理,保证供应,准确及时地提供动力消耗资料,对动力的利用率及成本负责。有自发电的企业,还应编制发电量计划和发电成本计划。
(七)物资供应部门负责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制定物资储备定额,对物资进厂进行严格的计量检验和质量检查,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合理组织物资的采购、运输,降低采购成本,保证生产需要,对消耗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实行限额发料,加强物资管理,对采购成本和物资储备负责。
(八)产品销售部门负责编制并实施产品销售、运输、供货合同计划和销售费用开支、回收贷款计划。对销售费用和销售收入同时负责,争取用较少的费用回收较多的货款。
(九)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制定岗位定员和劳动保护措施,改进劳动组织,合理组织劳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完善分配制度,加强对工资基金的管理,严格控制计划外用工,对工资总额的开支负责。
(十)各生产车间负责车间的成本管理工作,努力提高产品产量和产品质量,降低能源消耗,节俭费用支出,对成本指标的完成负责,并负责组织班组核算工作。
(十一)其它各部门都要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开支,对本部门费用指标的完成负责。
以上各职能部门在成本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各企业可根据机构设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 成本计划和控制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按照经济体制改革所赋予的权限,在编制年度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成本计划,确立生产、财务及成本目标。
第二十三条 企业编制成本计划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市场信息,包括资源、物价、科技发展以及品种、产品销售、质量等动态,并据以分析本企业产品和成本的竞争能力。
企业开发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提高产品设计质量,改变产品结构等,应事先制定设计方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有经济效益,才能作为编制成本计划的依据,付诸实施。
企业编制成本计划不能与生产、销售、财务计划脱节。企业应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成本、产量、利润进行综合分析,为正确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四条 成本计划既要做到指标先进,措施得力,又要注意留有余地,切实可行,力争以最少的成本耗费取得最理想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 成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费用预算;
(二)全部商品产品总成本(分列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
(三)主要产品及分步产品(半成品)单位成本;
(四)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预算;
(五)文字说明(包括技术组织及增产节约措施)。
第二十六条 成本计划的实施,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要求,进行指标分解,层层落实,各项指标按归口责任单位,分别下达各职能部门、车间、班组以至岗位个人,明确各自降低成本任务,确保成本计划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七条 加强成本控制,是实现成本计划,完成降低成本指标的重要措施,企业应采取控制定额,执行预算,审核支出等手段,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工资和费用,进行严格控制。
材料费用控制是成本日常管理的重要方面。企业应对材料的消耗数量和采购成本加以重点控制。
对工资费用必须从工时定额和工资基金两方面进行控制。
综合费用的日常控制,要按费用性质和费用发生地点,划分责任单位进行管理,财务会计部门按预算监督执行。
“厂内银行”是监督和控制成本的有效手段,各企业应创造条件积极推行。

第六章 成本核算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应设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五个成本项目。其成本项目包括的内容规定如下:
(一)原材料: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主要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包括石灰石、粘土(砂岩)、铁粉(硫酸渣)、石膏、莹石、混合材(矿渣、粉煤灰、火山灰等)、钢球、钢锻、耐火砖、润滑油等。
独立核算的水泥粉磨站(厂),和使用部分外购熟料的企业,原材料成本项目中应包括外购的熟料。
(二)燃料和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和动力。包括烧成煤(油)、烘干煤、生产工艺用电。
(三)工资及福利费:包括基本生产车间工人的工资和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性津贴、奖金以及按规定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原材料节约奖。
(四)车间经费:基本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本车间生产发生的各项费用,其明细项目按本规程第二十九条执行。
(五)企业管理费:企业各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明细项目按本规程第三十一条执行。
年产3.2万吨以下(含3.2万吨)的水泥生产企业,在不具务上述核算条件时,可暂设置材料、工资和费用三个成本项目。
第二十九条 车间经费的明细项目如下:
(一)工资及福利费:指车间管理人员、辅助工人的工资和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性津贴、奖金以及规定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折旧费:车间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基本折旧费以及按产量提取的矿山维修费。
(三)修理费:车间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大修理费以及对其进行中、小修理发生的材料、配件、劳务费等。
(四)低值易耗品摊销:车间所耗用的低值易耗品摊销费。
(五)消耗材料:车间耗用的一般消耗性机物料。
(六)劳动保护费:车间人员所耗用的劳动保护用品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通风设备等。
(七)水电费:车间用水及照明用电(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动力费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八)取暖费:车间取暖耗用的汽、煤等费用。
(九)办公费:车间耗用的文具、印刷、办公用品等费用。
(十)运输费:车间生产所发生的运输费。包括本厂运输部门转入的劳务费。
(十一)技术组织措施费:指车间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标准的技措、技改所需的材料、配件、人工等费用。
(十二)采准剥离费:矿山车间支付或应摊的日常采准及剥离费用(采准、剥离专项工程费用不包括在内)。
(十三)其它: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列入以上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条 企业管理费的明细项目如下:
(一)工资及福利费:企业各管理部门职工的工资和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性津贴、奖金以及按规定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折旧费:管理部门及福利部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折旧费。
(三)工会经费:指按全厂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补贴)和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工会经费。
(四)办公费:指各管理部门办公用的各项费用,包括:文具、印刷、邮电、电报电话、办公用品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因公出差的差旅费、职工探亲路费、调职路费、职工交通补贴、市内交通费。
(六)水电费:指管理部门水电费。
(七)取暖费:指管理部门取暖用汽、用煤。
(八)修理费: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
(九)租赁费:企业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租金。
(十)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门耗用的低值易耗品费用。
(十一)仓库经费:指材料、成本仓库为进行保管、整理工作所耗用的材料和其它各种费用以及二次倒运费。
(十二)试验检验费:指对原材料、产品进行化验、分析发生的材料、工具、仪器和技术资料等有关费用。
(十三)设计制图费:指技术部门的图纸及其它用品费的委托外部设计制图所支付的费用。
(十四)技术研究费:指企业为开发新产品发生的试制试验费、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关键设备购置费、咨询服务费、技术转让费、专利费和设计费。
(十五)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指按国发[1986]59号文件精神支付的奖金。
(十六)保险费:指企业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十七)警卫消防费:指企业消防警卫需用的维护费、日常经费等。
(十八)运输费:指管理部门应负担的运输费用。
(十九)外宾招待费:指因接待外宾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二十)利息支出:指企业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二十一)排污费:指企业因排放烟尘、废气、废水而支付的按规定计入成本的排污费。
(二十二)职工教育经费:指在全厂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
(二十三)房产及车船使用税:指企业交纳的房产车船使用税金。
(二十四)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指按规定报经批准的由产品成本负担的材料、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减除盘盈后的损失。
(二十五)待业保险金:按上级规定统筹支付上缴的合同制职工的待业保险金。
(二十六)上级管理费:按规定由企业上缴给上级管理机关的管理费。
(二十七)其它:不属于以上项目,确定应由企业管理费负担的其它支出。
第三十一条 根据水泥企业的工艺过程和连续生产的特点,其成本对象如下:
(一)不同品种和不同标号的水泥产品;
(二)自制半成品。如石灰石碎石、粘土、砂岩、生料、熟料、烘干混合材等;
(三)有副产品企业的副产品。
各企业对上述核算对象,可根据工艺情况和机械自动化程序自行确定。
第三十二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及分析各生产步骤的生产成本,水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原则上均应采用分步顺序结转法作为成本计算的基本办法。年产3.2万吨以下小型企业,半成品月末库存量波动不大,品种、标号单一的,可采用简单法。
第三十三条 材料费用的汇集和分配
(一)企业为生产经营管理所耗用的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各种材料应根据领料单或材料出库汇总表,按用途分别在“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和“销售费用”科目内汇集。
(二)企业直接用于水泥产品生产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在进行分配时,应按实际耗用分别计入有关产品成本项目中,不得以计划消耗代替实际消耗。
(三)企业外购的各种材料价格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各种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
企业自制材料的价格(包括备品备件)包括制造过成所耗用的材料、工资和其它费用,不负担企业管理费。
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价格包括加工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和往反运输费用。
(四)采用计划价格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月终必须将耗用材料的计划价格调整为实际价格。耗量大的原材料及燃料,价格差异单独核算,其余应按材料类别进行核算,不得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采用实际价格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耗用材料实际价格的计算,可任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的一种计算。方法确定后,一般不得任意改变。
第三十四条 动力费用的汇集和分配
(一)企业自制动力的费用和外购动力经过本企业变电部门改变电压的、其费用通过辅助生产汇集核算。
(二)水泥生产过程直接耗用的动力费用,应根据计算仪表记录的实际耗量用量进行分配,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有关成本项目“燃料和动力”中。
(三)照明通风用电及其它用电应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四)非生产经营业务耗用的动力,不得计入生产成本或销售费用。
第三十五条 工资及福利费用的汇集和分配
(一)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应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单等有关资料进行分配。计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提取比例计算。
(二)企业直接从事水泥产品生产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应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有关成本项目“工资及福利费”内。
(三)车间和企业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以及不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及福利费,应按照车间或部门分别计入“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有关项目内。
(四)职工医院(所、室)、托儿所、理发室以及宿舍管理人员的工资应由福利基金列支;职工子弟学校的教职员工工资应由营业外列支,不得列入产品成本。
(五)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其工资增长费用按规定专项列入销售科目内的反映,不得列入上述各款。
第三十六条 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一)车间经费应分别按车间和规定的明细项目进行汇集;企业管理费应按规定的明细项目进行汇集;
(二)车间经费的分配,凡一个车间只生产一种分步产品时,车间经费即可直接计入基本生产该产品成本“车间经费”项目中:一个车间生产两种以上分步产品时,凡能分别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尽量直接计入,属于共同性的费用和可根据合理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制成车间磨制多种品种、标号的水泥,应据磨机运转时间、能力,按系数换算予以分配。
(三)企业管理费由成本负担的部分只在当月生产的各种品种、标号的水泥间分配。分配时可按车间成本或熟料耗用量或国家定价(计划价格)为基数进行。企业对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七条 辅助生产的生产费用,应分别按车间产出的产品、劳务作业的种类进行汇集,相应计算产品成本和劳务作业成本。
辅助生产的产品、劳务作业成本应按提供的产品、劳务作业量分配给受益单位。按计划价格进行分配时,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只分配给基本生产车间。按实际成本分配时,辅助生产车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按一次交互分配法分配。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在费用支出时,列作待摊费用,并分费用项目按受益期限确定月摊销额,分月分摊。对应由本月成本负担而由以后月份支付的费用,应在本月提取时列作预提的费用,并分费用项目计入本月产品成本。
待摊和预提费用不应作为调节成本的手段,必须按财政部《核算办法》有关允许待摊和预提的具体项目和摊销期限的规定执行。根据水泥企业的生产特点,以下项目可以预提或待摊。
(一)逐步磨损而一次更换费用很大的备配件,如大窑托轮、磨机衬板、压条、吊车抓斗等;
(二)水泥窑使用的耐火砖、湿法水泥窑使用的链条、磨机使用的钢球钢锻等;
(三)重型汽车轮胎、大量更换的运输传送带、收尘设备成批更换的收尘袋等;
(四)窑、磨主机“中修”费用,数额过大,不宜一次计入当月成本的;
(五)待摊费用的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预提与实际发生数额差异较大的,应及时调整预提标准,多提数额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
第三十九条 企业领用低值易耗品,应按照规定的摊销方法,一次或分次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和“销售费用”的有关项目,并建立相应的帐卡或备查簿,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
第四十条 水泥企业在分步核算半成品成本的基础上对生料制备、熟料锻烧、物料烘干、水泥粉磨等工艺过程中波动不大的在产品可以略而不计在产品成本。石灰石分步在计算石灰石碎石成本时,对石灰石爆落量大、月份库存量波动大的企业,石灰石块石应按结存量和各项消耗定额计算在产品成本,并相应设在产品台帐,记录爆落矿量、块石使用量和实行定期盘点制度。
第四十一条 水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在一般情况下应按以下分步和分步结构顺序结转。
(一)自备矿山的企业应分步计算石灰石碎石开采成本以及粘土或砂岩开采成本。按生料耗用石灰石碎石、粘土或砂岸的数量,将实际成本结转至生料分步成本中。
(二)按熟料耗用生料的数量将生料实际成本转入熟料分步成本中。
(三)按水泥耗用熟料的数量,将熟料实际成本转入水泥分步成本中。
(四)使用混合材的企业,按水泥耗用干混合材的数量,将混合材烘干成本转入水泥分步成本中。
(五)设水泥分步计算水泥成本,按品种、标号的产出数量,将不同水泥成品成本转入产成品科目。
(六)分步成本的计算及分步成本结转的表达式如下:
本期分步成品成本=本期上步结构成本+本期本步料、工、费发生额(石灰石分步成本如计算在产品成本时,应加减期初、期末的产品成本)。
向下一步结转的成本=本期本步半成品成本+期初结存半成品成本-期末结存半成品成本。
(七)各企业由于工艺过程不同,分步如何设置可以自行决定,但自行设置时应参照以上方法,尽可能照顾到同行业交换资料的可比性。
第四十二条 为了反映企业产品成本项目原始构成情况,按分步顺序结转法计算成本的企业,除矿山自产的石灰石碎石、粘土、砂岸、按原料处理不还原外, 其它各分步半成品,均应进行成本还原,通常采用的成本还原的公式如下:
本月产成品所耗上-步骤半成品成本合计
还原分配率= ─────────────────
本月所产该种半成品成本合计
本月所产该种产品
还原后产品各成本项目=─────────×还原分配率
个成本项目的成本
第四十三条 水泥产品的包装、散装费用计为销售成本,企业应单设“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销售费用的内容包括销售需要包装而耗用的水泥袋费用及转栈装车费用;包、散装耗用的动力、工资及福利费和车间费用及其它销售费用。主管销售职能科室的经常性费用不包括在内。
销售费用应按当期水泥包装、散装量进行分配。
销售费用中的水泥袋费用及转栈装车费用,应在包装水泥中分配。
对已包装而末发运的成品,其发生的包装费用可保留在“销售费用”科目的月未余额内,销售费用科目的月末余额在编制会工01表时,应归入待摊费用项目反映。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可根据内部责任制和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在系统、完整地核算产品成本的前提下,按企业实际情况,开展责任成本、标准成本、质量成本、变动成本等核算方法。上述各种成本核算是为解决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而开展的核算,它应与产品成本核算相区别,两者不可能也不必强求统一。可按实际需要采用多种多样的方法。

第七章 成本考核与分析
第四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水泥企业进行成本考核,应以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中心分析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降低成本是成本管理的重要内容,应以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或全部产品成本的计划降低额进行考核。
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和全部产品成本降低额考核的计算公式为:
可比产品 本期可比产品实际总成本
=(1- ──────────── ) ×100%
成本降低率 本期各种可比×各种可比产品上
产品实际产量年实际单位成本
全部产品成本降低额=(本期各种产品的实际产量×本期
各种产品的计划单位成本)-本
期全部产品的实际成本
第四十六条 企业必须建立内部各级成本分析制度。全厂的成本分析每季一次,由厂长、总会计师或分管副厂长主持,财务部门提供资料;车间的成本分析按月进行由车间主任主持,车间成本核算员提供资料;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归口指标进行专题分析。会议形式和参加人员按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十七条 成本分析的内容:
(一)生产费用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全部产品(包括可比与不可比产品)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
(三)主要产品单位成本的分析:
(四)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分析。
通过各级各口的成本分析,揭示产品升降原因,寻求进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径,总结推广降低成本经验,对影响成本增高的主要原因和揭露出来的主要矛盾,应责成有关部门或个人限期解决,并在下次成本分析会上对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提出报告。
第四十八条 在进行成本分析的基础上,必须层层抓好成本管理的考核,对生产车间、职能科室以至班组,岗位在成本管理上的成果和失误,进行认真的评价和奖罚。

第八章 监督与奖罚
第四十九条 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机关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企业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消极敷衍和刁难阻挠。
第五十条 企业在成本管理工作中应健全稽核制度,并建立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成本的计划安排范围标准,计算方法和报表数据等,进行复查核实和内部审计,监督制约,保证实际成本的准确性。
第五十一条 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履行成本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并负责处理日常业务工作。财会人员在履行正常职权时,任何人不得阻挠、刁难,更不充许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十二条 企业完成和超额完成成本降低计划,在改进成本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贡献较大时,企业主管部门经审定后应对企业及其有功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企业内部各部门、单位对所承担的降低成本任务和成本管理职责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应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有功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其中,节约效果显著,可发给单项奖。
第五十三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程,并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人员,应由企业根据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对违反本规程和其它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经查属实者;
(二)有效地抵制违反财经律的行为,从而避免造成重大损失浪费者;
(三)对完成成本计划有突出成绩者;
(四)对改进成本管理,实现管理现代化,促进完成成本降低计划有显著贡献者。
第五十四条 对成本管理工作松驰、职责分工不清、损失浪费严重,致使成本超支,完不成成本降低计划的企业或部门,由主管领导机关给予批评和经济制裁。个人因工作失职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损失浪费、成本上升,也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奖、罚款、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或其它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规程,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应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程度,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处理。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截留国家收入的;
(三)弄虚作假,成本核算不实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决策错误、措施不当,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致成本大幅度升高的;
(五)玩忽职守、损公肥私、化大公为小公,挥霍国家财产、增加成本开支的;
(六)利用职权,强迫或指使他人违反本规程,或打击、报复、抵制检举揭发人的。
第五十六条 总会计师、财会人员,执法犯法,对已经知道的违法行为,不抵制或抵制无效而又不检举揭发的,应与违反本规程的直接责任者负同等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是对全国国营水泥企业有关成本管理工作的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规程的原则下,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经济特区所属国营水泥企业的成本管理办法,由特区所在的建材主管部门按照特区的专门规定增订特殊条款。
第五十八条 随着深化改革,本规程与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法令制度和相抵触时,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0年二月原建材工业部发布的《水泥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同时作废。


全国农垦职工教育暂行规定

农业部


全国农垦职工教育暂行规定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九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提高农垦系统职工队伍的素质,培养建设人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农垦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职工教育,是指对全国农垦系统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进行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 职工教育必须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守纪律的劳动者。
第四条 职工教育的基本任务是:
(一)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国防教育、法制教育、垦情教育和农垦传统教育;
(二)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三)对职工进行适应岗位要求的各级各类的岗位培训;
(四)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职工进行知识更新、补充和加深的继续教育;
(五)根据垦区需要,对职工进行高等、中等学历教育;
(六)对40岁以下职工中的文盲和半文盲进行扫除文盲教育。

第二章 领导管理
第五条 农业部农垦司组织和指导全国农垦系统企业事业的职工教育工作,制定职工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地方各级农垦管理部门领导或指导本系统企业事业的职工教育工作。
各级农垦管理部门应当把职工教育纳入本系统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农业部农垦司负责制定职工教育的规划、年度计划、综合协调职工教育工作,监督、检查职工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管理职工学历教育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工教育。
第七条 地方各级农垦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职工教育工作,制定职工教育培训规划、专业技术标准和岗位规范,组织教材编写和技术等级考核,并对本行业的职工教育进行业务指导。
地方各级农垦管理部门应把职工教育纳入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晋升、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参与职工教育的管理工作,发挥监督作用,维护职工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企事业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系统、本行业的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自身发展的需要,确定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的任务,制定和及时调整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职工教育纳入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其的一项重要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职工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对其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教育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人,负责具体实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教育按国家规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岗位培训制度,以便对职工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先考核后上岗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岗位的职工,必须经考核后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方准上岗。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职工在实践中刻苦学习,自学成才,互帮互学,共同提高。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职工教育工作,提请审议本单位职工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

第四章 职工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职工有根据本职工作的需要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接受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统筹安排职工参加学习的时间。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2日。工段长、班组长、技术工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7日。5年内脱产学习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
第十六条 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参加学习的职工,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参加学习的职工,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期完成学习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考核,服从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安排。
第十八条 经企业事业单位批准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职工,应当与本单位订立书面协议。协议中应当写明职工学习结束应为本单位服务的年限以及双方违反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职工对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工作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企业事业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者应当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本人。

第五章 办 学
第二十条 各级农垦管理部门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应视需要和可能建立职工学校或培训基地,承担本系统、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任务;已建立职工学校的要巩固、完善、提高。
不具备单独办学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取联合办学或委托代办的方式完成职工教育培训任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鼓励其他社会力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工教育。
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用于职工教育的校舍面积,应当不低于职工人均0.3平方米的标准,校舍不得改作它用。
新建大中型企业应当同时规划建设职工教育设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或撤消国家承认学历的职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建立或撤消其他职工学校、培训基地,必须按照省级农垦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学校和培训基地应当按照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加强教学管理,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编教材,建立考核制度,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师资、校舍和教学设施等方面,为职工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 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职工学校或培训基地教师的配备,实行专职、兼职相结合。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职工总数的3‰,其师资来源可以从相应的学校选调,可以从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调;也可以由人事部门按照计划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农垦职工教育事业,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业务知识和教学工作能力。
第二十八条 职工高等、中等教育的教师,应当分别具有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以上的学历。从事技术、业务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与教学内容要求相适应的文化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垦管理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和管理人员进修,提高其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并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
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进修时间,每年不少于12日,5年内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条 职工学校、培训基地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纳入相应的系列。上述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晋级、调资、奖励和生活福利等方面的待遇与同级教师和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科室人员相同。

第七章 职工教育经费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证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常费用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企业打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从上级拨款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中的业余教育费应当用于职工教育。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由本单位职工教育办事机构掌握使用,财务机构监督,当年用不完的允许结转。
对不具备单独办学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上级农垦管理部门按照隶属关系组织统一办学的,所需经费从这些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四条 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五条 地方财政拨款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相应增长。
第三十六条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职工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上级农垦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按照生产工作需要参加学习,学用结合,成绩优异或自学成才的职工,由所在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农垦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不制定和实施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和培训计划的;
(二)不按照要求建设职工教育设施的;
(三)侵占职工教育校舍的;
(四)不按照规定标准拨付职工教育经常费用的;
(五)侵犯职工受教育权利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建立岗位培训制度,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和不实行持证上岗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影响生产工作造成事故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无故不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期满后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职工,由其所在的单位视不同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赔偿培训费和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或撤消职工学校和培训基地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责令其停办或恢复;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截留、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农垦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