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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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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三月二日


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障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仲裁:
  (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含聘任协议,下同)或者雇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二)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雇员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者雇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人事争议调解机制,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调解工作。
  第五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条 人事争议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

  第七条 市、区应当分别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八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人事行政部门、监察部门、法制机构、工会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九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仲裁规则;
  (二)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负责仲裁员的聘任和解聘;
  (四)指导和监督人事争议仲裁审理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监督和指导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承办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人员中聘任专职仲裁员或者兼职仲裁员:
  (一)从事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满三年的;
  (二)从事人事管理工作满五年的;
  (三)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的。
  专职仲裁员从符合上述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中聘任。
  专职仲裁员与兼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仲裁员聘任、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 人事争议仲裁管辖

  第十二条 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
  (一)市直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与其聘(雇)用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国家和省派驻本市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与其聘用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区直机关和区属事业单位与其聘(雇)用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十三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委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或者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管辖。

第四章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申请仲裁时效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仲裁除了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仲裁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七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他相关材料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理通知书和仲裁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是否同意选定仲裁员的事项。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一方人数在五人以上并有共同仲裁请求的,可以由当事人推举代表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九条 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仲裁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五章 人事争议仲裁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一名。
  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二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同意选定仲裁庭仲裁员的,可以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也可以委托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选定一名仲裁员;双方不能就是否选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七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回避申请除当庭提出外应当书面提出。
  第二十七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回避,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其他仲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组成仲裁庭。
  第二十八条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进行的,可以书面仲裁。
  第二十九条 决定开庭进行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五日内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聘(雇)用单位因单方面作出工资调整、辞退、不同意辞职决定或者单方面作出解除、变更聘(雇)用合同等引起人事争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第三十一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法保密。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员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仲裁庭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开庭笔录由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和解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也可以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仲裁庭对重大、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应当执行。
  第三十八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认定的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依据、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对下列事项应当制作裁定书: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中止或者终结仲裁;
  (四)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一条 裁决书、裁定书送达的具体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调解、裁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法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在仲裁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伪造或毁灭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者让他人作伪证的;
  (四)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报复、人身威胁或者伤害的。
  第四十五条 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侵犯当事人其他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仲裁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社会团体与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因聘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仲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工作人员是指本市事业单位依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聘用于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职位的职员和依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雇员。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称雇员是指本市机关依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深府〔1995〕92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关于印发《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通知

教基二[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教育规划纲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帮助广大幼儿园教师和家长了解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全面提高科学保教水平,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经教育部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指南》贯彻落实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开展全员培训。各地要把《指南》作为当前幼儿园教职工、学前教育教研人员和管理干部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省级和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做好幼教干部、教研人员和骨干教师培训,区县一级要组织全员培训。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指南》的精神实质,切实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落实到幼儿园保教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建设一批实验区。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指南》的实验和经验推广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一批实验区,省一级抓好一个地(市),地市一级抓好1-2个县(区)。要组建专家团队,有效整合资源,针对《指南》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实验区提供专业支持。

  3.抓好幼小衔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幼儿园提前学习小学教育内容,严禁小学举办各种形式的入学选拔考试,严禁小学一年级以任何理由压缩课程或加快课程进度。积极探索幼儿园和小学的双向衔接,为《指南》的全面贯彻落实创造条件。

  4.加强社会宣传。要充分发挥学前教育教科研机构和幼儿园的专业优势,发挥各种大众传媒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以深入浅出的语言,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指南》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提高广大家长的科学育儿能力,实现家园共育。5.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指南》的贯彻落实,切实解决好必要的条件保障。要特别重视《指南》在农村幼儿园的贯彻落实工作,通过专家巡回指导、城乡幼儿园帮扶结对等形式,加大对农村幼儿园的扶持力度。

  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试点经验交流等活动。各地实施《指南》的情况、实施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有关困难、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二司。

  附件: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doc



  教育部
  2012年10月9日



附件下载:
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2/10/15/20121015120541355.doc




附件

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教育部
2012年9月

目 录

说 明 1
一、健康 3
(一)身心状况 3
(二)动作发展 7
(三)生活习惯与生活能力 9
二、语言 14
(一)倾听与表达 14
(二)阅读与书写准备 18
三、社会 22
(一)人际交往 22
(二)社会适应 27
四、科学 32
(一)科学探究 32
(二)数学认知 37
五、艺术 43
(一)感受与欣赏 43
(二)表现与创造 45

说 明
一、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指导幼儿园和家庭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制定《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指南》以为幼儿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素质基础为目标,以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各方面的协调发展为核心,通过提出3-6岁各年龄段儿童学习与发展目标和相应的教育建议,帮助幼儿园教师和家长了解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建立对幼儿发展的合理期望,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让幼儿度过快乐而有意义的童年。
三、《指南》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描述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每个领域按照幼儿学习与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划分为若干方面。每个方面由学习与发展目标和教育建议两部分组成。
目标部分分别对3~4岁、4~5岁、5~6岁三个年龄段末期幼儿应该知道什么、能做什么,大致可以达到什么发展水平提出了合理期望,指明了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具体方向;教育建议部分列举了一些能够有效帮助和促进幼儿学习与发展的教育途径与方法。
四、实施《指南》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关注幼儿学习与发展的整体性。儿童的发展是一个整体,要注重领域之间、目标之间的相互渗透和整合,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协调发展,而不应片面追求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发展。
2.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幼儿的发展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阶段性特征。每个幼儿在沿着相似进程发展的过程中,各自的发展速度和到达某一水平的时间不完全相同。要充分理解和尊重幼儿发展进程中的个别差异,支持和引导他们从原有水平向更高水平发展,按照自身的速度和方式到达《指南》所呈现的发展“阶梯”,切忌用一把“尺子”衡量所有幼儿。
3.理解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幼儿的学习是以直接经验为基础,在游戏和日常生活中进行的。要珍视游戏和生活的独特价值,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幼儿通过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获取经验的需要,严禁“拔苗助长”式的超前教育和强化训练。
4.重视幼儿的学习品质。幼儿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的积极态度和良好行为倾向是终身学习与发展所必需的宝贵品质。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帮助幼儿逐步养成积极主动、认真专注、不怕困难、敢于探究和尝试、乐于想象和创造等良好学习品质。忽视幼儿学习品质培养,单纯追求知识技能学习的做法是短视而有害的。

一、健康
健康是指人在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方面的良好状态。幼儿阶段是儿童身体发育和机能发展极为迅速的时期,也是形成安全感和乐观态度的重要阶段。发育良好的身体、愉快的情绪、强健的体质、协调的动作、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基本生活能力是幼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标志,也是其它领域学习与发展的基础。
为有效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成人应为幼儿提供合理均衡的营养,保证充足的睡眠和适宜的锻炼,满足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创设温馨的人际环境,让幼儿充分感受到亲情和关爱,形成积极稳定的情绪情感;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与卫生习惯,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形成使其终身受益的生活能力和文明生活方式。
幼儿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需要成人的精心呵护和照顾,但不宜过度保护和包办代替,以免剥夺幼儿自主学习的机会,养成过于依赖的不良习惯,影响其主动性、独立性的发展。
(一)身心状况
目标1 具有健康的体态
3~4岁 4~5岁 5~6岁
1. 身高和体重适宜。参考标准:
男孩:
身高:94.9-111.7厘米
体重:12.7-21.2公斤
女孩:
身高:94.1-111.3厘米
体重:12.3-21.5公斤
2. 在提醒下能自然坐直、站直。 1. 身高和体重适宜。参考标准:
男孩:
身高:100.7-119.2厘米
体重:14.1-24.2公斤
女孩:
身高:99.9-118.9厘米
体重:13.7-24.9公斤
2. 在提醒下能保持正确的站、坐和行走姿势。 1. 身高和体重适宜。参考标准:
男孩:
身高:106.1-125.8厘米体重:15.9-27.1公斤
女孩:
身高:104.9-125.4厘米体重:15.3-27.8公斤
2. 经常保持正确的站、坐和行走姿势。
注:身高和体重数据来源:《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儿童生长标准》4、5、6周岁儿童身高和体重的参考数据。
教育建议:
1.为幼儿提供营养丰富、健康的饮食。如:
 参照《中国孕期、哺乳期妇女和0~6岁儿童膳食指南》,为幼儿提供谷物、蔬菜、水果、肉、奶、蛋、豆制品等多样化的食物,均衡搭配。
 烹调方式要科学,尽量少煎炸、烧烤、腌制。
2.保证幼儿每天睡11~12小时,其中午睡一般应达到2小时左右。午睡时间可根据幼儿的年龄、季节的变化和个体差异适当减少。
3.注意幼儿的体态,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姿势。如:
 提醒幼儿要保持正确的站、坐、走姿势;发现有八字脚、罗圈腿、驼背等骨骼发育异常的情况,应及时就医矫治。
 桌、椅和床要合适。椅子的高度以幼儿写画时双脚能自然着地、大腿基本保持水平状为宜;桌子的高度以写画时身体能坐直,不驼背、不耸肩为宜;床不宜过软。
4.每年为幼儿进行健康检查。
目标2 情绪安定愉快
3~4岁 4~5岁 5~6岁
1.情绪比较稳定,很少因一点小事哭闹不止。
2.有比较强烈的情绪反应时,能在成人的安抚下逐渐平静下来。
1.经常保持愉快的情绪,不高兴时能较快缓解 。
2.有比较强烈情绪反应时,能在成人提醒下逐渐平静下来。
3.愿意把自己的情绪告诉亲近的人,一起分享快乐或求得安慰。 1.经常保持愉快的情绪。知道引起自己某种情绪的原因,并努力缓解。
2.表达情绪的方式比较适度,不乱发脾气。
3.能随着活动的需要转换情绪和注意。

教育建议:
1.营造温暖、轻松的心理环境,让幼儿形成安全感和信赖感。如:
 保持良好的情绪状态,以积极、愉快的情绪影响幼儿。
 以欣赏的态度对待幼儿。注意发现幼儿的优点,接纳他们的个体差异,不简单与同伴做横向比较。
 幼儿做错事时要冷静处理,不厉声斥责,更不能打骂。
2.帮助幼儿学会恰当表达和调控情绪。如:
 成人用恰当的方式表达情绪,为幼儿做出榜样。如生气时不乱发脾气,不迁怒于人。
 成人和幼儿一起谈论自己高兴或生气的事,鼓励幼儿与人分享自己的情绪。
 允许幼儿表达自己的情绪,并给予适当的引导。如幼儿发脾气时不硬性压制,等其平静后告诉他什么行为是可以接受的。
 发现幼儿不高兴时,主动询问情况,帮助他们化解消极情绪。

目标3 具有一定的适应能力
3~4岁 4~5岁 5~6岁
1.能在较热或较冷的户外环境中活动。
2.换新环境时情绪能较快稳定,睡眠、饮食基本正常。
3.在帮助下能较快适应集体生活。 1.能在较热或较冷的户外环境中连续活动半小时左右。
2.换新环境时较少出现身体不适。
3.能较快适应人际环境中发生的变化。如换了新老师能较快适应。 1.能在较热或较冷的户外环境中连续活动半小时以上。
2.天气变化时较少感冒,能适应车、船等交通工具造成的轻微颠簸。
3.能较快融入新的人际关系环境。如换了新的幼儿园或班级能较快适应。
教育建议:
1.保证幼儿的户外活动时间,提高幼儿适应季节变化的能力。
 幼儿每天的户外活动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季节交替时要坚持。
 气温过热或过冷的季节或地区应因地制宜,选择温度适当的时间段开展户外活动,也可根据气温的变化和幼儿的个体差异,适当减少活动的时间。
2.经常与幼儿玩拉手转圈、秋千、转椅等游戏活动,让幼儿适应轻微的摆动、颠簸、旋转,促进其平衡机能的发展。
3.锻炼幼儿适应生活环境变化的能力。如:
 注意观察幼儿在新环境中的饮食、睡眠、游戏等方面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环境。
 经常带幼儿接触不同的人际环境,如参加亲戚朋友聚会,多和不熟悉的小朋友玩,使幼儿较快适应新的人际关系。
(二)动作发展
目标1 具有一定的平衡能力,动作协调、灵敏
3~4岁 4~5岁 5~6岁
1.能沿地面直线或在较窄的低矮物体上走一段距离。
2.能双脚灵活交替上下楼梯。
3.能身体平稳地双脚连续向前跳。
4.分散跑时能躲避他人的碰撞。
5.能双手向上抛球。 1.能在较窄的低矮物体上平稳地走一段距离。
2.能以匍匐、膝盖悬空等多种方式钻爬。
3.能助跑跨跳过一定距离,或助跑跨跳过一定高度的物体。
4.能与他人玩追逐、躲闪跑的游戏。
5.能连续自抛自接球。 1.能在斜坡、荡桥和有一定间隔的物体上较平稳地行走。
2.能以手脚并用的方式安全地爬攀登架、网等。
3.能连续跳绳。
4.能躲避他人滚过来的球或扔过来的沙包。
5.能连续拍球。

教育建议:
1.利用多种活动发展身体平衡和协调能力。如:
 走平衡木,或沿着地面直线、田埂行走。
 玩跳房子、踢毽子、蒙眼走路、踩小高跷等游戏活动。
2.发展幼儿动作的协调性和灵活性。如:
 鼓励幼儿进行跑跳、钻爬、攀登、投掷、拍球等活动。
 玩跳竹竿、滚铁环等传统体育游戏。
3.对于拍球、跳绳等技能性活动,不要过于要求数量,更不能机械训练。
4.结合活动内容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注重在活动中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

目标2 具有一定的力量和耐力
3~4岁 4~5岁 5~6岁
1.能双手抓杠悬空吊起10秒左右。
2.能单手将沙包向前投掷2米左右。
3.能单脚连续向前跳2米左右。
4.能快跑15米左右。
5.能行走1公里左右(途中可适当停歇)。 1.能双手抓杠悬空吊起15秒左右。
2.能单手将沙包向前投掷4米左右。
3.能单脚连续向前跳5米左右。
4.能快跑20米左右。
5.能连续行走1.5公里左右(途中可适当停歇)。 1. 能双手抓杠悬空
吊起20秒左右。
2. 能单手将沙包向
前投掷5米左右。
3. 能单脚连续向前
跳8米左右。
4. 能快跑25米左右。
5. 能连续行走1.5公
里以上(途中可适当停歇)。
教育建议:
1. 开展丰富多样、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各种身体活动,如走、跑、跳、攀、爬等,鼓励幼儿坚持下来,不怕累。
2. 日常生活中鼓励幼儿多走路、少坐车;自己上下楼梯、自己背包。
目标3 手的动作灵活协调
3~4岁 4~5岁 5~6岁
1. 能用笔涂涂画画。
2. 能熟练地用勺子吃饭。
3. 能用剪刀沿直线剪,边线基本吻合。 1.能沿边线较直地画出简单图形,或能边线基本对齐地折纸。
2.会用筷子吃饭。
3.能沿轮廓线剪出由直线构成的简单图形,边线吻合。 1.能根据需要画出图形,线条基本平滑。
2.能熟练使用筷子。
3.能沿轮廓线剪出由曲线构成的简单图形,边线吻合且平滑。
4.能使用简单的劳动工具或用具。
教育建议:
1.创造条件和机会,促进幼儿手的动作灵活协调。如:
 提供画笔、剪刀、纸张、泥团等工具和材料,或充分利用各种自然、废旧材料和常见物品,让幼儿进行画、剪、折、粘等美工活动。
 引导幼儿生活自理或参与家务劳动,发展其手的动作。如练习自己用筷子吃饭、扣扣子,帮助家人择菜叶、做面食等。
 幼儿园在布置娃娃家、商店等活动区时,多提供原材料和半成品,让幼儿有更多机会参与制作活动。
2.引导幼儿注意活动安全。如:
 为幼儿提供的塑料粒、珠子等活动材料要足够大,材质要安全,以免造成异物进入气管、铅中毒等伤害。提供幼儿用安全剪刀。
 为幼儿示范拿筷子、握笔的正确姿势以及使用剪刀、锤子等工具的方法。
 提醒幼儿不要拿剪刀等锋利工具玩耍,用完后要放回原处。


(三)生活习惯与生活能力
目标1 具有良好的生活与卫生习惯
3~4岁 4~5岁 5~6岁
1.在提醒下,按时睡觉和起床,并能坚持午睡。
2.喜欢参加体育活动。
3.在引导下,不偏食、挑食。喜欢吃瓜果、蔬菜等新鲜食品。
4.愿意饮用白开水,不贪喝饮料。
5.不用脏手揉眼睛,连续看电视等不超过15分钟。
6.在提醒下,每天早晚刷牙、饭前便后洗手。 1.每天按时睡觉和起床,并能坚持午睡。
2.喜欢参加体育活动。
3.不偏食、挑食,不暴饮暴食。喜欢吃瓜果、蔬菜等新鲜食品。
4.常喝白开水,不贪喝饮料。
5.知道保护眼睛,不在光线过强或过暗的地方看书,连续看电视等不超过20分钟。
6.每天早晚刷牙、饭前便后洗手,方法基本正确。 1.养成每天按时睡觉和起床的习惯。
2.能主动参加体育活动。
3.吃东西时细嚼慢咽。
4.主动饮用白开水,不贪喝饮料。
5.主动保护眼睛。不在光线过强或过暗的地方看书,连续看电视等不超过30分钟。
6.每天早晚主动刷牙,饭前便后主动洗手,方法正确。
教育建议:
1. 让幼儿保持有规律的生活,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如:早睡早起、每天午睡、按时进餐、吃好早餐等。
2. 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如:
 合理安排餐点,帮助幼儿养成定点、定时、定量进餐的习惯。
 帮助幼儿了解食物的营养价值,引导他们不偏食不挑食、少吃或不吃不利于健康的食品;多喝白开水,少喝饮料。
 吃饭时不过分催促,提醒幼儿细嚼慢咽,不要边吃边玩。
3. 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
 早晚刷牙、饭后漱口。
 勤为幼儿洗澡、换衣服、剪指甲。
 提醒幼儿保护五官,如不乱挖耳朵、鼻孔,看电视时保持3米左右的距离等。
4. 激发幼儿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养成锻炼的习惯。如:
 为幼儿准备多种体育活动材料,鼓励他选择自己喜欢的材料开展活动。
 经常和幼儿一起在户外运动和游戏,鼓励幼儿和同伴一起开展体育活动。
 和幼儿一起观看体育比赛或有关体育赛事的电视节目,培养他对体育活动的兴趣。

目标2 具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
3~4岁 4~5岁 5~6岁
1.在帮助下能穿脱衣服或鞋袜。
2.能将玩具和图书放回原处。 1.能自己穿脱衣服、鞋袜、扣钮扣。
2.能整理自己的物品。 1. 能知道根据冷热增减衣服。
2. 会自己系鞋带。
3. 能按类别整理好自己的物品。
教育建议:
1.鼓励幼儿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对幼儿的尝试与努力给予肯定,不因做不好或做得慢而包办代替。
2.指导幼儿学习和掌握生活自理的基本方法,如穿脱衣服和鞋袜、洗手洗脸、擦鼻涕、擦屁股的正确方法。
3.提供有利于幼儿生活自理的条件。如:
 提供一些纸箱、盒子,供幼儿收拾和存放自己的玩具、图书或生活用品等。
 幼儿的衣服、鞋子等要简单实用,便于自己穿脱。

目标3 具备基本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4岁 4~5岁 5~6岁
1.不吃陌生人给的东西,不跟陌生人走。
2.在提醒下能注意安全,不做危险的事。
3.在公共场所走失时,能向警察或有关人员说出自己和家长的名字、电话号码等简单信息。 1.知道在公共场合不远离成人的视线单独活动。
2.认识常见的安全标志,能遵守安全规则。
3.运动时能主动躲避危险。
4.知道简单的求助方式。 1. 未经大人允许不给陌生人开门。
2. 能自觉遵守基本的安全规则和交通规则。
3. 运动时能注意安全,不给他人造成危险。
4. 知道一些基本的防灾知识。
教育建议:
1.创设安全的生活环境,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如:
 要把热水瓶、药品、火柴、刀具等物品放到幼儿够不到的地方;阳台或窗台要有安全保护措施;要使用安全的电源插座等。
 在公共场所要注意照看好幼儿;幼儿乘车、乘电梯时要有成人陪伴;不把幼儿单独留在家里或汽车里等。
2.结合生活实际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如:
 外出时,提醒幼儿要紧跟成人,不远离成人的视线,不跟陌生人走,不吃陌生人给的东西;不在河边和马路边玩耍;要遵守交通规则等。
 帮助幼儿了解周围环境中不安全的事物,不做危险的事。如不动热水壶,不玩火柴或打火机,不摸电源插座,不攀爬窗户或阳台等。
 帮助幼儿认识常见的安全标识,如:小心触电、小心有毒、禁止下河游泳、紧急出口等。
 告诉幼儿不允许别人触摸自己的隐私部位。
3.教给幼儿简单的自救和求救的方法。如:
 记住自己家庭的住址、电话号码、父母的姓名和单位,一旦走失时知道向成人求助,并能提供必要信息。
 遇到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知道要拨打110、120、119等求救电话。
 可利用图书、音像等材料对幼儿进行逃生和求救方面的教育,并运用游戏方式模拟练习。
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逃生演习。

二、语言
语言是交流和思维的工具。幼儿期是语言发展,特别是口语发展的重要时期。幼儿语言的发展贯穿于各个领域,也对其它领域的学习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幼儿在运用语言进行交流的同时,也在发展着人际交往能力、理解他人和判断交往情境的能力、组织自己思想的能力。通过语言获取信息,幼儿的学习逐步超越个体的直接感知。
幼儿的语言能力是在交流和运用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应为幼儿创设自由、宽松的语言交往环境,鼓励和支持幼儿与成人、同伴交流,让幼儿想说、敢说、喜欢说并能得到积极回应。为幼儿提供丰富、适宜的低幼读物,经常和幼儿一起看图书、讲故事,丰富其语言表达能力,培养阅读兴趣和良好的阅读习惯,进一步拓展学习经验。
幼儿的语言学习需要相应的社会经验支持,应通过多种活动扩展幼儿的生活经验,丰富语言的内容,增强理解和表达能力。应在生活情境和阅读活动中引导幼儿自然而然地产生对文字的兴趣,用机械记忆和强化训练的方式让幼儿过早识字不符合其学习特点和接受能力。

(一)倾听与表达
目标1 认真听并能听懂常用语言
3~4岁 4~5岁 5~6岁
1.别人对自己说话时能注意听并做出回应。
2.能听懂日常会话。
1.在群体中能有意识地听与自己有关的信息。
2.能结合情境感受到不同语气、语调所表达的不同意思。
3.方言地区和少数民族幼儿能基本听懂普通话。 1.在集体中能注意听老师或其他人讲话。
2.听不懂或有疑问时能主动提问。
3.能结合情境理解一些表示因果、假设等相对复杂的句子。

教育建议:
1. 多给幼儿提供倾听和交谈的机会。如:经常和幼儿一起谈论他感兴趣的话题,或一起看图书、讲故事。
2. 引导幼儿学会认真倾听。如:
 成人要耐心倾听别人(包括幼儿)的讲话,等别人讲完再表达自己的观点。
 与幼儿交谈时,要用幼儿能听得懂的语言。
 对幼儿提要求和布置任务时要求他注意听,鼓励他主动提问。
3. 对幼儿讲话时,注意结合情境使用丰富的语言,以便于幼儿理解。如:
 说话时注意语气、语调,让幼儿感受语气、语调的作用。如对幼儿的不合理要求以比较坚定的语气表示不同意;讲故事时,尽量把故事人物高兴、悲伤的心情用不同的语气、语调表现出来。
 根据幼儿的理解水平有意识地使用一些反映因果、假设、条件等关系的句子。

目标2 愿意讲话并能清楚地表达
3~4岁 4~5岁 5~6岁
1.愿意在熟悉的人面前说话,能大方地与人打招呼。
2.基本会说本民族或本地区的语言。
3.愿意表达自己的需要和想法,必要时能配以手势动作。
4.能口齿清楚地说儿歌、童谣或复述简短的故事。 1.愿意与他人交谈,喜欢谈论自己感兴趣的话题。
2.会说本民族或本地区的语言,基本会说普通话。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幼儿会用普通话进行日常会话。
3.能基本完整地讲述自己的所见所闻和经历的事情。
4.讲述比较连贯。 1.愿意与他人讨论问题,敢在众人面前说话。
2.会说本民族或本地区的语言和普通话,发音正确清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幼儿基本会说普通话。
3.能有序、连贯、清楚地讲述一件事情。
4.讲述时能使用常见的形容词、同义词等,语言比较生动。
教育建议:
1.为幼儿创造说话的机会并体验语言交往的乐趣。
 每天有足够的时间与幼儿交谈。如谈论他感兴趣的话题,询问和听取他对自己事情的意见等。
 尊重和接纳幼儿的说话方式,无论幼儿的表达水平如何,都应认真地倾听并给予积极的回应。
 鼓励和支持幼儿与同伴一起玩耍、交谈,相互讲述见闻、趣事或看过的图书、动画片等。
 方言和少数民族地区应积极为幼儿创设用普通话交流的语言环境。
2.引导幼儿清楚地表达。如:
 和幼儿讲话时,成人自身的语言要清楚、简洁。
 当幼儿因为急于表达而说不清楚的时候,提醒他不要着急,慢慢说;同时要耐心倾听,给予必要的补充,帮助他理清思路并清晰地说出来。

目标3 具有文明的语言习惯
3~4岁 4~5岁 5~6岁
1.与别人讲话时知道眼睛要看着对方。
2.说话自然,声音大小适中。
3.能在成人的提醒下使用恰当的礼貌用语。 1.别人对自己讲话时能回应。
2.能根据场合调节自己说话声音的大小。
3.能主动使用礼貌用语,不说脏话、粗话。 1. 别人讲话时能积极主动地回应。
2. 能根据谈话对象和需要,调整说话的语气。
3. 懂得按次序轮流讲话,不随意打断别人。
4. 能依据所处情境使用恰当的语言。如在别人难过时会用恰当的语言表示安慰。
教育建议:
1.成人注意语言文明,为幼儿做出表率。如:
 与他人交谈时,认真倾听,使用礼貌用语。
 在公共场合不大声说话,不说脏话、粗话。
 幼儿表达意见时,成人可蹲下来,眼睛平视幼儿,耐心听他把话说完。
2.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语言行为习惯。如:
 结合情境提醒幼儿一些必要的交流礼节。如对长辈说话要有礼貌,客人来访时要打招呼,得到帮助时要说谢谢等。
 提醒幼儿遵守集体生活的语言规则,如轮流发言,不随意打断别人讲话等。
 提醒幼儿注意公共场所的语言文明,如不大声喧哗。
(二)阅读与书写准备
目标1 喜欢听故事,看图书
3~4岁 4~5岁 5~6岁
1.主动要求成人讲故事、读图书。
2.喜欢跟读韵律感强的儿歌、童谣。
3.爱护图书,不乱撕、乱扔。 1.反复看自己喜欢的图书。
2.喜欢把听过的故事或看过的图书讲给别人听。
3.对生活中常见的标识、符号感兴趣,知道它们表示一定的意义。 1. 专注地阅读图书。
2. 喜欢与他人一起谈论图书和故事的有关内容。
3. 对图书和生活情境中的文字符号感兴趣,知道文字表示一定的意义。
教育建议:
1.为幼儿提供良好的阅读环境和条件。如:
 提供一定数量、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富有童趣的图画书。
 提供相对安静的地方,尽量减少干扰,保证幼儿自主阅读。
2.激发幼儿的阅读兴趣,培养阅读习惯。如:
 经常抽时间与幼儿一起看图书、讲故事。
 提供童谣、故事和诗歌等不同体裁的儿童文学作品,让幼儿自主选择和阅读。
 当幼儿遇到感兴趣的事物或问题时,和他一起查阅图书资料,让他感受图书的作用,体会通过阅读获取信息的乐趣。
3.引导幼儿体会标识、文字符号的用途。如:
 向幼儿介绍医院、公用电话等生活中的常见标识,让他知道标识可以代表具体事物。
 结合生活实际,帮助幼儿体会文字的用途。如买来新玩具时,把说明书上的文字念给幼儿听,了解玩具的玩法。

目标2 具有初步的阅读理解能力
3~4岁 4~5岁 5~6岁
1.能听懂短小的儿歌或故事。
2.会看画面,能根据画面说出图中有什么,发生了什么事等。
3.能理解图书上的文字是和画面对应的,是用来表达画面意义的。 1. 能大体讲出所听故事的主要内容。
2. 能根据连续画面提供的信息,大致说出故事的情节。
3. 能随着作品的展开产生喜悦、担忧等相应的情绪反应,体会作品所表达的情绪情感。 1. 能说出所阅读的幼儿文学作品的主要内容。
2. 能根据故事的部分情节或图书画面的线索猜想故事情节的发展,或续编、创编故事。
3. 对看过的图书、听过的故事能说出自己的看法。
4. 能初步感受文学语言的美。
教育建议:
1.经常和幼儿一起阅读,引导他以自己的经验为基础理解图书的内容。如:
 引导幼儿仔细观察画面,结合画面讨论故事内容,学习建立画面与故事内容的联系。
 和幼儿一起讨论或回忆书中的故事情节,引导他有条理地说出故事的大致内容。
 在给幼儿读书或讲故事时,可先不告诉名字,让幼儿听完后自己命名,并说出这样命名的理由。
 鼓励幼儿自主阅读,并与他人讨论自己在阅读中的发现、体会和想法。
2.在阅读中发展幼儿的想象和创造能力。如:
 鼓励幼儿依据画面线索讲述故事,大胆推测、想象故事情节的发展,改编故事部分情节或续编故事结尾。
 鼓励幼儿用故事表演、绘画等不同的方式表达自己对图书和故事的理解。
 鼓励和支持幼儿自编故事,并为自编的故事配上图画,制成图画书。
3.引导幼儿感受文学作品的美。如:
 有意识地引导幼儿欣赏或模仿文学作品的语言节奏和韵律。
 给幼儿读书时,通过表情、动作和抑扬顿挫的声音传达书中的情绪情感,让幼儿体会作品的感染力和表现力。

目标3 具有书面表达的愿望和初步技能
3~4岁 4~5岁 5~6岁
1.喜欢用涂涂画画表达一定的意思。
1.愿意用图画和符号表达自己的愿望和想法。
2.在成人提醒下,写写画画时姿势正确。 1.愿意用图画和符号表现事物或故事。
2.会正确书写自己的名字。
3.写画时姿势正确。
教育建议:
1. 让幼儿在写写画画的过程中体验文字符号的功能,培养书写兴趣。如:
 准备供幼儿随时取放的纸、笔等材料,也可利用沙地、树枝等自然材料,满足幼儿自由涂画的需要。
 鼓励幼儿将自己感兴趣的事情或故事画下来并讲给别人听,让幼儿体会写写画画的方式可以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情感。
 把幼儿讲过的事情用文字记录下来,并念给他听,使幼儿知道说的话可以用文字记录下来,从中体会文字的用途。
2. 在绘画和游戏中做必要的书写准备,如:
 通过把虚线画出的图形轮廓连成实线等游戏,促进手眼协调,同时帮助幼儿学习由上至下、由左至右的运笔技能。
 鼓励幼儿学习书写自己的名字。
 提醒幼儿写画时保持正确姿势。

三、社会
幼儿社会领域的学习与发展过程是其社会性不断完善并奠定健全人格基础的过程。人际交往和社会适应是幼儿社会学习的主要内容,也是其社会性发展的基本途径。幼儿在与成人和同伴交往的过程中,不仅学习如何与人友好相处,也在学习如何看待自己、对待他人,不断发展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良好的社会性发展对幼儿身心健康和其它各方面的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
家庭、幼儿园和社会应共同努力,为幼儿创设温暖、关爱、平等的家庭和集体生活氛围,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师生关系和同伴关系,让幼儿在积极健康的人际关系中获得安全感和信任感,发展自信和自尊,在良好的社会环境及文化的熏陶中学会遵守规则,形成基本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幼儿的社会性主要是在日常生活和游戏中通过观察和模仿潜移默化地发展起来的。成人应注重自己言行的榜样作用,避免简单生硬的说教。

(一)人际交往
目标1 愿意与人交往
3~4岁 4~5岁 5~6岁
1. 愿意和小朋友一起游戏。
2. 愿意与熟悉的长辈一起活动。 1. 喜欢和小朋友一起游戏,有经常一起玩的小伙伴。
2. 喜欢和长辈交谈,有事愿意告诉长辈。 1. 有自己的好朋友,也喜欢结交新朋友。
2. 有问题愿意向别人请教。
3. 有高兴的或有趣的事愿意与大家分享。
教育建议:
1.主动亲近和关心幼儿,经常和他一起游戏或活动,让幼儿感受到与成人交往的快乐,建立亲密的亲子关系和师生关系。
2.创造交往的机会,让幼儿体会交往的乐趣。如:
 利用走亲戚、到朋友家做客或有客人来访的时机,鼓励幼儿与他人接触和交谈。
 鼓励幼儿参加小朋友的游戏,邀请小朋友到家里玩,感受有朋友一起玩的快乐。
 幼儿园应多为幼儿提供自由交往和游戏的机会,鼓励他们自主选择、自由结伴开展活动。

目标2 能与同伴友好相处
3~4岁 4~5岁 5~6岁
1. 想加入同伴的游戏时,能友好地提出请求。
2. 在成人指导下,不争抢、不独霸玩具。
3. 与同伴发生冲突时,能听从成人的劝解。
1. 会运用介绍自己、交换玩具等简单技巧加入同伴游戏。
2. 对大家都喜欢的东西能轮流、分享。
3. 与同伴发生冲突时,能在他人帮助下和平解决。
4. 活动时愿意接受同伴的意见和建议。
5. 不欺负弱小。 1. 能想办法吸引同伴和自己一起游戏。
2. 活动时能与同伴分工合作,遇到困难能一起克服。
3. 与同伴发生冲突时能自己协商解决。
4. 知道别人的想法有时和自己不一样,能倾听和接受别人的意见,不能接受时会说明理由。
5. 不欺负别人,也不允许别人欺负自己。
教育建议:
1.结合具体情境,指导幼儿学习交往的基本规则和技能。如:
 当幼儿不知怎样加入同伴游戏,或提出请求不被接受时,建议他拿出玩具邀请大家一起玩;或者扮成某个角色加入同伴的游戏。
 对幼儿与别人分享玩具、图书等行为给予肯定,让他对自己的表现感到高兴和满足。
 当幼儿与同伴发生矛盾或冲突时,指导他尝试用协商、交换、轮流玩、合作等方式解决冲突。
 利用相关的图书、故事,结合幼儿的交往经验,和他讨论什么样的行为受大家欢迎,想要得到别人的接纳应该怎样做。
 幼儿园应多为幼儿提供需要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完成的活动,让幼儿在具体活动中体会合作的重要性,学习分工合作。
2.结合具体情境,引导幼儿换位思考,学习理解别人。如:
 幼儿有争抢玩具等不友好行为时,引导他们想想“假如你是那个小朋友,你有什么感受?”让幼儿学习理解别人的想法和感受。
3.和幼儿一起谈谈他的好朋友,说说喜欢这个朋友的原因,引导他多发现同伴的优点、长处。

目标3 具有自尊、自信、自主的表现
3~4岁 4~5岁 5~6岁
1. 能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游戏或其它活动。
2. 为自己的好行为或活动成果感到高兴。
3. 自己能做的事情愿意自己做。
4. 喜欢承担一些小任务。
1. 能按自己的想法进行游戏或其他活动。
2. 知道自己的一些优点和长处,并对此感到满意。
3. 自己的事情尽量自己做,不愿意依赖别人。
4. 敢于尝试有一定难度的活动和任务。 1.能主动发起活动或在活动中出主意、想办法。
2.做了好事或取得了成功后还想做得更好。
3.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会的愿意学。
4.主动承担任务,遇到困难能够坚持而不轻易求助。
5.与别人的看法不同时,敢于坚持自己的意见并说出理由。

教育建议:
1.关注幼儿的感受,保护其自尊心和自信心。如:
 能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幼儿,使幼儿切实感受到自己被尊重。
 对幼儿好的行为表现多给予具体、有针对性的肯定和表扬,让他对自己优点和长处有所认识并感到满足和自豪。
 不要拿幼儿的不足与其他幼儿的优点作比较。
2.鼓励幼儿自主决定,独立做事,增强其自尊心和自信心。如:
 与幼儿有关的事情要征求他的意见,即使他的意见与成人不同,也要认真倾听,接受他的合理要求。
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支持幼儿按自己的想法做事;或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他实现自己的想法。
 幼儿自己的事情尽量放手让他自己做,即使做得不够好,也应鼓励并给予一定的指导,让他在做事中树立自尊和自信。
 鼓励幼儿尝试有一定难度的任务,并注意调整难度,让他感受经过努力获得的成就感。


目标4 关心尊重他人
3~4岁 4~5岁 5~6岁
1.长辈讲话时能认真听,并能听从长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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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假定是法学的一个方法,是法律思维和法律判断的最基本形式。立法过程中存在有假定,而且在不同条件、观念、立场、法域下的假定有所不同,为了保证立法的公平正确需要充分立法博弈,民主立法。立法假定和司法假定在面对的对象、假定的立场、运用的方法上是不同的。司法假定并不因为方法的确定而变得确凿无疑,而是受到先见、立场、态度等因素的影响而构成,其结果要通过制度、法律共同体、传媒舆论的限制和复验。


假定,是法学的一个方法。众所周知的“无罪推定”原则就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近乎公理的假定:[1]任何人在其被证明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的。这里就出现了两个问题:第一,在这条原则被提出、被确立、被接受之前,很多人是被推定为有罪的,这自不待言;第二,有了这条原则之后,是否就一定会被假定无罪了呢?显然未必。无罪推定其隐含的前提就是在人的思维中往往是假定其有罪,如果不会存在这样的假定,那么无罪推定原则就没有必要产生了,之所以要有这一原则就是需要用这样的原则来防止人的假定导致对一个人可能因偏见受到不公正对待。但法律原则防止和限制不了人的思维,因此很多时候法官的思维上仍有可能是有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无法解决法官的思维假定问题,只是由于确立了这样的原则之后可以在制度上附加许多措施和手段以避免对被告人的不利。显然,假定对于法律的思维及其结果有着深刻的影响的。所以,假定被认为是法律思维和法律判断的最基本形式。
法律思维是近年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但是阅读的结果不免让人有一种感觉,其中所论大都是针对一个理想的状态,即法律人应当怎样思维、推理、论证,这固然是需要的。但是如果真实如此,那么何以会有这么多案件会受到质疑呢?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逻辑思维方法上出现了问题,例如南京的彭宇案就被学者认为存在逻辑错误。这说明法律人并不一定按设定的方法来思维,同时也无法证明法律人会按确定的方法去思考。那么真实的法律人是如何思考和思维的呢?这是我们需要论证的问题。
一、作为立法论证基础的假定
假定是人类思维的一种方法。假定,或称假设、假说,是以已有事实材料和科学理论为依据而对未知事实或规律所提出的一种推测性说明。假定需要从事实材料出发根据已被证实的科学理论进行逻辑的论证。所有的法律思维都是从先见或者偏见启动的。因此,法律方法的运用都首先由思维来推动。假,意味着不一定正确,逻辑上不以为真;定,即先定,就是先确定其为真,只有先定为真,才能启动其思维,才能往下推论。
在法学史上通过假定建立论证基础的情形并不鲜见。例如,影响近代以来立法思想的“社会契约说”就是著名的一个假定;美国人民拥有枪支的宪法权利,也就是建立在有可能政府会对其不利的假定上的。立法从其源头上看,无疑应当是实践的总结,法律最初的形态就是习惯的固定,习惯就意味着先有现实中的例子或事实问题,然后考虑立法上如何规制。从这个道理上讲,司法活动也许要早于立法,是司法的需求催生了立法的完善。从立法的过程来说,大多数规则都有先前的案例和经验作为背景,然而并非所有情形下立法者都是从浩如烟海的既往案件事实中去总结梳理归纳出某一条文的规则,这时就是假定在起作用。“法律制度可能包含许多假设或假设性规范。”[2]可以想见,立法者在制定一个条文时其思维中是有着一个可能的案件的。立法学家曾经有过不很完全的统计,并认为已经制定的立法中将近有三分之一的条款是从未被使用过,可见,这部分条款本身显然并不是以实践的总结为基础的,而是产生于先见假定。立法总是建立在充分的假定的前提之下的。由此来看,可以总结出一个规律:立法来自于经验,经验产生先见,先见形成假定,假定启动思维推理。
立法当然是为了调整现实的社会关系。如何调整,能否调整到位,就首先需要对被调整的人作出预估假定。一条规则有多少人会被遵守,如果所有的人都会遵守,显然这条规则是没有必要制定的。反之,所有的人都会违反这条规则,那么即便制定了也没有用。如果是一部分人会违反,那么,立法者就要预估这部分人会有多少,现有的执法司法资源是否足以管制。如果管制不了,那么这条规则的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都将会很差。因此,立法技术中的立法调查就是为立法者的假定提供相应的依据。这是立法假定中“实”的一面,是可以通过现实的环境条件得到的。
立法假定还有“虚”的一面。比如,人性的善恶、守法的理由等等。这方面的假定对于立法有着直接的意义。因为对于人性预估的不同在立法上的体现就不同。假如人性都是善的,那么法律也许就不需要,道德就能调整好人的行为,只要将人的内心善德启发出来,就能达到原本需要法律来完成的目标。但若人性是恶的,那就需要用法律的强制来予以预防、限制和制约。总之,对于人心阴暗的假定和预估,反映出法律调控的力度和强度。
通常,人们都以为中国人总是假定人性善,即所谓“人之初,性本善”。但是立法者更多的是看到“习相远”的一面。其实,“人人得为尧舜”、“内圣外王”都是针对“大人”而言;对于“小人”则是“唯上智下愚不移”。立法者在立法时总是作两种不同的假定,对上等人假定为善,对下等人则假定为恶。《大清刑律》中有一条规定:“仆人奸主妇者斩立决,主人奸仆人妻者罚俸三月。”何以如此轻重有别,立法者给出的理由是:仆役门丁这些下人在为官者家里做事,免不了要主人为他们办事。如主人不肯,就会想方设法要挟主人,这些下人做事不顾廉耻,什么无耻的事都做得出来。如果将主人奸污仆人老婆定罪重了,仆人就会故意让其妻女勾引主人通奸,抓住主人把柄进行要挟。即使主人本无其事,仆人也会捕风捉影,捏造证据。而主人怕因此滋事,为息事宁人,往往乖乖就范。如此仆人就会肆无忌惮。所以对于主人通奸仆人妻子的“今定律罚俸三月,主人纵不去官,亦有玷箴规,仆人计无所施,则不敢尝试矣”。由于处罚很轻,下人因为达不到目的,也就不敢或不愿做了。“至若仆人奸主妇斩立决,此不仅纲纪之大防,实含有政治作用。因办理减轻,小人之胆愈大,内外上下潜通,则居官尸位,一切败坏,成何事体?毒毙本官,窃据地位,此种案件,时有所闻。律严斩立决,若辈尚估恶不俊,能减轻乎?”可见,一旦观念不同则假定就会不同,在一定观念影响之下立法就可能对不同等级、不同身份的人群的行为作出不同的假定。
而在不同的法域中,立法者的假定也会有所不同,如果说在公法的领域中,可能较多的需要将人假定为有恶的一面,对于公权力的掌握者需要偏重于对其人性中可能存在的兽性的一面的警惕,需要加以限制和权力的制约,以防其运用权力危及人民的权利。那么,在私法的领域中则可能对其作出理性人的乐观假定,总是假定每一个人都会自利地看护好自身的利益,所以,私法上一般都设定为授权性的规则,由人们自己选择决定所应采取的相应行为;而在社会法中,则假定人们都会具有善良、恻隐、互助的道德底线,彼此合作,共济群生。[3]这些不同的假定,使得在不同的法律部门其立法所确定的原则和规则是有区分的,如刑法坚持罪刑法定,民法则侧重于意思自治。
而立场的不同也会造成立法假定的不同。常言说,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这就说明立法从来就不可能是绝对平等条件下制定出来的,每一政治力量,每一个参与立法的人,都会有自己的立场,即便形成了立法机构,立法机构也会有自身的立场,有立场就会有不同的先见,产生不同的假定。例如,对于无主物归国家所有还是归发现者所有,立法时无疑是有立场存在的。再如,制定一个女职工保护条例,立法者就可能偏向于对其保护的立场来立法。立法是各方力量博弈的结果,从来就不可能是公允持中的,也不可能完全反映每一方的利益要求,更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在这一过程中制定者出于一己偏私与自身利益就有可能在立法中体现出不同的形态,我国特有的部门立法现象就是最典型的反映。当赋予一个具有自己立场的单位或部门去起草立法时,毫无疑问的一点是,这一法案肯定会带有其自己的利益假定,确保自身权利,将更多的义务规制给他人。
那么,立法的假定何以保证立法的结果能够正确呢?也许就应了一句老生常谈的话:制度产生的问题也只有靠制度才能改善。立法的假定出现偏差甚至问题,是可能因为种种因素,比如偏私或者认识的不够充分等等,解决之道只有完善立法制度本身来予以解决,即在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安排上实现充分的立法博弈,就是要民主立法。
二、立法假定与司法假定的不同
立法上的假定和司法中运用的假定显然应当有所不同。如果将司法运用中的假定等同于立法的假定则可能使得司法者超越其权力,也会造成运用中偏差。
首先,立法假定面对的是一般的人,更关注是一般人的共性,司法假定则面对的是具体的人,需要关注“这一个”的个性。当然司法对个性的判断是从对共性的认识中来的。立法由于是针对一般的抽象人,所以主要是对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行为方式作判断,而司法则是面对社会中形形色色的各色人等,是具体化的,司法者对一个“富二代”和一个农民工可能就会作出不同的假定,对亲戚之间的借款和放高利贷者也会有不同的判断。
其次,立法的假定立场是显性的,司法假定的立场是隐性的。立法的立场是可以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站在一个什么样的立场上立法。比如,制定《劳动法》,是站在劳动者立场上,还是站在用工单位立场上,制定出来的结果显然一定是不同的;关于《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站在提供者一方立场制定和站在接受一方立场制定其措辞可能也是不同的。司法则表面上体现为一种中立立场,是否有假定的立场只存在于法官心里。在表象上,法官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指示性规定来操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说在既有的法律的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就是按法律规定的执行和遵守而已。在购物网站上买一件工艺品,结果发现是假的,在双方举证欠缺的情况下,法官自然会假定,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去自造一件假的工艺品的机会和可能性远远要低于一个商家。由于我国司法裁决是没有对法官的假定给予充分的叙述与阐释的机会,这就使得假定判断被隐没于判决书的背后,无法让人们观察和审视法官的假定及其逻辑。即使有的法官愿意将自身的假定判断公诸于众,却往往招来七嘴八舌、莫衷一是的批评,彭宇案件中法官本意试图寻求一种司法方法上的突破,但最终这种努力却陷于了全国网民甚至许多“法学家们”的口诛笔伐之中。
再有,立法可以假定人性的恶、人性的自私、贪婪,有可能利用法律漏洞,会钻法律空子,因此需要设定相关规范予以制约。但是在司法假定则不然,可能首先要假定人可能是善的,民法中除非有绝对充分的证据表明其恶意,应当假定其是出于善意来达成交易。刑法中除非被证明有罪,否则假定其无罪。因此司法的假定必须先存在证据,证据审定是启动假定的条件。比如,如果短斤缺两、以次充好的行为在法律上不予以惩处。那么,可以假定所有的商贩都会这样做。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作出处罚的规定,但是当一个小贩因短斤缺两被执法人员查获,从证据上来说当然只能处罚其“这一次”。也许司法者的常识会假定为其完全不止这一次,也许其从进场经营那一天开始就已经这样做了,但这一假定因为没有证据显然会被司法者自己否决,即便其在真实思维中或许曾经出现过这样的假定。但是因为中国法官无法证实,除非他有像美国法官那样拥有判处惩罚性赔偿的权力,将其自入场交易以来所有的盈利都予以追缴。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是在哪一天对秤动了手脚,就会加深法官的假定,很可能其是从这一天起出售的都是短斤缺两的,但是法官可能还是无法得到证据来证明到底有多少货品是通过这台秤出售的以最终证实其假定。因此,在司法中,法官必须确定一个具体的主张,并且作出决断。尽管法官内心有可能存在怀疑,并且摇摆不定。[4]
正像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所说:“有的心理学家告诉我们,判断过程很少是从由此得出结论的一个前提开始的,相反地,它一般是从一个模糊地形成的结论开始的,即从这样一个结论出发,然后试图找到将证明这一结论的前提。如果他找不到是自己满意的论据,从而无法将他的结论和他认为可以接受的前提联系起来(就像侦探小说作家所用的那种技巧)。那么,除非他是很武断或发疯的,他就会放弃这一结论而另找其他结论。”[5]这里的模糊结论也就应当是一种假定。
另外,立法假定主要针对一般情形、普遍情形,而司法假定主要发生在特殊情形之下。立法由于是对社会总体情形的把握和设计,通常难以设想到所有情形。例如,立法对酒后驾车作出规定,其假定就是饮酒的一般情形。但实践中会出现吃了腐乳、糟货等食物也会被测出酒精含量的,更不会想到会有人酒后驾车被拦下后死活不开车门的。而在司法上,法律思维的逻辑自然地会把案件分为简单案件和疑难案件。所谓简单案件,就是完全或者基本上符合法律所设定的标准情形的案件,在判例法中的就是先例与待决案件完全相同、事实与法律均能关联的案件。这类案件通常不需要法官去冥思苦想。所谓法律论证理论、法律证立理论等等都是针对非标准的疑难案件而展开的。当然,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在论证的形式模式上应当是并无二致的,只是说简单案件不需要每次都采用复杂的论证过程而已。因为学者们在说明论证理论时往往采用非常常见的条文和案例予以解释,容易给阅读者以一种似乎西方国家的法官,在对每一个案件的承办中都是通过这样的思维方式来解决案件的错觉和误解。另外一个可能使人误解的观念是,绝大部分案件都是简单案件,事实上,真正符合法律标准的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多。每一个案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甚至很多看似简单的案件也包含着事实上需要假定的情形。例如,上海某医院在某银行存款300万元,银行开具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到期后医院去提款时被银行告知《证实书》系伪造拒绝兑付。这原本是很简单的一个存款纠纷,只要事实清晰,不难处理。但原告诉至法院后,被告辩称是第三人公司让原告来被告银行存款,原告从第三人处取得9万元息差,是原告医院作为出资人将资金通过银行出借给用资人(第三人公司),因此本案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而不是一般存单纠纷。在本案审理中,法院虽查明《证实书》、被告存款专用章工作人员私章及原告公章和财务章是第三人伪造并从被告处取得了贷款,但仍需对原告和第三人之间究竟有无事先达成借款合意作出判断。针对本案的性质,法官就提出了一个假定:假如原告有指定的用资人或者将款项交给他人使用的意思表示,那么,第三人就没有必要伪造原告存单、公章和预留印鉴卡等,骗取被告的贷款。所以本案是一般存单纠纷,被告应当承担兑付责任。[6]如此,案件事实在这里就得到了充分的连接。
三、司法运用中的假定
一切司法活动,说到底,无非就是法官证明一个或一些事实的存在与否,并且这一(些)事实与法律的预设前提是否有逻辑关联的问题。司法活动中有许多方法,但方法都是建立在思维的基础上的。所以,思维是启动所有方法的先决条件。
(一)假定的启动
启动思维活动首先是一个逻辑问题。在司法过程中,法律是否有自身特殊的逻辑和推理形式,答案显然没有的。包括法学学者在内的人们都普遍认为,法律中的逻辑及其推理形式是人们在其他领域中所完全熟知的。[7]正因为此,法官的推理活动未必比其他人更高明、更严密,有时也是不一定靠得住的。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采取的行动部分地也是以猜测为基础的,情况确实如此。但人们往往没有认识到,猜测实际上也是从一定知识和经验水平出发才能进行。法律的学习者在法学院中被要求训练一种学者称为“批判性思维”的能力。批判性思维被认为是一种“确定潜在的前提假定的能力”。“批判性思维者总是在寻求隐藏于他人所说的‘常识’即‘日常’认可的行为或思考方式背后的前提假定。”“当批判性思维者找到了潜在的前提假定之后,他们知道,他们必须追问它们是否符合当前的社会现实观念。”[8]
司法上的假定在法律逻辑学上主要地表现为设证推理。设证推理是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选一个假设的推论,由于这一推论存在结论不确定,并具有开放性、可修正性的特点,故被认为其效力较弱。因此,教科书上对此种推理提出的要求是理想化的:要求法律人必须具有开明的思想、全心全意的精神和负责任的态度。[9]但是现实中的法律人都绝大多数不可能是“理想的法律人”,他们不可能是设计好的机器,事实上司法活动中的假定可能是非常随性的,也是不穷尽的。而且法官一旦形成立场就很难改变,会尽可能按照自己的判断予以证明和推理。心理学研究表明,思维运动的过程和结果不一定被思维主体所意识,也不一定能被思维主体支配和控制。假定有时非但不受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规则的限制,甚至是不由自主的。例如,当彭宇一案被提交到法官面前,法官可能产生的第一反应,“就是他撞的”,这种不受支配和控制的思维就是直觉思维,它与法律价值观无关,也就是法官们自称的一种闪念,有时这种闪念会很顽固地停留在法官的思维中,希望寻找和搜集各种信息通过证据来印证自己的这种直觉。假定是法律人法感或前理解的表现,是面对案件的第一反应,法感和前理解取决于经验,经验愈充分法感愈接近于准确。一个初任法官的年轻人和一个资深法官对于案件的把握的不同就在于假定的前理解准确性的差异。
一个即便没有接受过法律方法论训练,不了解论证理论,甚至对逻辑也不甚了了的法官在办案是也会时刻“论证”,自圆其说,说服自己,说服别人。甚至一个普通人只要其遭遇到需要判断的场合,其也很可能会启动其思维中的“假定”。在一个村里,张姓农民将李姓农民家的一条狗砍伤了,闹到村委会,村长说,我来断案,你们把狗牵过来让我看看,如果砍的伤口在狗的背部,老张要赔老李钱,如果伤口在狗的前面,可能是狗要咬人,老张出于自我保护,就不用赔。显然这位村长在这里无意间就作出了一个与法官进行法律适用时作出的极为类似的假定,只是其省略了对相关证据的审查而已。
但是作出一个假定的判断,需要经验。对于经验的理论归纳,哲学家培根首先区分和建立了预期法和自然解释法。预期法是对日常经验的草率概括,只要没有相反就是有效的,而自然解释法是通过实验一步步完成。伽达默尔认为:“经验的产生是这样一个过程,对于这个过程没有一个人能支配它并且甚至不为这个或那个观察的特殊力量所决定,而在这个过程中所有东西都以一种最终不可理解的方式被彼此组合整理在一起。”伽达默尔也区分了两种经验:肯定的经验—符合或支持我们以前经验的经验,即“那些与我们的期望相适应并对之加以证明的经验”;否定的经验—不符合或推翻我们以前经验的经验,相对于肯定的经验是更具创造性的,可以推翻我们的以前的假定,认识我们的错误,因而是一种“辩证的经验”。而经验产生“洞见”,不仅是对某一种情况的更好的认识,而且更主要的是它经常包含从某种欺骗和蒙蔽我们的东西的返回。洞见最终是人类存在本身的某种规定。[10]
一直以来,我们都将目光聚焦在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把握上,似乎只要能够准确理解法律,所有案件都能得到顺利解决。但是近几年,许多引起社会巨大影响的“公案”,问题都产生在对于事实的把握上。比如吴英非法集资案,如果事实没有问题,根据数额和定性,判死刑就没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意见中也并未认为定性错误,或者考虑到社会中认为集资这类民间借贷应当实行金融改革不需要判死刑,还是认为在事实认定上有些因素没有考虑。再如南京彭宇撞人案,如果事实存在,那么赔偿也就没有异议。所以拉伦茨认为,法律适用的重心不在于最终的涵摄,而在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这种判断可以是:以感知为基础的取得的判断、以对人类的行为的解释为基础的判断、以其他借社会经验而取得的判断、价值判断以及立法留给法官的判断余地。[11]
在引起人们关注的许多所谓“社会公案”中,法官对于法律方法的掌握应该没有太多可以质疑的地方,甚至有些案件中方法的运用还非常值得称道。比如,彭宇案判决出来后,法学学者对法官在判决书中所进行的推导本身有所称道,所有质疑都主要集中在法官所建构的前提上。但结果为何不理想?对于法律适用而言,在掌握方法论之后,主要是对于案件事实的经验了解,办案越多,对事实的把握越接近于准确,这就是法律诠释学的基本范畴“法感”和“前理解”。可见,把握案件事实,并对事实作出恰当的判断,是法律适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作为制定法体系下的法官,对于法律规范前提论证的需求并不大,一般不需要对将要适用于案件的规则本身加以论证,而主要是对事实的论证。目前许多研究法律论证的文章都是参照英美的推理和论证理论,提出的模式、公式之类也大多按此套用。制定法体系下的司法是首先必须假定立法是正确的,即一般不能对大前提提出挑战,质疑规范的正确性。当下很多案件之所以媒体、网民对法官的裁决会产生不同的意见,很多都是社会公众对大前提提出质疑,这就使得讨论的问题不是在同一平面上展开。在“吴英非法集资案”中人们提出的不是这样的情节构不构成犯罪的问题,而是这样性质的问题应不应该列为犯罪或者适用重刑的问题,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也是从这一角度出发。
在法律确定的条件下,法官如何展开其假定?在法律适用的理想状态中总是认为法官是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出发,适用于事实得出结论,其中使用了合乎逻辑的推导方法。但是并非如此,正如有学者所说,法官并不会因为披上法袍就有一种与常人不同的、人为的推理方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判决,就如其他判断一样,也是从暂时形成的结论回过头来作出的。这种暂时性结论就是我们所说的假定,或者有些学者称之为叫“判断直觉”或者“预感”。弗兰克甚至认为法律事务可以被称为“预言的艺术”。[12]
假定什么时候需要启动,如果是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法律覆盖性明确,即立法假定的情况完全包含案件事实情况,无需对大前提进行论证,那么假定不是必要的。假定的情形总是发生在如果缺乏一个假定的事实,全案就推导不下去,或者缺少假定的事实,其他事实就连接不起来。以那起著名的交通事故为例,老太太倒地受伤起诉肇事司机,司机否认撞人,这时法官自然需要假定,否则事实就连接不起来。受伤这一结果无非三种可能性,自己跌倒,被司机所撞,被其他车辆所撞,每一种假定推导的结果都可能不相同。这样一来原本的简单案件就成为一个疑难案件和复杂案件了,法官的假定思维就必须开动起来了。
一位美国法官就这样描述自己职业生涯中的思维过程:在审核自己所掌握的案件材料并加以深思之后,开始自己的想象力演出,沉思原因,等待感觉,预感(hunch)—了解问题的直觉闪光,成为问题和决定之间的闪光连接器,并在对司法脚步来说最黑暗的道路上,照出沿途的闪光……在感觉出或“预感”出其决定时,法官的行为同律师在处理其案件时并无不同而正好一样。唯一的例外是,律师由于心目中有一个预定的目标,即为其当事人赢得这一诉讼,所以只寻找和注意那些使其停留在他所已选中的那条道路上的预感。可是法官,由于其仅仅处在负有找出正当解决办法的徘徊不定的使命的道路上,所以就要随着去他的预感所指的任何地方……[13]
所以弗兰克在很早时候就提出来在司法判决中,R(rule,法律规则)×F(fact,事实)=D (decision,判决)的公式是神话,而真实的公式应当是:S(stimulus,围绕法官和案件的刺激)×P(personality,个性)=D(decision,判决)。
(二)假定的环境
假定会受到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包括立场、出身背景、价值观念、处世态度等等。
既然存在直觉和预感,那么假定往往与立场有关。人的思维不可能是全面的,涵盖全部情形,所以所谓“换位思考”就是因为站在一种立场上思考可能是一种结果,或一个立场思考的结果就很可能不同。一个律师的推理,取决于其是帮原告打官司还是帮被告打官司,律师不同于法官检察官,其在法律活动的场合不是像法官那样采取中立的立场,而是完全站在当事人一边,因其立场性,往往不可能是采用公正客观的方式思考问题和利用材料,很多时候律师是片面的,只考虑自己所代理一方的有利的一面。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当你向律师讲述一个可能案件的事实,律师会第一反应问你,你代表原告还是被告。得到回答后,其就会以原告(或被告)的立场去帮你分析问题。只有首先明确立场,律师才能启动其思维。这个在文化现象上可以被称为“立场的假定”。而检察官的立场与律师不同,在其立场上就要尽可能设法证明确定被告有罪,你无法要求其非常中立地去思考问题,因为思维是不受职业的指挥和控制的。法官也是一样,不是说因为其坐在法庭的正中间的位置上就一定是连思维也变得中立起来,他也会有先入为主的假定或偏见。正因为这样,才需要形成司法制度,提供各方的交涉博弈、权力的制约和制度的限制,以防止出现偏见影响司法结果的情形。
在对于法官立场的研究中,人们发现法官个人的价值立场和见解与判决之间存在着关联,这种关联被学者称为法官的“态度”,德沃金认为,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虽然法官必定拥有最后决定权,然而法官的最后判决却不因此而是最佳的决定。[14]而态度之所以不同,进一步的研究表明,法官本人的出身和社会化背景被认为是可能影响其对案件的反应和倾向的重要因素。有学者通过司法官员的出身和社会背景的调查,发现不同的年代的司法官员出身有所变化,而出身不同的司法官员对相同案件的见解和态度是倾向于不同的。也许,“设身处地”一词是概括这一现象的最贴切的表述。在这里判决的公式得到了拓展,成为:
S(案件)—A(态度)—R(判决)。
如果说案件只是根据法官的态度来建构,事实行为受到态度的影响,细分一下,可以分出S(实际的案件)和S'(法官确定的被掌握的相关事实行为),那么公式可以表述为:
S(案件)—S'(被法官接受的案件)—A(态度)—R(判决)。[15]
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影响到法官的态度,致使其作出判断上的假定呢?哈贝马斯认为,“在司法判决的选择性结果中,法律之外的背景发生了作用,对这种作用,只有用经验分析才可能加以澄清。这些外在因素解释了法官是如何填补他们在判决中所享受的自由裁量余地的;这些因素使人能够确定司法判决的历史的、心理的或社会学的预设。”而且,“那个过程参与者的理想主义观念,即所有(或多数)案例可以根据现有法律既自洽又正当地判决的观念,被实在论理论家从观察者角度出发置于冷静的批判之下。从参与者的角度上来说,司法判决实践如果没有理想化的预设,是不可能进行的”。[16]显然,各种因素的假定,同时也是各种因素的影响着的假定是法官司法适用的必需的条件,只是哈贝马斯更加关注一个理想场境罢了。
法官作出假定,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商谈的理想情景之中,哈贝马斯认为:“当我们就某事相互说服对方时,我们始终已经直觉地依赖于一种实践,在这种实践中我们假定足够地逼近一种理想条件,那就是一种以特殊方式免除压制和不平等的言语情境(Sprechsituation)。在这种言语情境之中,一个成问题的有效性主张的提出者和反对者把这种有效性作为问题来进行讨论,并且在放开行动和经验之压力的情况下,采取一种假设性态度,凭借理由、而且仅仅是凭借理由来检验所提出的那个有效性主张是不是站得住脚。”[17]
(三)假定的制约
正因为司法者的假定、直觉、闪念、预想是无法确证的,有时是随意的,有时是不受主观控制的,所以就需要有机制去限制、制约。
制度和机制的制约:从司法的原理说,世界上不存在百分之百的正确的案件判决。有学者曾说:“‘唯一恰当’判决的正确性,是从政治立法者所通过的规范的被预设的有效性那里借来的。”[18]司法的结果就是需求一个相对正确和妥当的结论,至于是否正确就需要在司法制度上安排相应的纠错和复验机制,上诉审和再审程序就是这种机制的直接反映。英美法系似乎在制度层面对于司法者的限制较少,通常赋予了较大的权力,在判例制度的运行中法官往往有较充分的司法权力和自由裁量的空间,除了上诉审通过体制安排的纠正复验原审法官的假定和论证外,基本上没有过多的制度性限制,但是遵守先例的运用仍然受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检验和限制,使得法官在进行先例与待处案件的事实与法律的关联作业时难以为所欲为,主观恣意。[19]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对于司法者设置限制较多。在我国司法体制中,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是被尽可能压缩的,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发布的关于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就是起着统一司法、限制各级法院和法官随心所欲解释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作用,但如此一来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一定程度上也同时被严重地抑制,裁决中法律思维过程隐而不见,无法对法官的价值立场观念态度予以观察和审视,而且上诉、复验机制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方法运用的远未达到自觉的程度,上诉审理中大多缺乏对原审案件方法论运用的评析和否定,往往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或“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一句话了事。
法律人共同体和媒体舆论的制约:现下许多案件都是在引起媒体以及法律界普遍关注讨论之后得到了改判,而且在目前网络发达的条件下,人们理解关注司法案件的渠道更为畅通迅捷,使得法官办案几乎是出于网络社会的实时监控之下,各类媒体对于案件的跟踪报道,网上拍砖,微博吐槽,自媒体的跟进,形成了对于法官审理案件的社会监管机制,也对法官在办案中设定各种观点、判断和结论形成舆论压力。法官不仅需要对案件讲行内部证立和外部证立,还需要考虑社会管理的各种效果的统一。彭宇案件之所以受到质疑,问题不是出在法官的假定上,而是出在法官对这一判断形成的裁决的社会效果预估不足。因此,为“真”的假定未必能作为法官的推论前提,特别是当你根本无法去证实这一前提是否为“真”的时候,更是需要慎之又慎。尤其是涉及普遍性问题时法官的假定是需要考虑其可能性及其结果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有人行横道处遇行人横过马路时驾车人应当停车让行,事实上大多数驾车人是不让行人的,但如果法官作这样的假定:日常生活中一般人驾车时都不会让行,所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应负全责,恐怕就会有问题,社会上的人都会指责法官的擅断,尽管指责者自己在行车时可能也是没有礼让行人的。因而在“媒体司法”、“网络司法”的环境条件下,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假定和裁量客观上受到了来自于各种社会压力和制约,也促使法官更需要审慎地作出自己的判断。所以哈贝马斯认为:“为了实现法律秩序的社会整合功能和法律的合法性主张,法庭判决必须同时满足判决的自洽性和合理的可接受性这两个条件。因为两者不容易调和,两套标准必须在司法实践中达成妥协。”[20]
由于法官的司法假定并不是唯一,有可能错误,所以制度上的制约就成为必要,公众舆论的讨论质疑也成为限制和检验机制的一部分,从而使得法官在假定过程中的错误有可能被降低到最低的限度,我们对于法官假定的讨论质疑包括从制度层面加以制约事实上并非要限制法官进行假定,相反是要鼓励法官“大胆假定,小心求证”,司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试错过程,法律方法论的运用当然不会是绝对的,有可能出现错误,虽然“这些错误有时也许会造成一些小混乱。但是,它们最终会被修改或纠正,或者是它们的教训被忽略。未来本身会照看好这些问题的。在这个无穷无尽的检验和再检验过程中,有对渣滓的不断扬弃,也有对任何纯粹、合理和精致的东西的不断保留”[21]。
总之,法律的运行有理想性的一面,也还有真实性的一面。法律需要理想,没有理想就没有努力实现的目标,但法律的运行和法治的贯彻需要关注现实,不立足于现实,就无益于解决问题。法律方法论是训练法官应当怎样思维推理的一种实践技艺,但同时我们也必须了解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如何思维的真实可能。只有了解这些,才能使得法律的精神、法治的理念通过相应的方法落实于具体的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