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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时间:2024-07-08 20:39: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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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1987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陶冶与邓秀芳财产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陶庭柱、陶齐氏夫妇生有一子(陶国祥)二女(陶冶,另一女早亡)。陶庭柱于1924年死亡,遗有祖遗房屋3间。陶齐氏于1941年将3间房屋过户在儿子陶国祥名下并交了该房产权状。解放后该房产权仍由陶国祥登记,并管理使用达40余年。直至1968年陶齐氏死亡时,双方均未提出异议。1983年陶国祥死亡后,陶冶以房屋系父母遗产为由要求继承。陶冶有无权利继承此房。
我们研究认为,此案讼争房屋虽系祖遗产,但陶齐氏已将产权状交与陶国祥,并在两次产权登记和私房改造中,均确定由陶国祥长期管理使用,陶冶在陶齐氏生前从未提出异议。据此应当认为该房产权早已转归陶国祥、邓秀芳夫妻共有。陶国祥死后的遗产,依法应由邓秀芳及其子女继承。陶冶无权要求继承。


关于印发《盘锦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盘锦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4〕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盘锦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市农村税费改革需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由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下设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理办),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

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并履行有关委托代理手续。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资金实行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一) 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二) “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三) 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四)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收入和村民小组的上交收入;
(五) 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 土地征用补偿费收入;
(七) 财产、物资变现收入;
(八) 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
(九) 上级部门专项拨款;
(十) 扶贫、救济和接受的捐赠款项;
(十一) 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由征收机关缴入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划拨到代理办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扣、挪用和挤占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第六条代理办要设立专户,对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划到专户后,再由代理办下拨到各村帐户。

第七条“村会计委托代理制”要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会计核算办法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乡(镇)代理办在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负责第四条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项目的日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审核、监督及部分档案管理等项工作。

第九条代理办主任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兼任,财会人员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兼任或外聘财会人员补充,每5至7个村设1名记帐会计。外聘的财会人员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择优聘用。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解聘。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兼任的财会人员的开支渠道不变。外聘财会人员的开支和代理办所需办公经费的来源及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代理办财会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 遵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二) 参加各村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
(三) 全面、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按月填报会计报表,督促村经管员及时做好财务公开;
(四) 定期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财务会计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代理办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农业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及有关的制度和规定,坚持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按村单独设帐,独立核算。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村设经管员1名,村财会工作实行定期报帐制。

第十五条村经管员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本村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二) 具体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的登记造册等事务管理;
(三) 负责会计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审核及对代理办的报帐工作;
(四) 本村备用金的领取、管理,对其使用情况监督;
(五) 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
(六) 登记现金、银行存款、内部往来等会计帐簿,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一事一议筹劳等登记簿和统计台帐;
(七) 乡(镇)、村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后,按下列程序办理财会业务:

(一) 各村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代理办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 村经管员按规定到代理办领取备用金,每次领取备用金须经代理办主任审批,具体提取金额由代理办根据各村情况确定;

(三) 村一切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需由经手人、村经管员、村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再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

(四) 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的原始凭证报代理办;
(五) 代理办记帐会计对各村报来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经代理办主任审批后,办理财务收支业务,登记帐簿。对财务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记帐会计不得办理财务收支手续;
(六) 代理办分村编制会计月报表和财务决算;
(七) 村经管员根据会计报表和有关要求进行财务公开;
(八) 代理办根据会计制度的要求,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和整理,负责保管最少2年的会计档案。

第十七条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开支。村干部报酬在保证村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开支的基础上,每个村干部年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报刊杂志订阅实行限额管理,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含2000人)的村每年不得超过1500元,农业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开支应遵循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取消村级招待费。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每超过500元及其他各种收入要在3日内逐笔全额上交代理办,由代理办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理财小组由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本村村民中选举产生,村干部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二十条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民主理财小组应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例会,定期进行理财活动,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民主理财小组有以下权利:

(一) 参与制定和审议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 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 参与检查、审核有关财务收支帐目;
(四) 否决不合理开支;
(五) 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
(六) 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要实行财务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 村级财务预算及计划执行情况;
(二)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
(三) 集体资产的发包、承包与租赁收入;
(四) 村级债权、债务情况;
(五) 村与农户之间往来帐目;
(六) 税费减免情况;
(七) “一事一议”筹资和以资代劳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情况;
(八) 代收代缴费用情况;
(九) 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财务公开内容要真实、准确,常规事项要按月或季定期公开,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7日内公开。非常规事项随时发生随时公开,村民对财务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代理办提出质询,代理办要在一周内予以解答。

第二十三条市、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工作的审计监督。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规定,充分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市、县两级要依法对乡村财务工作开展审计。

第二十四条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村筹劳使用情况和村干部离任进行经济审计;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乡(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抽查审计和对县、乡两级审计有异议的复审。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乡(镇)、村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未能及时足额划转到乡(镇)代理办专户的;
(二) 坐收坐支村里的各项收入或不及时(上交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将各项收入全额交到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入帐的;
(三) 挪用、截留、平调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的;
(四) 侵占、私分集体资产的;
(五) 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现金支出的,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以村集体名义投资或者借贷资金的,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拍卖、转让、入股集体资产的,在审计工作中不如实提供财务帐目及其有关资料或者对审计意见书无异议又拒不执行的;
(六)其他违反财会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意见

农办市〔2012〕2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关于坚持分类指导、重点突破、梯次推进,鼓励大中城市郊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部署,充分发挥都市农业应急保障功能,现就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全面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近年来,我部围绕深化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先后颁布实施了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对于发挥农业比较优势、建设大宗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产业带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明确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对加快形成城市郊区与优势农产品生产区、特色农产品生产区良性互动的全国农业生产力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保障大中城市农产品有效供给。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和人口持续增加,大中城市农产品需求刚性增长。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农产品特别是鲜活农产品大范围、长距离的跨区域流通,不仅增加购销成本、加大质量安全风险,而且各种原因引起的主产区生产波动很快会波及城市农产品市场。因此,大中城市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保持一定的生鲜食品自给能力,是保障农产品供给、稳定农产品市场的重要基础。

  (三)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稻田是人工湿地,菜田是人工绿地。都市农业融生产、生活、生态功能于一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能够提供绿色自然景观和农耕文明实体,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体验田园生活、旅游观光休闲等精神需求。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是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丰富城市居民文化生活、维护城市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四)有利于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虽然大中城市郊区农民收入水平高于农牧区,但与城市居民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在继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同时,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大力引导城市资本、技术、人才等先进生产要素注入到农业,促进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设施农业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和服务社会化水平,有利于为农民乃至市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增收机会。

  (五)有利于实现“三化同步”。都市农业在地理上位于城市周边,在功能上服务于城市发展,在资源要素上与城市工商业紧密互动,是推进“三化同步”的有效载体。《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明确把“大城市郊区多功能农业区”列为“率先实现区域”。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有利于发挥示范、带动、辐射功能,提高“三化”同步发展水平、统筹城乡发展和协调工农关系、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目标任务

  (六)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遵循现代农业发展普遍规律和都市农业发展实际需要,按照建设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总体要求,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基本方略,把保障主要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作为首要任务,把聚集先进生产要素作为重要手段,把创新体制机制作为强大动力,不断优化布局结构,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争取大中城市郊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在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将都市农业建成城市“菜篮子”产品重要供给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农业先进生产要素聚集区、农业多功能开发样板区、农村改革先行区。

  (七)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大中城市要重视粮食生产,明确辖区粮食产能目标和必要的自给率目标,分担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并建立和完善粮食生产任务考核机制。合理划分农业功能区和耕地保护区,严格落实耕地征占补偿制度,坚决杜绝“只占不补”、“多占少补”、“占优补劣”等情况,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升,切实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大力推广土壤有机质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地力培肥措施。改善田间灌排沟渠、机井等农田水利设施,增加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完善机耕道路、积肥设施等配套设施,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应用,发展现代种业,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融合,为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八)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推动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建好“菜园子”,管好“菜摊子”。合理确定“菜篮子”产品生产用地保有数量,特别是对运输保鲜要求比较高的叶菜、鲜蛋、鲜奶、水产品等产品,要确保现有的自给能力不降低,切实增强城市“菜篮子”产品应急保障功能。加快建设一批设施蔬菜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着力提高设施化水平和病虫害防控水平。加强主产区田头预冷、冷藏保鲜等设施建设,提高冷链物流水平,促进鲜活农产品均衡上市。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健全集贸市场、社区菜店、连锁超市、周末菜市场等零售终端体系。支持合作社、龙头企业产品直供直销,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提供便利。研究解决鲜活农产品运输配送车辆进城和停靠问题。加强与外埠生产基地的合作,落实重要“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改进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办法,创新使用农业保险等金融工具,探索建立“菜篮子”产品价格稳定机制。完善“菜篮子”产品市场信息监测体系,加大产销信息发布力度,引导产销平稳进行。

  (九)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完善大中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认证、应急处置和风险评估体系,全面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大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抓好产销衔接和联防联控,确保大中城市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消费放心。紧紧抓住生产基地、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率先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开展生产环境治理,规范技术操作规程,实施生产档案记录和包装标识管理,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率先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管理。紧紧抓住批发集散市场、骨干经销企业和重点大型商户,采取设立质检站、流动检测车等方式,强化外埠产品入市查验和监督抽查,对不合格产品坚决杜绝上市交易并及时通报产地农业部门。

  (十)积极发展休闲农业和生态农业。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农民为主体、农村为载体,围绕农业生产过程、农民劳动生活和农村风情风貌,统筹规划设计,强化特色创意,抓好示范基地创建、知名品牌培育、服务体系建设、乡土文化挖掘、精品线路打造等工作,保护好古村落、古民居和乡村风貌,着力培育一批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休闲农业示范点和集聚村。创新休闲农业公共服务模式,依托现有农业部门信息网络逐步建立健全休闲农业公共服务网络,构建城市需求与农村供给的无缝对接机制。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严格控制城市和工业“三废”向农村转移。积极发展健康养殖,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集成配套推广节水、节肥、节能等实用技术,促进农业清洁生产,切实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扩大农村清洁工程建设规模和范围,因地制宜建设秸秆、粪便、生活垃圾、污水等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发展农村沼气,推进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十一)持续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支持主产区在城市设立直销窗口、配送中心、专卖店。大力发展农业会展经济,培育一批特色品牌会展,推动区域间农业合作。积极为主产区在城市开展宣传推介活动提供便利服务,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高效率地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积极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丰富产品结构,延长产业链条,满足城市多样化的食品需求。培育一批大型加工流通企业集团,鼓励支持龙头企业改善加工设施装备条件,促进龙头企业集群集聚,推广龙头企业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的组织模式,增强带动城市周边生产基地发展的能力。建设一批高标准、高起点、高水平的农业示范基地或园区,改善基地或园区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提高服务水平,使基地或园区成为企业孵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交流的重要平台,更好地带动周边农业发展。

  (十二)引领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加快物联网、云计算、新一代移动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在都市现代农业中的集成应用和示范,实现信息技术与都市农业的深度融合,推进都市现代农业生产的数字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加速都市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推进都市现代农业流通领域信息化建设,提升产品交易、物流配送、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信息化能力。鼓励建设农业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交易、竞价拍卖和产品配送等,为城市居民和农业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大力推动大中城市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息化建设,积极促进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领域深入应用。

  三、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指导。推动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健全适应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抓紧制定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积极争取纳入城市发展、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四)加强试点示范。鼓励各地先行先试、率先发展,争取形成一批能代表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典型,以点带面,示范带动其他地区发展。农业部将结合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选择认定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示范引领作用强的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积极探索推进都市现代农业建设。

  (十五)加强政策扶持。重点从发展“菜篮子”产品生产、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农业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推广、搞活农产品市场流通、发展休闲生态农业等方面,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加快健全支持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加大对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构建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以企业和农民投资为主体的多元投入格局。

  (十六)加强信息宣传。建立健全都市现代农业统计制度,掌握大中城市农产品供给情况和市场动态,加强信息发布工作,合理指导农民生产和市民消费。认真总结各地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经验做法,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广,形成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注重理论研究,探索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律,用实践成果丰富理论内涵,用理论创新推动实践探索,更好地为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提供理论支撑。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8月6日


附件:
农办市〔2012〕2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CYJJXXS/201208/t20120830_290199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