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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直属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时间:2024-06-16 04:30: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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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直属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直属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9年2月22日,交通部

部直属企业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为推进部属企业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健康发展,保证任期责任目标的实现,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现将《交通部直属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发给你们。希望你们继续完善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不断深化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
已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单位,接此通知后即可对一九八八年度厂长(经理)的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将任期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连同对厂长(经理)的奖惩意见,于一九八九年四月上旬前报部。

交通部直属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部属企业厂长(经理、局长、院长、主任)任期责任目标(以下简称厂长任期目标)的实现,进一步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与奖惩对象:实行厂长负责制和厂长任期目标经营责任制企业(含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厂长。
第三条 考核厂长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主要是对经济效益、财务和国家资产管理状况、产品(运输)质量、安全生产、降低消耗、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设备管理、企业现代化管理、职工教育培训、改善职工生活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项指标进行考核。
第四条 部属一级企业的厂长由部负责考核。部属二级企业的厂长由部属一级企业负责考核,并将考核和奖惩的结果报部备案。
第五条 厂长应于每年二月底前提出上一年度任期目标执行情况的报告和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意见,经职代会审议、讲评后,连同职代会提出的奖惩意见(其中奖励:在厂长全面完成年度目标的基础上,可视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后厂长的收入一般应控制在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范围内)报部审批,必要时部将组织检查。
第六条 厂长任期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审查结论与厂长见面后,由部将有关材料存档,作为对厂长的任用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条 厂长任期届满,由部直接组织对任期总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并参考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由部批准奖励或处罚。奖励包括颁发荣誉证书和晋升工资。
第八条 对部属一级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企业的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由厂长组织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报部审批。
第九条 对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企业的党群领导干部,可按各自组织系统进行考核。由厂长提出物质方面的奖惩意见,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的厂长和本办法所列其他人员的奖励资金,暂从含量内新增效益工资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厂长奖励资金来源,仍按第二步利改税的办法,从企业留利的奖励基金中列支。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厂长的奖励资金来源,可以从收支节余中列支。
对上述厂长的奖励,可根据财政部(87)财税字第288号文件有关规定,征得当地财税部门同意后免交奖金税;对本办法所列其他人员的奖金,仍按规定并入企业发放的奖金总额交纳奖金税。
第十二条 厂长没有完成当年任期目标和任期总目标的主要指标(系指经济效益、安全生产、质量等),须扣发当年奖金和任期内的累计奖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扣减厂长个人年度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或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二、产品质量下降或造成重大产品(运输)质量事故;
三、违反经济合同,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亏损;
五、违反财经纪律和有关政纪;
六、严重污染环境,在物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拒不治理:
七、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到严重损失;
上述所列一至七款,可参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和法规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的决定

(2006年11月3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4月28日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废止。

增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研究

张碧波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和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日趋加快,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应进一步强化,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作为处于检察工作一线的基层检察院如何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从而更加自觉、全面地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不断提高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本领,是当前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增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紧迫性

  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适应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强化检察职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迫切需要,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我们要从关系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一)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权力规制建设的需要。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通过法律控制权力,是法治与人治的一个根本区别。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严格依法办事,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要求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要求禁止各级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掌握着国家的行政权和司法权,是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保证政令畅通的职能机关。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的法律监督,使得这些职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制度上无法滥用权力,因而是保证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的关键。同时,有效的法律监督对于监察、督促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腐败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检察机关肩负的法律监督职责无疑使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抱有相当高的积极期望。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把“依法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的工作重点。但是从近年来查处的具有全国影响性的职务犯罪大要案来看,鲜有检察机关直接介入侦查的案例,大部分是由中纪委查处后移送检察机关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大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
  (三)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利益分配的变化不同程度地引起社会关系的变化和发展,进而影响到法律关系的变化和发展,这一切使我国处在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凸显期,大量的社会矛盾与纠纷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调节和化解,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和呼声越来越强烈,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增强其法律监督能力,以适应形势的需要。
  (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正在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整体,作为其中一部分的检察相关体制的改革也必须适时推进,以适应整体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党中央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对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是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环节,在改革中应当得到加强,而不是削弱。

  二、当前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中存在问题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任务越来越艰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基层检察院在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不到位”上:

  (一)监督意识不到位。在基层检察院,有一些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把握检察工作特点、规律还不够到位,在具体的法律监督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机械执法、就事论事、就案办案的现象,监督的思路不宽、层次不高、方法不多,重点也不够突出,运用检察职能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体现不够充分。
  (二)监督能力不到位。一些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与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要求,与党和人民的新要求、新期望还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还存在不少差距,对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还需加大力度。有些检察人员监督意识不强,对诉讼监督工作重视不够,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有些检察人员对金融领域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的研究不多,应对复杂情况、解决复杂问题、化解复杂矛盾、办理复杂案件的能力不强。
  (三)人才培养不到位。曹建明检察长指出:“一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识和能力不强,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在基层检察院,主要是缺乏法律知识含量高的专业“人才”,人才问题不仅制约着基层检察工作发展,也是“等不来”、“留不住”的现实问题。一些基层检察院对人才培养的重视程度、推进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具有执法权威、同行认可的法律人才,如研究办理金融证券犯罪、网络犯罪、青少年犯罪案件等方面的人才比较缺乏,还谈不上引领、带动、辐射作用的发挥。人才问题使基层检察院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问题,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效果。
  (四)体制机制不到位。当前,相当一部分体制机制与增强法律监督能力还存在不适应的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才的选拔、培养等一系列制度与检察工作实际需要存在一定脱节现象,反映实务水平、体现工作实绩和经验水平不够;检察员、主诉、主办检察官任命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年轻干部的培养方式、手段、路径需要进一步改进,相应的制度应及时修订完善;对检察工作的评价考核体系、对检察人员的评价考核体系都有待修正完善,突出对工作数量、质量、份量、效果等重要指标的考核,考核方式力求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诸如此类,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
  (五)检务保障不到位。当前,基层检察院的检务保障远远不能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一方面,检务保障经费不足,检察机关难以维持正常运转和办案需要,检察人员待遇低,工作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挫伤。而且,基层检察院为了缓解经费不足问题,不得不加强与同级政府的沟通联系,最终是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不得不认真考虑和高度重视同级政府的看法和意见,从而影响了一些案件的及时、有效、公正地查处。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信息化应用水平比较低,信息化建设与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结合得还不够紧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程度不高,侦查通讯设备和技术装备投入较少,严重制约着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三、增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措施

  增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执法理念、领导水平、队伍素质、体制机制等入手,综合采取各方面的措施。当前要重点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树立大局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开放发展的社会环境使得检察机关服务的形式、途径和对象都发生了变化。基层检察院在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中要树立全面正确的大局观和服务观、:一是树立更加全面的大局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使经济更加发展,而且要使民主更加健全、科学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不仅要继续坚持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也要为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服务;二是树立立足职能的服务观。严格按照法定职能、职责和程序行使检察职权,消除脱离职能搞服务的观念和做法;三是树立平等的服务观。树立对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平等服务、平等保护的观念,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通过执法为建立健康良好的市场秩序创造条件;四是树立对群众的服务观。淡化检察机关“衙门”色彩,改变那种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对公众负责的观念,把对法律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于对社会公共利益负责当中,把实现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标准。
  (二)强化检察职能,提升监督能力。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办案能力,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和根本要求。基层检察院加强检察业务建设,主要任务是坚持打击刑事犯罪,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依法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提高促进廉政建设的能力;正确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同时,基层检察院要增强协调意识,提高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能力。由于职能和地位的特殊,既要监督别人,又要事事求人,“在夹缝中工作,在矛盾中生存,在困难中发展”,基层检察院尤其需要通过协调创造和谐的外部执法环境,既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加强与政府的联系,主动争取支持,又要正确处理与政法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克服以监督者自居的思想,做到配合不忘职责,监督不伤感情。
  (三)增强人本意识,提高管理能力。要加强对干警行为规范的管理,对干警生活、学习及八小时之外的活动等都制定相应的规范加以约束,从改变行为习惯入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培养干警逢先必争、见旗就扛的精神,强化“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理念,让干警在工作中体会到优胜劣汰;建立起以人的能力、素质和业绩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干警的工作成绩,并与经济奖励、评先树优、晋升职称等挂钩;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科室之间、岗位之间要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各司其职,既密切配合,又相互制约。通过继续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函、实行“一案三卡”案后回访、聘请人民监督员等,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四)加强检察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先进的执法思想和成功的执法经验只有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才能促进执法工作持续改进、执法能力不断提高。基层检察院要突出加强制度建设、机制创新和建立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以此作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手段。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以确保司法公正为目标,着力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尊重首创精神,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推进检察改革,解决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使各项检察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发展。要坚持以加强执法办案工作为重点,积极探索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长效管理机制,要全面推进检察机关科学决策机制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改革、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检察工作后勤保障机制改革,全方位强化对检察工作和办案活动的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工作机制。
  (五)加强科技投入,提高科技能力。基层检察院要根据工作实际和自身发展需要,着眼于实施信息化战略,以实现网上办案为目标,推进办案管理软件应用,使规范执法与信息技术有机融合,改革案件管理机制,实现办案动态流程管理和实时监控,大力推动信息化在办案、办公、队伍管理和检务保障中的应用,实现按照“三位一体”机制管理各项检察工作的目标。加大对信息化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强对信息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组织干警积极学习信息网络知识,培养一批既熟悉检察工作又精通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信息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张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