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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8:43: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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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确保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2010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5号
1994年7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现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具体的优惠政策: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十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3.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三、下列项目不得享受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4.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5.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四、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统计逐级上报实际征税及返还税款的数字。
六、各地要根据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开展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精神,对现有的民政福利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七、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期限暂定两年。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06年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的“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讲话,是当前全党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也是加强各级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现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就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八荣八耻”的重要论述,深刻理解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大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概括精辟,寓意深刻,涵盖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集中表达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心愿,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具体化,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织部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当今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共同道德基础,体现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大力倡导和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职责,检察人员应当具有更高的思想道德素养,要带头树立、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检察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融入检察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切实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体现在各项检察工作中,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一是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纳入检察机关党的先进性建设中。要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学习贯彻党章紧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 增强党的观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提高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始终保持检察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二是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起来。要引导广大检察人员自觉坚持“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政法工作指导方针,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三是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同检察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检察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安排学习计划,明确目标和任务,不断抓好落实。要把践行“八荣八耻”的情况作为检察人员考核和评价的重要标准,增强检察人员学习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性。
四是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同执法规范化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结合起来。要针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制度规范,形成执法规范化体系;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对检察队伍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继续解决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检察人员廉洁从检的自律意识,进一步改进执法作风。
五是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教育结合起来。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践行,不仅表现在事关国家、民族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等重大问题上,表现在执行公务,履行检察职责方面,也表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广大检察人员要把自觉遵循“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和进一步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结合起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在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中,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事情做起,在为家庭谋和睦、关爱他人、为社会做奉献的过程中,感受真情,领悟崇高。
六是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同开展向模范检察官学习活动结合起来。这几年,全国检察机关涌现出了方工、白云、王书田等一批先进典型,他们是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典范,他们的先进事迹集中展示了新时代检察官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一心为民、无私奉献和“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道德情怀。要继续挖掘、大力宣传和表彰检察系统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教育和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把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落实到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实践中。

三、重在实践,贵在行动,努力争做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对全面推进检察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学习教育取得实效。要通过学习、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深刻理解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联系实际,搞好自我教育,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带头,做到学在前、用在前,为广大党员干部作出表率。各级检察院党组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 党组中心组重要学习内容,组织学习讨论。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联系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和个人的思想、作风、生活实际,谈认识,讲体会,查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践行“八荣八耻”的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广大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一言一行、一点一滴做起,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争做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要通过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打牢检察人员的思想和道德基础,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廉洁高效、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作出更大的贡献。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二○○六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