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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6:08: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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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34号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湘潭高新区和九华、昭山示范区(以下统称园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园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委员会确定土地上市底价,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委员会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市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招拍挂。
土地上市交易后形成的土地价款统一进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予以返还。
园区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园区负责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多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实现净地上市出让。
第二条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资,由各融资平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政府土地收益作保障进行融资,不实行土地实物回报的方式,也不实行土地升值分成的方式。
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征地拆迁投入,原则上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者投入。市人民政府除偿还征地拆迁本金外,根据占用资金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市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最高不超过15%。
各项目的保障用地指标数额由市人民政府统筹配置,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采用块状或网状的方式制定划定方案,并提出该地块的规划技术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鼓励投资商和社会资金投入储备用地、保障用地的前期开发(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多通一平”等)。市人民政府除根据占用投资商资金时间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外,统筹安排成熟保障用地和政府土地收益作为投资回报。
(一)储备用地、保障用地上市的溢价部分政府与投资商实行分段按比例分成。其中,溢价在50%以内的按4:6分成,溢价在51%至100%的按5:5分成,溢价在100%以上的按6:4分成。
(二)储备用地、保障用地成本主要由前期论证费、土地报批税费、征地拆迁补偿、“多通一平”费用等组成。
储备用地、保障用地的成本须按相关政策规定编制预算,并经审核认定。前期论证、土地报批税费、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认定;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预算由市房产局审核认定;“多通一平”等工程费预算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认定。如有争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审核认定。
储备用地、保障用地的成本预算经审核认定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核认定预算或超出认定额的部分,不得列入成本。
(三)储备用地、保障用地上市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地块的前期论证、报批税费、征地拆迁补偿、“多通一平”费用等成本总额和政府土地收益,结合地块的地价评估报告、规划技术指标和周边招拍挂成交价格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政府土地收益主要由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溢价组成。土地出让金的确定以投资保障地块的评估地价结合周边实际成交地价为基数,乘上如下用途系数:工业30%、住宅38%、商居和商业40%。
(四)投资商参与上市地块公开招拍挂竞买的,经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的投资额可作保证金。竞得上市地块的,其认定的投资和溢价分成,可冲抵应付的土地价款。投资商不参与竞买或未竞得上市地块的,市人民政府从上市地块的土地价款中优先偿还本息并按比例兑现溢价分成。
保证金手续的办理程序,由投资商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财政局审核,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保证金账户的支付手续。
冲抵土地价款、偿还本息、溢价分成手续的办理程序,由投资商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储备用地、保障用地归口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统一管理。土地报批和前期开发等费用由各融资平台负责筹集,以土地作抵押所融资金优先保证该项目开支。其房屋拆迁和征收土地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湘潭市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09〕8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储备用地、保障用地上市后土地价款全部进入市财政专户,形成的政府土地收益除政策性上缴和提留外,其余部分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返回各融资平台。
(七)各融资平台、项目公司等未经过招拍挂获得的融资土地,仍然是一级市场土地。供给土地的实际使用者时,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
第四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经批准后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须在市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招拍挂。未经批准或通过其他方式擅自处置的,市国土资源、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产权证过户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出租、抵押,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严禁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土地使用者凡请求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30%以上的,由市城乡规划局受理并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该土地使用条件,实行招拍挂出让,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凡未依法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擅自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的,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同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市房产局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不核发房产证,市国土资源局不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凡以优惠价格取得的工业用地,如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要以原优惠价收回土地,并按新用途和使用条件实行招拍挂出让。
第七条 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条 凡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等行为的,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监察部等3部委联合下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并与年度绩效考核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挂钩。
第九条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处理、规范管理的原则处理遗留问题。截至2010年2月底,凡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与投资方或预购土地者签订了相关合同,按合同履约的,原则上确认为遗留问题,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2010年2月底前,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与投资方签订了投资工程建设合同,已经完成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并实施,工程保证金已到位的,投资方必须经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回报土地。
(二)2010年2月底前,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与投资方签订了投资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建设尚未启动的,其合同可依法予以解除。
(三)2010年2月底前,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与预购土地者签订了土地预购合同并已付款的,按照实际到位金额除以约定土地单价所得面积兑现。预购土地者必须经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土地。预购土地者在此之前未付款的,其合同可依法予以解除。
(四)2010年2月底前,市人民政府与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办理了协议出让手续的土地,仍然属于一级市场的土地,该土地不能转让。土地出让给实际使用者时,须由市国土资源局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
开发商依法取得土地后,必须在2年内开发建设;逾出让协议约定动工开发期限2年,没有投资开发建设,致使土地闲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收回或处置。
(五)2010年2月底前,实际土地使用者已登记发证的,予以认可;已明确实际土地使用者但未登记发证的,应按现时地价评估,经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委员会审批,实行公示协议出让。
“实际土地使用者”是指经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集体研究并按程序审批,与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签订购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付清了购地款的法人或自然人,且预购的土地已依法获得批准。
(六)处理遗留问题须提供的依据。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各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必须将与投资方或预购土地者签订的合同、收款凭证、工程投资结算书或工程验收审计报告等资料提交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自觉履行各自职能范围的审批和监管职责,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监察或司法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印发《汕头市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推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汕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汕头市监察局


中共汕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汕头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推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纪发[2002] 19号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党委、纪委、监察室,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市直局以上单位:
《汕头市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推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汕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汕 头 市 监 察 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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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推行
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实施办法

  为在我市县级以上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确保政务公开的真实、规范、有效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的精神,特制订如下监督制度实施办法。
  一、各区、县(市),市直局以上单位,要成立由纪检、监察、审计、人事等部门参与的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小组设立组长、成员3至5人。
  二、监督小组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每半年到市辖各区、县(市)和市直有关单位检查政务公开情况一次,有特殊情况随时监督检查。各区、县(市)的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也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加强对镇(街道)、村(居)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政务公开单位必须设立政务公开监督举报信箱1至2个,监督电话1个,并向群众公布。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特别 是对群众“点题公开”而未公开的问题,监督小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政务公开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应设立政务公开接待日,及时发现和解决群众反映政务公开的有关问题。
  四、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可聘请企业单位代表、社会有关人士和干部群众担任政务公开特邀监督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巡视。
  五、对政务公开考核第一次不合格的单位主要领导人要诫勉谈话;考核连续2次不合格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人党政纪处理。
  六、对政务公开工作,未能按制度、规定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或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点事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搞形式、走过场的,要对该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应调离其工作岗位或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免去其所任职务。
  七、在政务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 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二) 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
  (三) 对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
  (四)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致使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
  (五)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
  八、本办法由中共汕头市纪委、汕头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建施工确保运输安全的规定

铁道部


基建施工确保运输安全的规定

1988年8月15日,铁道部

为检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铁路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铁道部《关于加强领导,狠抓基础打好运输安全翻身仗的通知》和全国交通、全路运输两个安全工作会议的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为基建施工确保运输安全,特作以下若干规定。
一、新建复线或改建既有线施工,需要拆除,改动既有线线路、桥、隧建筑物,通信、信号、电力、牵引供电以及给排水等行车设备时,由设计单位提出过渡设计,建设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运营各方参加审查通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设计和防护措施,施工需要封锁区间或限制行车速度的工程项目,在前一个月提出具体作业计划申请,经所在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批复,并在施工前向所在车站办理要点手续后方可开工,施工时有关工务、电务等行车运营部门应密切配合,确保行车安全。
二、凡进行既有线正、站线拨接转线开通作业,视工程量及复杂程度,由工程处长或派负责人现场指挥。技术复杂,影响运输,关系重大的拨接开通作业,局领导要亲自指挥。
三、新增复线的设计,要保证既有线行车安全,所增加的费用列入概预算。设计Ⅱ类断面必须考虑施工中既有线运输安全的措施。
四、封锁区间或限速运行的施工作业区段,作业前必须指定施工负责人,进行书面交底,制定工艺细则,明确岗位职责,进行技术培训后,按批准的计划执行,要严格执行调度命令,不准超过给点时间。开工前应按规定设置防护。作业完毕后,经检查质量能确保行车安全方可开通。如达不到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要求延长时间。不可降低标准盲目开通。
五、在既有线施工,应配备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驻站联络员和工地防护人员。第一施工点的工地防护人员不可少于3人,(其中1人守电话,线路两端各派1人)。视线不良地段,应增设中间联络员传递信号。施工地点与相邻车站应有可靠直通电话联络,相互作好通话记录。
六、施工地点发生有妨碍行车安全情况时,施工负责人除采取紧急措施排除行车故障外,并应立即命令防护员显示停车信号,通知车站值班员(或经驻站联络员转告)拦停列车。
七、每次施工收工前,施工负责人应组织对本工点进行详细检查确定符合列车放行条件时,方准撤除防护。当施工负责人发出停止作业命令时,施工人员应即撤至限界以外,到安全地点待避。
八、在既有线行车地段进行土石方作业,弃土一般要在下游,做了排水,防止冲刷路基和涵渠堵塞。尤其是雨季要加强巡视,防止发生溜塌、危及行车安全。
九、新增桥涵要注意对既有线的影响,墩台挖基、涵渠接长、桥涵顶进等施工作业,要作好施工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对既有线进行必要的加固或看守,工地要备有应急抢修物资。
十、桥涵顶进作业一般不在雨季施工。开工前要有技术交底及水文地质资料,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连续作业,加强行车线上、下的安全防护,严格控制开挖坡率及一次顶进量。列车通过时严禁开挖或顶进作业。搞好各工序的衔接,并备应急措施严防坍塌伤人,确保行车安全。
十一、邻近既有线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火源起爆。爆破必须统一指挥,爆破前严格按规定办理要点手续,设置防护人员,对重点地段要加强安全措施,设专人清理危石,根据需要可派人看守。采取设防护栅栏或筑挡石墙等,防止落石堵塞既有线,砸坏钢轨。在已通电的电气化区段严禁使用电雷管。
十二、隧道改建应按区间施工办理,设有施工负责人,每一道工序作业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爆破后检查,施工脚手架及平台无变化;支护无侵入批准的临时施工限界;无松动围岩;无瞎炮;无危及行车安全的其他因素,并恢复照明和工作通道,线路状态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放行列车。收工前,施工负责人要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工,工地应有专人看守,并备有通讯设备。
十三、便线、便桥线路拨接转线及过渡信号等临时设施,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防护措施、封锁要点、限速条件,据以施工。必须保持良好的工程质量。履行验收、签字手续。便线便桥的养护维修单位由设计、施工、运营三方商定。
十四、利用既有线区间卸车需经行车调度批准,严格按规定时间进入区间作业和退回车站。作业完毕,卸车负责人要通知车上卸车人员停止卸料,组织车下人员清好道眼,关好车门,方可通知车长发车。列车走后应留有足够人员迅速按《工规》242条路料堆放限界的要求将路料清好堆稳,卸下沙子石碴上面不得再卸片石和重的材料等,以防受振滑下。
十五、在既有线站场或区间路肩上挖沟埋缆,要防止掏空路基、道床溜塌,架立电杆、接触网支柱要及时整正回填,防止电杆、支柱倾倒侵入限界,杆井基坑,根据前后工序和施工进度、安排进行开挖,对易坍塌地段的沟坑要进行加固,确保行车安全。在雨季施工,挖开的沟坑应尽量\做到随挖随立杆、埋缆随回填,以防雨水灌满沟坑,造成路基坍塌。
十六、在既有线站场或区间进行挖掘或铲运作业,设计单位在图纸上应标明地下管道、电力、通信、信号、电缆等准确位置,并取得运营维修部门协助查明具体地点和埋深,向施工人员作好交底记录,施工单位必须先行试挖,弄清地下电缆管线的位置及走向,经有关运营部门派员配合处理,保证不影响既有设备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才能开始施工。
十七、爆破器材的使用运输、保管要符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特别强调运送爆破器材的汽车一定要加棚、加锁,并增派公安警卫人员,确保运输中的安全,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运输爆破器材的汽车。严禁携带爆破器材乘坐火车。
十八、在既有线设置施工临时道口,需向所在铁路局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按正式道口铺设路面,防护标志及设施,设专人看守和清扫,经检查合格后,才能开通使用,使用完毕立即拆除。在使用中应特别加强道口上土石等物体的清除工作,以防垫脱列车。
十九、履带式施工机械,通过既有线道口,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做好道口路面和轨面防护,严防履带直接掸压轨面,占用道口时间较长影响行车时,必须办理要点封锁手续,在维修养护单位监护下通过。跨越道口施工的机械应备有应急的拖拉设施。
二十、电气化区段施工在离接触网带部分不足2米的建筑上作业,应严格遵守《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79)铁办字654号文公布〕的有关规定。如果无可靠的防护电措施则接触网必须停电。当接到电力调度许可作业的命令,并有接触网工安设临时接地线后,方可开始作业,作业时接触网工应在场监护。
二十一、电气化区段进行不断电施工时,在接触网支柱及接触网带电部分5米范围内的金属结构均需接地良好方准施工。脚手架、扒杆、起重吊装作业及各种绳索,均应捆绑搭设牢固,严禁侵限,必要时须有接触网工或经专门训练的人员在场监护。
二十二、在既有线进行电气化立支柱,钢柱,架设承力索导线调整等作业,必须要点封闭区间、站场方可施工,利用列车间隔使用梯车进行接触网上部零星作业,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护,作业人员当接到列车开来的信号或通知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将梯车抬出限界以外,并清除一切危及行车安全的工具、材料等,电气化施工作业车在进入施工点和撤离施工点时,必须进行联挂运行。
二十三、邻近既有线施工时,要设立距钢轨不少于2米的限界标志,防止机具,车辆设备等侵限发生事故。
二十四、在既有线进行轨道作业,一定要组织精壮劳力进点施工。不准民工单独承担轨道作业,凡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及较复杂的施工作业项目,不准单独发包给民工或路外施工企业承包,在既有线路上施工前,应与维修单位联系,确定施工影响范围。从动工始到办理移交手续前,施工影响范围内线、桥的保养和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二十五、使用轻型车辆必须取得车站值班员的同意,并填写“轻型车辆使用书”以及有足够的人员随行,能保证随时将车抬出线路。使用单轨小车必须有专人随时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行。
二十六、在既有线上使用轨道车,严格执行《轨道车管理规则》的规定,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在股道上停放时,必须制动防止溜车。轨道车的使用办法,按《技规》第186~189条有关规定执行,并应携带复轨器,还应携带报话器以便发生故障时与司机、车长和车站值班员联系,每年对车辆及人员进行一次鉴定和审查。
二十七、施工用轻型车辆及小车,用毕必须放置安全处所加锁保管,防止被他人抬上轨道,溜入行车线造成事故。
二十八、在既有线严禁使用齿条式起道机及未改进的轨逢调整器进行线路作业。在轨道电路区段严禁使用无绝缘装置的道尺等危及行车安全的机具进行线路作业。
二十九、施工人员不得在线路上行走,坐卧休息。人机、工具、材料严禁侵限,横过车站股道或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止步了望,确认两端无列车开来时方可通过。不准在车底下乘凉,钻车送料具,列车行进中严禁扒车、跳车。抬运轨料跨轨沿线路单位,必须设置防护,能及时撤出避让列车。
三十、在既有线施工,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护,正确显示信号,及时避让列车。复线地段作业,应严密注意两线来车,执行双线避车制,邻线来车也要下道避让列车,不得在两线之间避车。
三十一、在既有线上进行勘测钻探作业时,必须有人对仪器及测量人员进行防护,防止发生意外。
三十二、各级领导、技术人员和参加直接生产的职工,都要定期组织学习《技规》、《安规》。针对实际施工对象,进行岗位前教育学习和考试,在既有线上施工的人员均需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坚持考核持证上岗作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