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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1:56: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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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

税总发〔2013〕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联系税务部门实际,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2013年7月和9月,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工作特点,制定了体现“为民”要求的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各十条具体措施,以及体现“务实”要求的“三个实在”的十条具体措施。最近,税务总局在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税务部门体现“清廉”的总的要求是要做到“三个禁止”,即执法禁贪、服务禁懒、管理禁散,并制定了十条加强内部管理的具体措施。现就全国税务系统严肃纪律、做到“三个禁止”、促进廉洁从税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执法禁贪 
(一)严禁滥用职权。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规范税收执法,所有执法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不准收过头税、转引税款;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等制度,不准擅自设定和违规办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不准违规开展纳税评估、实施税务稽查和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不准违规采取税务行政强制和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
(二)严禁以权谋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赋、利为民所谋,不得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或小集体利益。不得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兼职取酬,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信息技术运维服务和推广税控器具中与信息运维服务商相互串通谋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不得强行或变相指定税务代理或参与税务代理活动收取费用;不得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中干预招标投标、违规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内外串通;不得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三)严禁吃拿卡要。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纳税人和基层出资的旅游、健身、娱乐、宴请等活动安排,收受纳税人和基层赠送的财物以及会员卡、消费卡;不得向纳税人和基层直接或变相索取财物,向纳税人和基层借钱和借占交通通讯工具、住房;不得报销私车保险、修理和燃油等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向纳税人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二、服务禁懒
(四)严禁刁难税户。带着感情和责任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不得对纳税人的正当需求敷衍塞责、拖延扯皮,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纳税人申请或受理后以各种借口拖着不办、延时缓办、给了好处才办;不得分次告知应一次性告知的事项,不得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咨询问题不答复或随意答复,不得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投诉和举报不受理、不办理;不得对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不纠正、不查处。
(五)严禁慢待基层。善待基层、关心基层、服务基层,对基层的困难和矛盾不得熟视无睹。对基层的请示要按规定在限定期限内答复,不得逾期或随意答复。对到上级税务机关办事的基层干部要热情对待,不得居高临下、言语粗暴、态度生硬,甚至不跑、不请、不送不办事。
(六)严禁不务大局。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增强全局观念,把服务大局作为重要的政治责任,时刻都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工作。不能就税收论税收,不关心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关心服务总局战略要求,不关心服务国家改革开放。不得在服务大局上消极被动,不得在服务大局上光说不做,不得在服务大局上长期拿不出得到认可的意见和建议。
三、管理禁散
(七)严明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及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不能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严禁擅自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严禁在网络等媒介传播、散布谣言和不当言论。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税务总局党组贯彻实施办法及其监督办法和零申报制度、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严查重处。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
(八)严格管理要求。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行科学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规范高效运转。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不得对上级税务机关出台的制度规定作选择性、变通性执行。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监督办法,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严禁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格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工作时间炒股、玩游戏及从事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坚决治理纪律松弛、作风散漫等问题。严禁公车私用、公款请客等违规行为。严格外事管理,严肃外事纪律。
(九)严禁铺张浪费。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审核把关,坚持勤俭办一切事情。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突破年度预算控制指标。不得违规超标购建、装修办公和业务用房,配置高档办公用品,配备、购买、更换车辆。不得借举办庆典、论坛、税收宣传等活动邀请演艺明星,追求奢华、铺张浪费。不得向基层和纳税人摊派强制购买报刊、书籍。不得借开会、调研、考察、出国、检查、培训之名游山玩水、变相公款旅游。
(十)严肃问责追究。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严抓严管,不当老好人,不怕得罪人。对违反党纪政纪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该批评的批评,该通报的通报,该查处的查处,不纵容、不包庇、不姑息。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税务总局出台的一系列廉洁从政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细化和落实好各项措施,领导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挥表率作用,严格做到“三个禁止”,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升税务部门良好社会形象,为持续推进税收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30日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

甘肃省人大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



2002-9-27 颁布 2002-9-27 实施 文号: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关键字: 人大 司法案件 监督条例
颁布机构: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案件的监督工作,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提高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终结或者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案件。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实施司法案件监督,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二)集体行使职权;

  (三)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不直接办理案件。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支持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支持检察机关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支持审判、检察机关通过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纠正违法、失职案件。

  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监督案件的不同情况,将监督案件转交审判、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审判、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报告办理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审判、检察机关应当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下列情况:

  (一)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诉的案件数;

  (二)再审案件数及审理情况;

  (三)抗诉案件数及审理情况;

  (四)超期羁押的人数及原因;

  (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中发生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下列渠道选择需要监督的司法案件: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办理案件的申诉、控告、检举;

  (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需要监督的案件;

  (三)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评议中发现的认为需要监督的案件;

  (四)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以及其他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商请监督的案件;

  (五)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法提请监督的案件。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判、检察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案件实施监督:

  (一)判决、裁定、决定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不当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严重违法、失职的;

  (四)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严重违法案件。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案件,可以按下列方式实施监督:

  (一)审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司法案件监督议案,听取与议案有关情况的汇报,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

  (二)依法对有关的审判、检察机关就案件办理情况提出质询案;

  (三)特定问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对有严重违法、失职行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免职、撤职或者罢免;

  (五)根据需要将重大违法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对司法案件监督的日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案件,由主任会议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听取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审判、检察机关有关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决定有关审判、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并报告结果;

  (三)向有关审判、检察机关发出司法案件监督意见书;

  (四)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司法案件监督议案。

  第十条 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

  (二)可以决定就有关案件向有关审判、检察机关初步询问核实;

  (三)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案件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后,交审判、检察机关处理,并要求报告办理结果;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主任会议报告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检查、督促司法案件监督意见书的办理情况;

  (五)向主任会议、常委会报告或者向审判、检察机关通报有关司法案件监督工作的情况;

  (六)汇总审判、检察机关报告的有关情况;

  (七)办理常委会交予的其他有关司法案件监督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讨论司法案件时,可以邀请有关法律专家、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审判、检察机关对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司法案件,应当有专人负责办理,并在要求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答复当事人。

  第十三条 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询问成者依法质询;建议有关的审判、检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人员予以免职、撤职或者罢免:

  (一)对于人大常委会决定监督的案件不依法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的期限报告办理结果的;

  (二)隐匿、拒绝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虚假材料,作虚假报告的;

  (三)对向人大常委会提供情况、材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审判、检察机关应当将对违法、失职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处理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参与监督工作的人员实施司法案件监督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重监督质量和效果;与监督的司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切实加强进出口核销工作的决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切实加强进出口核销工作的决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进出口实行收、付汇核销监管制度是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收支中,外贸出口收入是最大的进项,进口支出是最大的出项。因此,保证出口能及时、足额地收到外汇,进口用汇都是真正的进口所需要,对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特别是亚
洲金融危机发生以来,骗汇、逃汇和套汇等违法活动相当严重,已影响到我国的国际收支良好的平衡态势。目前发现的骗汇、逃汇和套汇绝大多数是从贸易收支渠道进行的。防范、发现和惩处这些违法行为,除了集中开展外汇检查,打击这些违法行为外,主要依靠日常的收、付汇核销工作

但是,这几年来我们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不足,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很多人把它看作一项单纯的操作业务,人员配备弱。岗位设置不全,特别是没有设置专门的跟踪检查岗位。另外,现行办法对出口不收汇或逾期收汇,虽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统计并做催收工作,但对企业没有考核办
法和严格地进行处罚。对信用证、托收和预付货款项下进口售、付汇核销,现行办法是,未报审或报审时发现伪造、涂改、重复使用报关单的,向外汇局说明情况,逾期未说明情况的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处罚种类单一,而且处罚过轻,这种情况与当前的外汇形势
和核销工作的任务是不适应的。
为此,现作出以下决定:
一、各级外汇局必须对核销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主管领导要亲自关注、检查、督促这项工作,要配备作风廉洁、责任心强的干部主持这项工作。
二、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进出口核销的作用
制定出口核销考核办法和进口核销考核办法。科学、合理地设定考核指标,按时统计、发布各个企业的进、出口核销情况,根据核销情况评定企业进出口收、付汇业绩,对不同业绩的企业作出奖惩。
遵照朱总理关于“对外贸出口考核要从考核出口值为主,转向考核收汇额为主”的指示精神,各级外汇局要定期发布各地区的出口收汇额作为地区外贸出口的业绩。“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和进口核销考核办法公布以后,各级分局要严格执行。
三、除了用考核办法对企业进出口作出奖惩以外,要从进出口核销中查找逃汇和骗汇问题,进而立案查处。根据司法解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触犯刑律的,要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触犯刑律的要作出行政处罚。充分发挥核销工作
对防范、发现、查处骗汇、逃汇和套汇行为的作用。检查部门和核销部门要密切配合,作为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各级外汇局要与同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充分发挥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外贸企业的管理作用。
五、要明确核销工作的岗位分工,加强分析、统计和对逾期未核销追踪岗位。每个岗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具有一定水平的人员,以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六、核销工作肩负着对进出口企业的收付汇业绩做出考核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分别作出奖惩以及建议对业绩差的企业停止外贸经营权、对违法的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和提供证据的责任和权力。因此,各级外汇局对核销工作人员要加强思想建设,建立监督制度,防止执法不严、执法
不公、甚至徇私枉法的行为发生。没有实行复核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健全复核制度。要严格各种单证和档案管理。
七、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在全国推广以后,将为我们提高管理水平创造很好的条件,它既可以扩大核销监管的范围,又能够提高核查速度。当前需要加紧解决推广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障碍,促其尽快发挥作用,并向海关提出合理的改进系统的建议。同时要高度重视对该系统的功能
挖掘,从现在起就要对如何利用好这一系统改进我们的管理模式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
八、核销工作人员每天面对众多的企业,是外汇局的主要窗口,体现外汇局的社会形象,既要完成监管的责任,又要在工作中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质量。



199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