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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5:32: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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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个人住房贷款性质比较特殊,各行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正确理解个人住房贷款的核算方法,保证该项业务顺利开展。
二、对信用卡、储蓄卡(折)扣款的核算手续,总行将制定全行统一的核算办法,在总行规定印发前,已开办代扣结算业务的行,暂按各行的规定办理,未开办代扣结算业务的,暂由各行自定相应的核算手续。未制定会计核算规定的,不得采取委托扣款结算方式还款。
三、会计核算程序的修改和开发暂由各一级分行负责,会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与科技部门密切合作,以保证满足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的需要。
四、本办法有关会计核算基本规定与《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总行会计部负责解释,各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管理及会计核算手续》及住房信贷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一章 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一、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按《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管理及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纳入表外科目“担保物”核算,按抵押(质押)合同金额登记入账。
二、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物及权证,由贷款经办行指定部门管理与保管,质押物由会计部门保管。
三、借款人支用贷款时采取直接提款或专项提款方式。直接提款是将款项转入借款人的信用卡或储蓄账户,一般仅限于自建、大修形式的个人住房贷款,对直接提款方式应严格控制,借款人提款时需经贷款行业务管理部门批准,会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借款人贷款
使用的监督与管理。采用专项提款方式是将款项直接转入售房单位或开发商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对非按揭形式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采取专项提款方式,如需采取直接提款方式,按上述规定办理。对置换、折迁等其他形式的个人住房贷款,比照上述规定办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
特殊规定。
四、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可选择下列方式:
(一)柜台还款方式。指借款人直接到贷款经办行或所属机构会计柜台交存现金或转账(提示票据及其他结算方式)还款。
(二)委托扣款方式。指借款人委托贷款经办行的发卡行或储蓄部门,在借款人开立的信用卡、活期储蓄存款账户中扣款的方式来偿还借款。
借款人选择委托扣款方式还款,须向贷款经办行提出申请,并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以已持有的信用卡或储蓄卡(折)还款,须向贷款经办行提供户名、卡号或账号等。新开立账户的,按现行制度规定办理开户手续,贷款经办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将信用卡或储蓄卡(折)发给借款人。借款人
每月在结息日前,将不少于“分期还款额”的款项存入其开立的信用卡账户或储蓄账户内,保证到期足额支付贷款本息。
五、被委托部门扣款时,对借款人储蓄存款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委托扣划金额”的,信用卡账户透支额超过限额的,按款项不足处理,原则上不予扣划。
六、结息。
(一)正常贷款结息分两种情况:
1.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结息日对年对月对日计算。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并按月结息。借款人以柜台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实行单户结息;借款人以委托扣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实行批量结息,结息日由各一级分行结合本行实际自行确定。
(二)逾期贷款的结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的,发生的逾期贷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份的20日;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发生的逾期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随正常贷款。
(三)应收利息复利的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的按季结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结息。
七、借款人按月还款的期限。
(一)以柜台还款方式还款的,在当月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视为正常。
(二)以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从结息日至每月的最后一日。结息日进行第一次委托扣款,收到款项的做账务处理,未收到款项的,暂不做账务处理。待月末最后一日再进行一次委托扣款,收到款项的做账务处理,未收到款项的,按逾期进行处理。
八、借款人超过正常的还款期限,未按合同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应将未偿还部分视为逾期贷款;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额(不含应收利息复利)累计大于或等于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额”的六倍时,应将尚未归还的全部贷款视为逾期贷款。对借款人采取累进还款法,拖欠期限跨
两个累进阶梯时,分别两个累进阶梯计算。遇有利率调整,按调整利率前后不同的分期付款额分别计算。
不论贷款部分逾期还是全部逾期,只对未按分期还款计划还款的部分计算罚息,未到还款期的贷款仍按合同约定的正常利率计息。
发生逾期贷款时,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信贷部门,由信贷部门负责催收。借款人收到催款通知,或以柜台还款方式偿还逾期贷款,或将款项存入其信用卡、储蓄账户,通知贷款行扣款。
贷款全部转作逾期后,如借款人偿还全部逾期的贷款本息及当期的贷款本息,应将其贷款再转作正常贷款。
九、贷款经办行收取借款人贷款本息时,本着“先收息,后收本”的原则,先收取逾期贷款利息,再收取正常贷款利息,然后收取逾期贷款本金,其次是正常贷款本金。
十、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计算。贷款经办行计算借款人每月应偿还的贷款利息时,每一个月、提前全部还款及最后一个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其余各月不分大小月均按30天计算。计算贷款本息的基本公式:
每月应偿还的贷款利息=贷款余额×月利率
每月应偿还贷款本金=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额-每月应偿还的贷款利息
(一)采用月均还款法,借款人各月应归还贷款本息的计算方法:
第一个月: L1=P0TI/30
A1=F-L1
第二个月: L2=(P0-A1)I
A2=F-L2
……
第N-1个月:LN-1=(PN-3-AN-2)I
AN-1=F-LN-1
最后一个月:
LN=(PN-2-AN-1)TI/30
AN=PN-1
借款人提前全部归还贷款本息套用上述“最后一个月”的公式计算。
上述公式中,各字母的含义:
LN——第N个月应归还的贷款利息
I——月利率
AN——第N个月应归还的贷款本金
F——等额还款本息额
PN——第N+1个月的月初贷款账户余额(不含逾期)
T——实际使用天数
(二)采用累进还款法,在等额还款期限内按上述公式计算贷款本息,以后逐年或每隔几年按一定比率增加还款额时,加上增加的还款金额后套用上述公式计算。
十一、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分为提前全部归还贷款和提前部分归还贷款。提前部分归还贷款又分为预还贷款本息和提前偿还本金。预还贷款本息是指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约定的“分期还款额”,提前预还一期以上贷款本息。提前偿还本金是指借款人以多于合同或还款协议约
定的“分期还款额”,在偿还当期贷款利息后,剩余部分偿还贷款本金。各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低提前偿还本金的限额,低于限额的不予办理。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时,应提前通知贷款经办行,经贷款经办行同意后办理还款手续,对提前全部和提前偿还本金的,贷款行按还款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
十二、借款人提前部分归还贷款后,对尚未归还的贷款可做如下处理:
(一)提前预还本息。
1.仍执行原贷款期限,借款人在预还的几期内可中断还款,贷款行不作逾期处理。
2.分期还款额不变,按预还期数缩短还款期限,借款人下期应连续还款。
(二)提前偿还本金。
1.还款期限不变,重新约定分期还款额;
2.分期还款额不变,重新约定还款期限;
3.重新约定还款期限和分期还款额;
4.重新约定累进还款方式(累进频率、累进比例、分期还款金额);
5.还款期与还款额均不变,因提前偿还本金造成的差额,在最后一次还款时调整。
十三、各贷款经办行每年与借款人至少核对一次贷款账。借款人信用卡存款户和储蓄存款户的核对,分别由信用卡和储蓄部门负责按现行制度的规定进行核对。
十四、各行必须严格按照本核算办法对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核算,不得在个人住房贷款科目下随意更改或增加核算内容。

第二章 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与账簿
一、会计科目。将“476住宅储蓄贷款”科目改为“476个人住房贷款”科目,该科目核算本行向购买自用住房或建造大修理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按借款人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借款人归还贷款时记贷方,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2页第50行,归属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贷款”项目,其中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的归属“短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归属“逾期贷款”项目。本科目总账传输代号不变。
原在“476住宅储蓄贷款”科目中核算的向个人发放的住宅储蓄贷款,结转到“476个人住房贷款”科目核算。
为保证“476个人住房贷款”科目核算的真实性,对有些经办行不按规定在原“476住宅储蓄贷款”科目中核算的贷款作如下调整:
对发放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自营性固定资产性质的贷款调整到“483房地产开发贷款”相应的‘二级科目中核算,属于流动资金性质的贷款调整到“414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相应的二级科目中核算;对向个人发放的不属于住房性质的小额抵押贷款,调整到“478其他贷款”? 颇恐泻怂恪? “应收利息”按借款人设户核算。
二、会计凭证。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附件一)专用凭证,该凭证适用于对个人发放的住房、汽车消费贷款等零售业务。
批量结息时,使用规定的“计算利息汇总水单”(附件六)。为满足不同核算软件的需要,对各种“清单”在主要要素不变的情况下,各行可适当增减要素。
三、账簿。贷款明细账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个人( )贷款明细账”(附件二),该账簿适用于对个人发放的住房、汽车消费贷款等零售业务。

第三章 发放贷款的核算
信贷部门按规定办理完贷款手续后,填制一式二份“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简称:开户通知书,附件九)送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根据信贷部门“开户通知书”,为借款人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时,根据“开户通知书”载明的贷款种类、贷款期限、币种、利率、合同金额等登记贷款账首,并将贷款账号提供给借款人。“开户通知书”专夹保管(借款人偿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在“开户通知书上”注明“贷款? デ澹严А保鞯比栈箍钇局さ母郊岸?,根据“抵(质)押金额”,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担保物”表外科目账。借款人支用贷款时,应审查借款人填制的“个人(住房)贷款支付凭证”金额与“开户通知书”的金额是否相符,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借款人、收款人名称、账号、
开户行填写是否正确;信贷部门及借款人是否签(字)章。审查无误后,按下列手续处理:
一、借款人采取直接提款方式。在各联“个人(住房)贷款支付凭证”(第四联可免填)上加盖“转讫章”,第一联“回单”退借款人,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三联作内部往来或系统内往来记账凭证附件,第五联送信贷部门。会计分录:
借: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户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
或:系统内存放款项——××行户
二、借款人采取专项提款方式。在各联“个人(住房)贷款支付凭证”上加盖“转讫章”,第一联“回单”退借款人,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三联作贷方记账凭证,将第四联交售房单位或开发商,第五联送信贷部门。会计分录:
借: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户
贷:××存款——××(售房)单位户

第四章 归还贷款本息的核算
一、柜台还款方式的会计处理手续。
(一)现金。借款人还款时,应填制—式两联“现金交款单”,在“款项来源”栏注明“归还第×个月借款”字样。
经办行出纳柜台收到借款人填制的“现金交款单”及现金审查无误后,加盖“现金收讫章”,第一联退借款人,第二联交会计柜台。会计柜台收到第二联“现金交款单”处理如下:
1.贷款经办行直接收取现金的处理。会计柜台结计借款人贷款户的利息,打印一式三联“计算利息清单”,计算本期应还贷款本金,并打印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以“转账贷方凭证”做贷款户的记账凭证,第二联“现金交款单”和第一联“计算利息清单”作附件,“计算利息清单”
第二联作利息收入户的记账凭证,“计算利息清单”第三联退借款人。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贷: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2.非贷款经办行代收现金的处理。会计柜台根据“现金交款单”第二联编制两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附件三)和一份“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以“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作贷方记账凭证,“现金交款单”和一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
将一联“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和“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通过系统内票据传递方式送主管行会计柜台。
主管行为贷款经办行的,收到“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和“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后,按上述“1”的手续办理。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往来户
贷:个人住房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主管行为非贷款经办行的,收到“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和“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后,应通过内部往来或系统内票据交换,将款项转划贷款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往来户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
二、委托扣款方式的会计处理手续。结息日会计柜台打印“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附件四),区别不同的扣划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一)从借款人信用卡账户扣款的会计处理。结息日营业开始,会计柜台将打印的“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送信用卡业务部门。信用卡会计柜台检查借款人信用卡账户余额,款项充足的(含信用额度)及时进行扣款。扣款时,打印两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附件五)和两联划款凭证
,一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自留作记账凭证附件,一份连同一联划款凭证送会计部门。
主管行为贷款经办行的,会计柜台收到信用卡部门划转来的划款凭证和“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结计借款人贷款户的利息,打印一联“计算利息流水单”(附件六-2),根据“计算利息流水单”合计数打印一联“计算利息汇总水单”(附件六-1),计算本期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并汇总
打印一联“转账贷方凭证”。
以汇总的“转账贷方凭证”作贷款科目的记账凭证,“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作附件,“计算利息汇总水单”作利息收入科目的记账凭证,“计算利息流水单”作附件,以划款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户
贷: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主管行为非贷款经办行的,通过系统内(或内部往来)将款项划给贷款经办行,贷款经办行按上述手续处理。
(二)从借款人储蓄卡(折)扣款的会计处理。结息日营业开始,会计柜台按借款人开户储蓄所生成扣划数据磁盘(磁盘报文格式由各分行自定),连同“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一并送储蓄所。
储蓄所收到会计柜台提供的磁盘和“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后,从借款人储蓄存款账户中及时扣款。扣款时,打印两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和“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一份清单自留作记账凭证附件,另一份连同内部往来凭证送会计部门。
会计柜台收到储蓄所“内部往来划收报单”和一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后,比照信用卡扣款的会计处理手续办理。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往来户
贷: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如借款人需“计算利息清单”作回单,可打印“计算利息流水单”交借款人。
三、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会计处理。
(一)提前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的,会计柜台根据贷款账户余额按实际使用期限(从上期结息日到本次归还贷款本息日止)结计利息,其余会计处理手续比照本章“一”的有关手续处理。
(二)提前偿还本金的,会计柜台根据借款人有关还款凭证,结计借款人当期的贷款利息,以还款额减去当期贷款利息的余额偿还贷款本金,其余会计处理比照本章“一”的有关手续办理。
(三)提前预还贷款本息的,根据借款人预还的期数,计算机连续计算各期应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可分期打印或汇总打印“计算利息清单”和“转账贷方凭证”,其余会计处理比照本章“一”的有关手续办理。
(四)对提前全部归还贷款和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收取违约金,交现金的借款人填制“现金交款单”,转账的,根据有关转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户
贷:营业外收入——罚款收入

第五章 逾期贷款的核算
一、柜台还款方式还款。
(一)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的处理。每月还款期最后一日,借款人未来归还贷款,会计柜台结计借款人贷款户利息,打印一式三联“计算利息清单”,计算机自动计算应偿还贷款本金数,只作逾期记录标志,在账簿上不作逾期记载,应计利息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应收利息——××借款人户利息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二)借款人全额偿还贷款利息,拖欠本金的处理。会计部门根据有关还款凭证,结计借款人贷款户利息,打印一式三联“计算利息清单”,逾期本金按上述(一)的方式处理,实收的利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三)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利息和部分贷款本金的处理。根据借款人有关还款凭证,结计借款人贷款户的利息,打印一式三联“计算利息清单”,计算机计算逾期本金(应偿还贷款本金数—本次偿还本金数),按偿还本金金额打印一联“传账贷方凭证”,逾期部分本金只作记录标志,不作
账簿记载。以利息清单第二联作利息收入科目的记账凭证,第一联作附件,第三联退借款人。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户
贷: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四)借款人仅偿还部分贷款利息的处理。借款人仅偿还部分贷款利息,根据借款人有关还款凭证结计借款人贷款户的利息,打印一式三联“计算利息清单”,计算机计算本次应偿还贷款本金,作逾期记录,在账簿上不作逾期记载。以利息清单第一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作贷方记账
凭证,第三联退借款人。会计分录:
借:应收利息——××借款人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对实收的贷款利息,打印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户
贷:应收利息——××借款人户
在按上述手续处理后,打印一份“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贷款本息清单”(附件七)送信贷部门。
二、实行批量扣款的贷款户,在批量结息日根据扣款结果分别处理如下:
(一)借款人账户款项不足的,不作扣款处理。待月末最后一日再发送一次扣款信息,如借款人账户仍款项不足的,按本章“一”项中“(一)”的手续处理。
(二)下期扣款时,如借款人仍未归还逾期部分的贷款,贷款经办行在打印“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时,将到期和逾期的贷款本息一并计算在内。
三、贷款全部逾期的处理。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额,等于“分期还款额”六倍时,应将尚未归还的全部贷款余额结转到“逾期贷款”栏内。结转时,打印两份“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贷款本息清单”,根据“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贷款本息清单”记载贷款账,在“摘要”栏记载“结转逾期
”字样,同时记正常贷款栏的“贷方”和“逾期贷款”栏的“借方”,并按规定计算罚息。
在账务处理完毕后,将“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贷款本息清单”一份送信贷部门,另一份装订在当日凭证“个人住房贷款”科目的后面。
四、逾期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其利息在“催收利息”科目核算。

第六章 对账
对账时,由会计柜台逐户打印对账单(附件八)一式两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借款人。借款人核对无误后,在一联对账单上签字退经办行。经办行留存装订,保存期限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

附件:一

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回单)
---------------- 1
年 月 日
----------------------------------------
|借|全 称| |收|全 称| |
| |---|--------| |---|-----------------|
|款|账 号| |款|账 号| |
| |---|--------| |---|-----------------|
|人|开户行| |人|开户行| |
|--------------------|-----------------|
| 金额 | 币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大 写) | | | | | | | | | |
|--------------------------------------|
|委托你行将上述贷款金额转 | | |
|存--存款户 | | |
| 会计部门(盖章) |信贷部门(盖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规格:连边8.5×17.5厘米(白纸印黑字)

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借据)
---------------- 2
年 月 日
----------------------------------------
|借|全 称| |收|全 称| |
| |---|--------| |---|-----------------|
|款|账 号| |款|账 号| |
| |---|--------| |---|-----------------|
|人|开户行| |人|开户行| |
|--------------------|-----------------|
| 金额 | 币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大 写) | | | | | | | | | |
|--------------------------------------|
|委托你行将上述贷款金额转 | |科目(借)___ |
|存--存款户 | |对方科目(贷)__|
| 借款人(签字) |信贷部门(盖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记账 复核 |
----------------------------------------
规格:连边8.5×17.5厘米(白纸印绿字)

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
------------ 3
年 月 日
----------------------------------------
|借|全 称| |收|全 称| |
| |---|--------| |---|-----------------|
|款|账 号| |款|账 号| |
| |---|--------| |---|-----------------|
|人|开户行| |人|开户行| |
|--------------------|-----------------|
| 金额 | 币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大 写) | | | | | | | | | |
|--------------------------------------|
|委托你行将上述贷款金额转 | |科目(贷)___ |
|存--存款户 | |对方科目(借)__|
| 借款人(签字) |会计部门(盖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记账 复核 |
----------------------------------------
规格:连边8.5×17.5厘米(白纸印红字)

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收账通知)
------------------ 4
年 月 日
----------------------------------------
|借|全 称| |收|全 称| |
| |---|--------| |---|-----------------|
|款|账 号| |款|账 号| |
| |---|--------| |---|-----------------|
|人|开户行| |人|开户行| |
|--------------------|-----------------|
| 金额 | 币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大 写) | | | | | | | | | |
|--------------------------------------|
|委托你行将上述贷款金额转 | |备注: |
|存--存款户 | | |
| |会计部门(盖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规格:连边8.5×17.5厘米(白纸印黑字)

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
------------ 5
年 月 日
----------------------------------------
|借|全 称| |收|全 称| |
| |---|--------| |---|-----------------|
|款|账 号| |款|账 号| |
| |---|--------| |---|-----------------|
|人|开户行| |人|开户行| |
|--------------------|-----------------|
| 金额 | 币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大 写) | | | | | | | | | |
|--------------------------------------|
|委托你行将上述贷款金额转 | |备注: |
|存--存款户 | | |
| |信贷部门(盖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规格:连边8.5×17.5厘米(白纸印蓝字)

附件:二

中国建设银行( )
个人 贷款明细账
贷款额度: 户名: 账号:
合同编号: 利率: (调整: ; ) 逾期利率: 第 页
币别: (调整: : ; ; )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本户共 页
--------------------------------------------------
| 年 | | | | | | | | | | 逾期贷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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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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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代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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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凭证 | | 贷款户 | | | | |
| 流水号 | | 凭证号码 | | 还款人 | 代收金额 | 记账 | 复核 |
| | 种类 | | 账 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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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经办行: 第 页(共 页)

附件:四

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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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被委托部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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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人 | | 应收利息户 | 帐款户帐 | 委托扣款 |
| 流水号 | | 贷款户账号 | | | |
| | 名 称 | | 账 号 | (卡)号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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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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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经办行: 第 页(共 页)

附件:五

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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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代扣部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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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应收利息户 | 存款户账 | 委托代扣 | 实际代扣 | |
| 流水号 | 贷款户账号 | | | | | 操作员 |
| | | 账 号 | (卡)号 | 金 额 | 金 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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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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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经办行: 第 页(共 页)

附件:六-1

计算利息汇总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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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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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名或账号 | 摘 要 | 金 额 |
|---------|--------|--------------|作
| | | |利
|---------------------------------|息
| 币(大写): |收
|---------------------------------|入
|交易机构代码: |会|借:_____ |凭
|交易笔数: |计|贷:_____ |证
|原凭证种类: |分| |
|原凭证号码: (会计盖章) |录|记账 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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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2(参考格式)

计算利息流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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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期 流水号 户名 存款账号 贷款账号 金额 录入 |
| |
| |
|…… |
|合计: 笔数: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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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贷款本息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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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止 第 页(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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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户 | 应收利息户 | 本息额 |
| 借款人 |---------|---------| |
| | 账号 | 金额 | 账号 | 金额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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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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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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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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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部门(盖章) 经办员:

附件:八

个人( )贷款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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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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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现将截止 月底你的贷款户(账号 )余额 元及 |
|应收利息户(账号 )余额 元发送给你,请核对。 |
| 将不符款项列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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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账 | 凭证 | | | |
| 账户 | | | 摘要 | 我行账面少记金额 | 我行账面多记金额 |
| | 日期 | 号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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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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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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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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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数字已核对。 |请核对后,签字退回我行一份。 |
| | |
| | |
| 借款人(签字) | 贷款行(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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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中国建设银行 行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

编号( )年( )号
会计部门:
根据我行与 签定的 号《借款合同》及相关从合同,双方约定
如下:
贷款种类:
贷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币 种:
利 率:
合同金额: 币(大写): 小写:
抵(质)押金额: 币(大写): 小写:
还款方式:

该贷款已按规定办理完支用前的手续,可以为 开立 贷
款账户,并相应开立贷款转存账户。

信贷部门主管签字:
信贷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会计部门(代合同副本),一份信贷部门留底;
本通知书只作为开立贷款户
的依据,不做他用。

会计部门意见:


会计主管签字:
年 月 日



1998年7月2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8〕154号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纠纷调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资产购置科学、配置合理、有效使用和处置得当。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按规定权限审批资产配置、处置及产权变动等事项;
  (四)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五)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六)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七)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八)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保全指标进行监督考核;
  (九)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的购置、处置事项;
  (五)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
  (六)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组织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八)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在每年度终了向其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的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和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
  (五)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负责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八)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按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相适应;
  (二)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第十五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单位资产状况对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等方式。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投资以及担保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以及担保等取得的收入,都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单位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保证资产的完好,定期进行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统计报告制度和稽查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活动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应逐步创造条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或改变隶属关系而引起资产变动的,应制定资产处置方案,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转让、变卖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重要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有效凭证。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办理资产处置的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六章 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调解,必要时报同级政府裁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和清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负责。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的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更新有关数据,全面掌握行政事业资产变动情况,为编制和安排单位部门预算提供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报送的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收益和结存等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理好行政事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和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比照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县(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论电子票据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构建

中山大学法学院 郭健冬


【论文摘要】本文介绍了国外关于认证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有关立法,分析了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比较研究,笔者试图构建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大体框架,以期对我国的电子认证立法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认证机构 电子票据 电子签名 民事法律责任
Abstract: This note introduces the corresponding legislations of foreign country about the civil legal duty of certification authorities ,and analyzes the leg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Based on the comparative research ,the author intends to design the framework of the civil legal duty of certification authorities, in order to put up some constructive ideas of legislating authentication in China.
Keywords: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Electronic Bills Digital Signature Civil Legal Duty
引 言
电子票据是电子商务中基本的支付结算方式,而认证机构又是电子票据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没有认证机构,整个电子交易系统不可能建立,因此必须完善认证机构的相关立法。而在认证机构立法中,其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又是电子票据的关键性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认证机构与用户、证书信赖人之间的交易风险的分配,为各方当事人乃至立法者所极其关注。然而我国认证机构立法方面几乎是一篇空白,理论上也多是集中在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市场准入、技术标准的研究,对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研究更是语焉不详。而国外的相关立法显得比较完善,因此笔者借鉴了国外的立法成果,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试图构建我国的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本文第一部分确定了认证机构的行政性质和法律地位;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等国家的立法,采取比较法的方法总结出各国在民事责任立法方面的一般规律;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制度安排,在这部分笔者大胆引进海商法中的有关制度,如责任限制和责任基金,以完善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一、认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认证机构作为电子交易中的信息确认方,要阐述它的民事责任,首先要解决它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地位问题。而各国对认证机构的设立方式采取的不同的态度,折射出各国对认证机构的性质上的认识的不同。结合我国的电子市场的发展现实,笔者认为,认证机构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应具有双重性,即一方面其是作为网络服务中心而存在,另一方面其又是作为特定的行政主体而存在定的行政主体,而且行政性质占主导。
作为网络服务商,它所提供的是一种信用服务,通过为参与电子交易的当事人提供由其签发的个人身份证书、持卡人证书、商家证书、帐户认证等使交易双方相信对方的身份,从而保证交易的安全进行。作为特定的行政主体:(1)作为“网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商务市场的建立是进行电子交易的前提,电子商务市场准入的谨慎则是保证电子交易安全的有效措施之一;(2)作为“网上”的税收管理机关;(3)作为“网上”的海关。电子商务以电脑为依托,冲破了一切国家的地域、管辖权的限制,较多的涉及了跨国贸易。电子商务跨国贸易具体又可分为在线贸易和离线贸易两种交易方式。离线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在关税方面并不会产生多少差异,只有在线交易才会对现行关税法提出挑战。由于电子商务跨国在线交易的过程“无形无踪”,只在电子空间内就可以完成而无需通过海关,海关也就无法对其进行监督。因此传统交易下的海关关税制度便无法适用,这一责任便落在认证机构身上。
二、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国外立法举要
(一)美国的相关立法。美国如今已有49个州颁布了与电子签名有关的法律。有少数几个州的法律只允许电子签名用于与政府机构的交易中。尽管随着电子商务的逐步发展,欺诈和财政损失的潜在风险也在增长,但是只有四个州制定了综合的法律用以规定在公开和私下交易的认证机构对信赖当事人的责任标准。犹他州在1995年就制定了电子签名法。这一制定法规定了认证机构在当事人作出证书的行为和责任标准,接着华盛顿州明尼苏达州和伊利诺斯州也进行了这方面的立法。
1.犹他州的电子签名法。犹他州确定了认证机构的资格标准和许可要件,并第一次承认电子签名在商业中的法律效力。除此之外,还规定了认证机构在公钥制度中的最低行为标准。最值得指出的是规定了当认证机构在发出证书时的基本义务和相应的担保,在证书上表明的信赖限度和责任,并且规定了由于信赖存在缺陷的证书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方法。犹他州的电子签名法规定,认证机构必须通过可靠的系统(trustworthy system)提供服务。根据该法,注册了的认证机构在发出证书时必须对信赖证书中记载的信息当事人保证下列情况的准确性:
(a)在证书中记载的信息和经认证机构确认的列明的信息的准确性;
(b)对证书的可靠性有影响的可预见的信息材料在证书中应有所提及;
(c)签署人已经接受证书,并且(d)认证机构的发出的证书符合本州现行法的规定。
如果认证机构违背其保证义务而对因信赖的当事人造成损害,法律对赔偿的数额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犹他州签名法对证书引入了双重限制,即信赖限制和责任限制。对于信赖限制,该法规定依信赖行为的风险总额不得超过证书的信赖限制。
除了法律的规定之外,认证机构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运营程序确立责任限制。签名法进一步规定,除非认证机构在其运营程序中放弃责任限制,否则认证机构不对超出信赖限制的损失负责,即使超出信赖限制的损失是由错误的或伪造的电子签名造成,只要认证机构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构成要件。所谓的实质构成要件是指按照可靠的系统提供服务和不参与会产生不合理风险的商业活动。
然而,根据犹他州签名法,即使损失是由于证书的错误陈述造成,认证机构也只对证书中
写明的信赖程度负责。认证机构对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免去了间接损失和惩罚性赔偿,也免去了利润、利息和精神痛苦的赔偿。
犹他州的签名法还规定了一种固定的补偿方法以弥补当事人因信赖所造成的损失。该法要求认证机构在注册时必须向犹他州的商务部提供适当的担保。这项担保确保当事人获得一定的补偿。要从担保中获得补偿,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在认证机构违规的两年内向商务部提交一份书面的通知书面通知必须列明请求的数额和理由以及其他商务部要求提供的相关的信息。利用担保的补偿方法比诉讼的方法简捷得多,但是担保的数额毕竟是有限的。正如前面所提及到的,补偿数额不能超过信赖限制的范围,最重要的是,担保的总责任不能超过担保物的价值。因此,在先的请求权在其有效期内由担保满足,那么在后的请求权可得到的数额会相应减少。
2.伊利诺斯州的电子签名法1999年生效,被称为“电子商务安全法”。伊利诺斯州电子签名法与犹他州电子签名法有很大的不同。例如认证机构的免责的实质要件,即认证机构必须以可靠的方式提供服务,不是必需的。伊利诺斯州法要求认证机构以可靠的方式提供服务,但如果认证机构在其证书操作规则中有明确的声明除外。(certificate practice statement)这就是说允许认证机构改变其运营标准和以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方式提供服务。伊利诺斯州法既没有明确规定担保的方法也没有规定信赖限制。然而,当认证机构在证书操作规则中没有相应的规制标准和程序,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诉之于法律的规定。
(二)日本《数字签名及认证法》。日本《数字签名及认证法》关于认证机关的责任问题,如果是因为认证机关的原因产生的认证内容错误,数字签名及认证法在这方面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应当依据其他法律做出处理。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如果是认证机关工作不负责任(这里指的是民间的认证机关),没有认证确认其本人的身份而发出了认证证明书,致使经营者信任证明书的可靠性而做了交易因此遭受了损失的,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定追究认证机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第二,法定代表人到法务局,自然人到地方公共团体的认证机关办理认证时,该认证机关的职员在履行职务时,行使的是公权利,这时给人造成的损害(故意的或者过失的),因为认证机关是地方公共团体的组成部分,所以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负有赔偿的义务。
第三,如果是完全不相干的其他人员冒名去办理印鉴登记申请的,由于地方公共团体认证机关的职员的审查不严,错误地发出了印鉴证明书的,对地方公共团体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则是最近几年司法实践所认可的。
认证机关的责任范围限制没有具体规定。但如果无限制地扩大范围,就会给认证机关在经济上造成很大的压力(主要指民间认证机关),使其是否能够存续成为问题。因为认证机关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认证机关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在权利与责任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要在责任范围方面研究出一个方案,其出发点应当以民法的公序良俗为原则来进行设定。
(三)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电子交易法》第45条(a)款规定,只要按照该法的要求行事,认证机构就不必承担基于对签名者虚假或伪造的数字签名的信任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同时,如果用户的密钥或证书被盗并进行了非法使用,该用户将不得不自行承担在通知认证机构之前所造成的损失。该法第45条(b)款则规定,认证中心对签发证书时在证书中的误述或任何未遵守该法案的行为不必承担超过证书上所规定的有限的责任。
显然该条给予证书授证中心以特殊的保护。因为安全认证机构在从事签发电子凭证,证明电子签名正确性的业务活动中,承担着很大的法律责任的风险。例如,如果申请电子凭证的一方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而安全认证机构没有通过仔细核查发现,没有及时告知接收电子签名文件的一方,就需要承担责任。又如,当某个电子凭证已经失效,安全认证机构又没有及时告知对方,也需人承担责任。在电子商务中,安全认证机构的地位类似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既重要又危机四伏,如果不对其法律责任的风险加以适当的限制,安全认证机构就可能很难生存下去,安全认证市场也会萎缩、消亡,因此,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基本都考虑到对安全认证机构的责任需要加以适当限制。新加坡“电子商务法”也不例外。该法虽然没有为安全认证机构规定一般的责任限制,但是规定经政府管理机构许可的安全认证机构可以在其签发的电子凭证中说明其承担责任的限额,因此被许可的安全认证机构的责任风险实际上受到了限制。 我们不难看出上述各国对认证机构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有所不同,其深层原因在于各国对认证机构的设立要求、法律地位上的不同。然而,笔者通过比较,发现各国的立法者的思路是相似的,即对于认证机构的给予一定限度的保护。正是基于认证机构在电子票据法中的核心作用和基础地位,一些极具特色的民事责任制度相应地被创设和引进。例如引进海商法的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责任担保的创设、归责原则的多样化。
三、我国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构建
与上述各国比较,我国在电子票据方面的立法和理论研究都显得相当滞后,对认证机构的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更是语焉不详。因此在我国现有制度框架内,一方面借鉴上述国家的成熟做法,另一方面大胆引进其他法律部门的理论,是我们构建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必由之路。笔者认为,我国在对认证机构的民事责任立法中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归责原则。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所以归责原则的选择上也会不同。因此笔者认为基于归责原则的多样化,立法上必须加以区别对待:
(1)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电子认证机构根据证书申请人的申请向其签发认证证书,那么,证书申请人就与认证机构基于要约和承诺形成了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如果认证机构与证书申请人之间发生纠纷,双方均可根据合同条款提起法律诉讼。 学者们多数认为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认证机构正处于发展之中,不宜让其承担过大的风险。但笔者认为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为宜。首先,虽然认证机构是新兴的服务机构,法律制度的设置给予一定的保护是合理的,但这只能够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相对人的利益也应该纳入我们的考虑范围之内。如果我们只考虑问题的一个方面,忽视或者轻视了另一个方面,也许都不利于扶持电子认证机构的发展。这是因为,如果对认证机构的保护是以对证书用户的损害为代价,那么这种保护只能是形式上的,实际上并不真正有利于这些电子认证机构,因为它必然会导致人们对电子认证并不安全的认识,从而影响电子认证市场的发展。其次,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上看,认证机构与证书申请人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认证机构拥有比申请人更加多的信息(资源),因此认证机构更具有优势,把资源分配给最有优势的人是有效率的。
但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法律必须对这种天然的不平等加以矫正。最后,归责原则和法律责任是紧密相连的,法律上对认证机构给予责任限制的保护,因此再在归责原则上给予倾斜是没有必要的。
(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法律几乎都有明确规定,经批准合法成立的电子认证机构,在对证书上所记载的申请人签发电子认证证书时必须保证:该认证证书无认证机构所知的虚假信息;该证书合乎法律规定的所有实质要件;该认证机构于签发此证书时无逾越其许可的限制。由此,如果认证机构违反上述法定的保证义务,致申请人受到损害,即使申请人与认证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并无如此约定,申请人仍然可以依法向认证机构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证机构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没有太大的区别,因此认为适用过错原则是比较合理的。
2.违约形态和赔偿范围。 认证机构的违约形态一般是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 认证机构的违约责任大多是由于身份认证差错而对申请人造成损失。关于赔偿范围问题,犹他州签名法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证书的错误陈述造成,认证机构只对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免去了间接损失和惩罚性赔偿,也免去了利润、利息和精神痛苦的赔偿。但华盛顿州的电子签名法并没有排除“利润、利息、或者机会利益的赔偿”条款。笔者认为,华盛顿州的做法比犹他州的做法更加合理。我们不难看出,犹他州的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与一般的侵权责任没有区别(在不存在精神赔偿的情况),这完全混淆了两者的法律性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因此对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也应该相对宽松,否则违背了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我们不应该在法律上刻意缩减认证机构的赔偿范围,我国认证机构的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应该与《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相一致。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申请人难以进行集体谈判,因此谈判能力较认证机构薄弱得多,在谈判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境地。所以为了防止认证机构滥用其经济上的实力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应该引入法定违约金,作为证书的默认条款。
3.民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上的特有制度。航运产生之初,由于造船等技术的落后,船东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因此为了限制船东的债务,鼓励航海事业的发展,从而创立了责任限制制度。海商法的责任限制包括单位责任限制和综合性责任限制。笔者认为,在网络商务的起步阶段,为扶植认证机构的发展而给予其某些特别保护,应当是非常必要的。如果让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承担过大的执业风险,将会挫伤认证机构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电子商务以及其他电子交易的发展。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大胆引进责任限制,国外的立法给予了我们最好的例证。笔者认为责任限制制度的内容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1)责任主体。这里的责任主体仅指根据法律可以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的人。除认证机构适用责任限制外,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整个电子票据交易系统的安全,应该把责任主体范围扩展。责任主体应该包括认证机构雇佣人、证书持有人、证书申请人、证书接受人、或者证书信赖者、及其他证书使用相关的人。
(2)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如经证明损失是责任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援引限制赔偿责任。例如认证机构与第三人串通发出了认证证明书,致使经营者信任证明书的可靠性而做了交易因此遭受了损失的,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定追究认证机关的民事责任,认证机构不受责任限制的保护。
(3)责任限额,即责任主体依法对所有限制性债权的最高限额,而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主体可根据责任法律限制其赔偿责任的债权请求。确定责任限额的方法一般有如下两种:一是如海商法那样,规定一个固定责任限额;一是采用浮动责任限额,以每次认证行为所涉及的交易金额或申请人交纳的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但要核定认证行为所涉及金额的大小是相当困难的;而另一方面,申请人交纳的费用与损失通常是没有必然联系的。相比之下,固定责任限额更可取。
(4)责任基金制度。犹他州电子签名法要求认证机构在注册时必须向犹他州的商务部提供适当的担保,这项担保确保因信赖受损害当事人获得一定的补偿。笔者认为这一制度极有借鉴意义。认证机构在电子票据交易,甚至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系统中都处在核心地位。一旦认证机构出现问题,交易系统就有可能崩溃,因此必须保证认证机构的正常运作。所以引进责任基金制度是有必要的。
责任基金是指责任主体要求限制责任的申请一经法院审查认可,就须向法院提交一笔与责任限额等值的款项,作为分配给所有限制性债权的基金。责任主体设立责任基金后,向责任主体提出限制性债权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基金的责任主体的财产被扣押,法院应该及时下令释放或退还。
4.交叉认证的法律责任。不同的认证机构产生不同的认证机构的用户群体,形成各自不同的封闭性的信任环境,这种状况无疑会对电子票据的发展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不同认证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实现互通是必然的要求,而实现数字互通的主要手段主要是依靠交叉认证,通过交叉认证,使得不同认证机构的证书用户可以互相识别对方的证书,从而能够识别对方的身份,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
多个认证机构进行交叉认证时,认证机构与证书用户之间、认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1)信息披露的责任;(2)在进行交叉认证时,一旦用户接受证书。认证机构必须造档案库中公开;(3)认证机构有责任记录和保管其他认证机构的证书;(3)认证机构进行交叉认证时,须明确因自身原因而给对方认证机构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交叉认证的机构对其证书用户的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结 语
本文通过美国、新加坡等国之间的立法比较,得出了关于民事法律责任立法的一般思路和一般原则;通过对海商法的相关制度的借鉴,试图把一些极具特色的制度移植到认证机构的民事责任制度中,以期构建我国的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笔者主要关注一些关键的法律制度和原则,例如归责原则、违约形态、赔偿范围、责任范围和交叉认证的法律责任加以详细的阐述,而对于民事法律责任的其他一般制度没有加以细化。值得指出的是,交叉认证法律责任问题是我国面临的最急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但是本文由于篇幅和结构所限,不能给予更加系统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