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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已废止)

时间:2024-06-28 22:46: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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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已废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公布 1990年9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少数民族(除壮族外)计划生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是农业户口的农民、渔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少数民族夫妻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其他问题,适用《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本规定自1990年9月15日起施行。



1990年9月11日

关于印发贵州省价格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厅


发文机构: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12-8


关于印发贵州省价格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 (黔价综法〔2005〕209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省局各处(室、中心、队):
为全面履行物价工作职能,加强宣传价格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的宣传,促进全省价格新闻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物价系统新闻发布工作高效、有序的开展, 根据省委、省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关于设立省级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工作意见》(黔委厅字[2005]22号)的要求,省物价局制定了《贵州省价格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贵州省价格新闻发布工作制度》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中非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非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三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中非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中非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中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姆拜基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中非方供应。

  第五条 中非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以下费用:
  一、往返中非和中国的旅费。
  二、住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费。
  三、交通费,包括交通工具、维修、油料费。
  四、生活费,每人每月八万西非法郎。
  五、其他,包括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
  上述一、四、五项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由中方提出结算确认书,经双方确认后,通过中国银行和中非国民存款银行在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四日中、中非两国政府在班吉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议定书规定的贷款项下结算。
  如遇到中非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中非双方将进行协商,对上述生活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工作期间,中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中非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中非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中非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六月十九日在班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 非 共 和 国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负责合作、计划和
  驻中非共和国大使              总统计的国务部长
    李  石               让·皮埃尔·勒布代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