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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学会关于编制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计划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4:17: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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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学会关于编制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计划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学会关于编制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计划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学会,郑州烟草研究院,南通醋酸纤维公司,中国烟草博物馆联络员:
  根据中国烟草博物馆联络员第一次会议的布置,各地开展了烟草文物藏品的调查摸底工作,部分省市也开始了藏品的送交工作。今年二月份成立了中国烟草博物馆藏品鉴定委员会,开始对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的鉴定收购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后,对5位收藏大户的藏品进行了鉴定工作,并准备召开第二次会议研究对各省的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的鉴定工作,第三次会议将研究对无法征集的烟草藏品进行仿制、复制的计划。为有效使用博物馆建设资金,切实搞好鉴定和复制工作,现就编制各地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计划和复制计划以及送交藏品和征集现代藏品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征集工作
  (一)征集范围
  按照《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搜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文物藏品搜集的范围的内容,凡在各地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文物商店、新闻单位、影视单位以及社会民间个人收藏人士保存的烟草文物藏品,有意向出售、转让、捐赠,需要有偿征集或捐赠奖励的,列入有偿征集计划编制范围。对于不能出售、转让、捐赠,但可以复制、仿制的,列入复制、仿制计划编制范围。
  (二)列入有偿征集和复制仿制计划的原则
  1、符合《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搜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文物藏品搜集的范围;
  2、符合《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陈列大纲》规定的展品搜集的范围;
  3、目前中国烟草博物馆已经搜集的文物藏品中没有包括的。
  4、具有重要历史背景、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的物品;
  5、具有原始造型的烟叶、烟草制品生产的工具、器具;
  6、体积庞大的烟草企业的有代表性的建筑物、设备等。
  (三)计划的报送
  博物馆鉴定委员会第二会议计划在7月份召开。请各省烟草学会要高度重视,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开展调研,对每一个线索都要认真落实,计划要明确、准确,物品名称、背景资料、来源、估计价格、出售方式等,都要落实清楚。编制后的计划于6月底以前报博物馆筹备处。
  二、第一批征集的文物藏品的送交
  4月底将在上海举行博物馆开工奠基仪式,召开博物馆联络员第二次会议,届时国家局主要领导将参加仪式和检查博物馆筹备工作。为此,请各省烟草学会抓紧将第一批征集中已经落实的烟草文物藏品在4月25日以前送交博物馆筹备处。不能全部送交,也可以先送一部分。
  三、现代文物藏品的征集工作
  国家局为庆祝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20周年、《专卖法》实施10周年,展示烟草发展成就,将于5月18日-21日在北京农业展览馆举办“中国烟草技术创新展览会”,各省、各企业都将参展。请各省烟草学会了解掌握本省参展物品的情况,编制需要征集的物品的清单。届时将安排各省烟草秘书长到展览会落实展品的征集工作(通知另发)。
  请各省烟草学会务必重视以上工作,争取在2002年圆满完成烟草文物藏品征集工作。




对财产保全的实践分析

王春胜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有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
  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几乎都规定有财产保全内容,我国也不例外。惟一不同的是财产保全制度在我国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稿中,财产保全是以诉讼保全名称作为一节规定在普通程序里。根据十年的试行经验,新《民事诉讼法》将诉讼保全改为财产保全并从则提到了总则部分设专章加以规定。应当说现存立法例更能显示出立法的科学性和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性。财产保全制度有利于主动维护合法权益,有利于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彻底执行。
  财产保全制度的动作并不具有随意性。它的发动和动作是有一定条件的。其基本条件是:第一,确有实施财产保全的客观需要。即是说不采取特殊的保全措施,即使今后形成了判决,它也只是一张“空头支票”,缺乏实现的物质基础。这种客观需要的形成或者是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是其他原因。所谓“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是指实际控制着标的物的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对该标的物转移、变卖、处分、隐匿、毁损;如房屋占有人改建房屋;涉外民事经济案件中外国当事人将其船舶或飞行器驶离国外等。所谓“其他原因”是指除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原因,如风雨侵蚀、日晒雨淋或者标的物本身可能的化学反应等使该物体发生质变。第二,要有人申请实施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权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人民法院。当事人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也应当包括仲裁中的申请和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仅指尚未起诉但准备起诉的人;只有在必要时人民法院才能成为财产保全制度的发动都。我们认为,在民事审判改革的今天,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法院的职权干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最好不要直接去发动财产保全制度。
  实施财产保全时,必须严格遵循其范围。《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对象只能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或即将起诉后所指身体的某项具体财物。例如,利害疯长系人或当事人双方对一“奥迪”牌汽车实施保全,而不能对其他汽车实行保全。如争议的是金钱则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不应超出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当。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产应是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而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可以时间为标准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尚未起诉而被告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一般适用于情况紧急时。即是说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律规定他可以在起诉前身体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实践中常见的有诉讼前扣押船舶等。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当事人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才采取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相同之点是,二者均系财产保全法律制度;二者的目的、动因、措施乃至程序几乎都是一样的。不同之处有四:其一,财产保全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发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主体有二,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二是人民法院。其二,财产保全提起的时间有别。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发生之前;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诉讼系属之后。其三,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民事诉讼法》第93条和92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从法律的用语看,“应当”与“可以”是有较大区别的。其四,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限不同。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在48小时之外作出裁定。最后,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条件不同。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主动解除财产保全;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以被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为条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则实施保全措施。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大兴安岭地区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署〔201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各县级企事业单位,地林直各部门: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大兴安岭地区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听证行为,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保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黑龙江省信访听证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及其它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听证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重大、复杂、疑难及履行终结程序的信访事项,采取听证会议的形式,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听取听证参加入陈述、质询。辩论、合议的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律,依法处埋信访事项的程序。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听证机关组织信访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各级人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途径解决的信访请求,不属于信访听证范围,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按照有关规定到有关机关解决。
第四条 信访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守法原则;
(二)平等自愿原则;
(三)公正合理原则;
(四)公开透明原则;
(五)证据确认原则;
(六)有错必纠原则;
(七)分级负责原则;
(八)听证权威原则。
第二章 听证受理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设立信访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由信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听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访办。
听证委员会的职责:
(一)决定是否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二)审查听证机关听证方案;
(三)监督听证程序;
(四)监督各方对听证结论的执行。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受理听证:
(一)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已做出的处理决定或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二)原办理机关认定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得当,信访人仍坚持信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三)上级政府信访部门或主管部门认为原承办单位处理不当, 需要举行听证的;
(四)大规模群体性上访,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五)多次联名写信经处理仍未息诉,需要举行听证的;
(六)对于可能出现大规棋集体上访或越级访苗头。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
(七)情况复杂,处埋有争议,需要举行听证的;
(八)各级党委、政府设立的听证委员会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可受理下级信访听证事项。
第八条 信访部门或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告知信访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九条 信访人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书应包括申请听证的理由、证据及要求、法律及政策依据、信访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信访人申请听证的,由有处理权的听证机关在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并在作出块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十一条 听证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以及
其它需要听证解决的信访事项,在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之前,认为有必要进行信访听证并征得信访人同意后,应当做出信访听证的决定。
第十二条 信访人应当自被告知听证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信访听证意见书。
信访听证意见书的内容,包括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听证的主要意见、理由及依据。
第十三条 听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听证意见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书面通知信访人,必要时可予以公告。同时,将听证会筹备工作方案报信访听证委员会审查。
第十四条 在举行听证之前,信访人提出撒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听证,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并终止信访听证。
信访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5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听证机关同意,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因本办法所规定的情形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信访人再次就该信访事项的同一事实、理由要求听证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听证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信访人、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信访事项承办人及其他与信访事项有关的人员。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处理信访事项的承办人、复查信访事项的承办人及复核信访事项的承办人。
第十七条 信访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上访,应当按《信访条例》的规定选派不超过5人的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八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除证人外,公民可以向听证机关申请旁听,经过批准,按照听证会要求参加旁听。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非信访事项办理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的职责:
(一)制定并负贵向听证委员会报送听证方案;
(二)按审定的听证方案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听证参加人;
(三)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四)询问听证参加入;
(五)接收有关证据;
(六)维护听证秩序;
(七)宣传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八)指定专人负责听证笔录;
(九)宣布经合议后的听证结论;
(十)听证机关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设立信访听证员专家储备数据库。专家储备数据库可以由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人士组成。
信访听证会期问,听证员由听证机关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储备数据库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听证员职责
(一)协助听证主持人开展听证活动;
(二)向当事人询问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情况;
(三)宣传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参加合议,提出听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总人数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自行回避。信访事项承办人不得担当所承办信访听证事项的主持人、听证员。
听证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听证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
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五)对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
(六)遵守听证会的纪律。
第二十五条 信访听证费用由听证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听证纪律
(一)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三)未经允许,不得中途退场;中途退场的,按照放弃听
证权利处理;
(四)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者侮辱性语言;
(五)不得大声喧哗、哄闹或者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六)听证会场禁止吸烟,关闭通讯工具。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
责令其退场。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应当使用规范的程序语言。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介绍听证参加人,并询问听证参加入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九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公布听证事项;
(二)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信访事项承办人陈述处理或者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事实、证据和运用政策法规的依据;
(四)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意见进
行答辩;
(六)听证员询问有关情况,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七)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八)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九)主持人宣布休会,并租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证据以
及适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处理进行听证合议。能够当场作出听证结论的,应当当场宣布听证结论;
(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继续进行,并宣布听证结论和听证
会结束;
第三十条 听证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举行听证的决定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信访人因不可抗拒的事实,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出现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信访听证后做出的听证结论,将作为处理该信访问题的主要依据。当场作出听证结论的,听证机关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能当场作出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听证结论并书面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 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不举行信访听证。
第三十三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字,并经听证参加入阅后分别签名或盖章;拒绝听证签字或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中应予以说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摄像、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组织写出听证报告(包括听证事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木情况,听证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实及处理意见和建议,听证结论),报送听证委员会、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已经根据信访人的申请举行听证,信访人没有证据证明听证违反本办法规定,再次就该信访事项以同一事实、理由申请听证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事项承办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以及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由该信访事项的听证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地区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大兴安岭地区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大署〔2007〕3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听证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