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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福建省等部分地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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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福建省等部分地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通知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浙江省、福建省等部分地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通知



建安办函[2006]2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现将浙江省、福建省、安徽省和新疆自治区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材料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希望各地区继续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

  附件一:浙江省经验材料

  附件二:福建省经验材料

  附件三:安徽省经验材料

  附件四:新疆自治区经验材料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一日



  附件一:

浙江省村镇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汇报

浙江省建设厅

  一、全省村镇建设发展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乡经济快速发展,村镇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不失时机地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战略决策,积极实施城乡统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一是村镇工程建设规模不断增长。据统计,2004年全省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年建设资金投入为370.7亿元,年竣工建筑面积达3312.8万平方米。目前,全省小城镇道路总长度86221公里,其中高级、次高级道路为36699公里,占42.56%。全省村镇饮用自来水总人口为2887.04万人;自来水普及率建制镇为97.47%,集镇为92.07%;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建制镇为140.19升,集镇为124.13升。建制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为4.16平方米,集镇为2.99平方米。与此同时,村镇居民住宅建设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年均有16万户农民建新房,农村住宅的质量进一步提高,新竣工住宅几乎百分之百为楼房,其中砖混结构和框架结构住宅的比重占到了97.55%,抗灾能力明显提高。农村住宅结构也日趋合理,配套设施不断完善,农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截止2004年底,全省建制镇人均住宅使用面积达到25.25平方米,集镇为28.34平方米,村庄为34.13平方米,三者均居全国前列。

  二是村镇建设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条例,依法加强对村镇建设的管理,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正规。目前,全省各建制镇和集镇上投资额和建筑面积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范畴的公共建筑、生产性建筑基本纳入了各县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处在受控状态。绝大多数工程实行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工程质量安全得到了有效监管。对农民自建住宅建设主要进行土地使用和符合村镇规划的管理,实施了“一书一证”制度,建设项目的规划证书发放率达到了95%以上,还有部分县市实行了“一份图纸、一份合同、一份告知书”制度。农民自建住宅的质量安全基本上由建房户自己负责,村镇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为了提高农民自建住宅质量,我厅先后编辑了《浙江省农村住宅建设标准图集》、《浙江省现代化新农村住宅设计优秀方案精选》等下发各地推广使用。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对个体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资格管理,比较有效地保障了村镇建设的质量安全。

  三是率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试点工作。今年2月份开始,我厅在省农办、国土、水利、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和温州、台州市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在去年“云娜”台风中遭受巨大损失的乐清市龙溪乡和温岭市滨海镇开展了农房防灾能力普查试点工作。为了完成普查试点工作,两个试点乡镇都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抽调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普查组,我厅牵头成立了技术指导小组并多次组织专家赴试点乡镇进行调研指导。试点工作按照调查准备、外业调查、质量判别、信息反馈和数据管理五个阶段进行,前后历经4个月。普查结果显示,乐清市龙溪乡总共有农村住房4699间,其中住房质量较好的有768间,占16.4%;一般的有1368间,占29.1%;较差的有842间,占17.9%;差的有1721间,占36.6%。温岭滨海镇新街集镇总共有农村住房9708间,其中住房质量较好的有2980间,占30.7%;一般的有4611间,占47.5%;较差的有1231间,占12.6%;差的有467间,占4.8%。普查结束后,在我厅技术指导小组的指导下,两个试点乡镇根据调查资料,并在适当进行现场和实验室试验的基础上,根据各类型房屋相应抗击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能力,对所有住房划分了等级,初步建立了住房质量数据库,向村民发放了“农村住房质量明白卡”,并制定了对应的应急预案。在8月份的“海棠”和“麦莎”两次台风期间,该两个试点乡镇成功地启动了应急预案,顺利转移群众1900人和3272人。台风过后,尽管倒塌了不少房屋,却没有一个人员伤亡。初步显示了农村住房防灾能力普查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拟订了《农村住房防灾能力普查工作指导意见》、《农村住房防灾能力等级认定指导意见》和《农村住房防灾应急预案编制指导意见》等三个文件。目前该三个指导意见已正式上报省政府批转。

  二、村镇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全省村镇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由于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制约,过去对农村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我省村镇建设总体上还处于低水平均衡发展阶段,带有很大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与我省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和率先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极不适应。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村镇建设中还存在着许多质量安全隐患。首先是有些村庄和房屋建筑选址不当,直接面临着遭受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其次是房屋本身存在较多的质量隐患。许多群众的质量安全意识非常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建造房屋时根本不考虑设计因素,将管理部门推广的通用图丢置一边,凭经验造房,再加上所用建筑材料比较粗劣,外墙不加粉刷,极易在暴雨、台风的侵袭下发生倒塌事故。三是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非常严重,在农民住宅建设中尤为突出。农民建造住宅一般不可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而只能是委托个体工匠施工。个体工匠量大、分散、稳定性差加上素质较低,管理比较困难,许多地方由于人员经费缺少而缺乏对工匠的有效管理,培训教育不力,致使在农村建房中触电、高空坠落、落物伤人等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已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四是一些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发展经济,不加分析地减免各类管理费用和减少办理各类手续,默许和支持了一些开发区或工程项目躲避质量安全监督,留下质量安全隐患。

  (二)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量薄弱。村镇建设量大面广,建设项目分散,必须要有一支强有力的管理队伍才能进行有效地管理。但一直以来,由于受行政编制和经费的限制,我省村镇建设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经费无保障,严重制约了对村镇建设的有效管理。2000年省级机关机构改革,我厅原有的村镇建设处被撤消,只是在城乡规划处增挂了“村镇建设办公室”牌子,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具体分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直到今年6月份,经省编委批准,我厅才得以重新恢复设置村镇建设处。此外,在县(市、区)一级,一般是在建设(规划)部门下设村镇建设管理总站,性质为全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乡镇一级设村镇建设办公室或村镇建设专管员,其中有些是属于县级总站派出的,编制和工资关系都在县级总站,有些是县级总站和乡镇各承担一半,有些完全在乡镇。但不管是上述哪种情况,都存在经费短缺问题,特别是涉农经费清理时原来可以收取的“村镇建设管理费”被取消后,村镇建设管理经费短缺的现象更加突出。在这种状况下,各级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普遍缺少具有质量、安全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没有足够力量和能力进行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管。同时,因村镇建设工程分布较分散,所花费的监管成本比城市要高出很多,目前县(市、区)一级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也没有能力覆盖到全部乡镇。

  (三)村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现有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基本上为二元结构,对于量大面广又分散的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缺乏专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尤其是一些管理制度与现有的管理资源不能配套,失去实际效用。当前特别突出的问题是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已经取消,但没有合适的技术力量和专业队伍能够及时替代,造成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对大量从事农民住宅建设的个体工匠执业情况失去控制,削弱了对农民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结合我省村镇建设实际,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抓紧理顺村镇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首先要改变目前大多数县(市、区)乡镇以块为主的村镇建设管理体制,积极推行县(市、区)乡镇规划建设的垂直管理体制,以条为主,条块结合。其次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城乡统筹管理,充分利用县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有的管理资源,建立日常检查与巡查相结合的长效机制,逐步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覆盖面。第三要力争由县市财政保证村镇建设管理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村镇建设管理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质量安全教育工作,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

  二要严格执行规划许可,从源头上把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关。村镇建设工程用地选址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洪涝、山体滑坡隐患、地质条件不稳定、有严重环境污染或不便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地域。要进一步强化《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规范“一书两证”和“一书一证”审批,严格工程设计、施工条件的审查,加强对规划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开工审查)的管理,从源头上把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关。

  三要加强村镇建筑工匠管理,保障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当前,我省农房建设绝大多数还是以亲帮亲,邻帮邻的个体建筑工匠方式承建,建筑工匠施工技能的提高在整个村镇农房建设质量管理中起着很关键的作用,我们要由以前的对建房户的管理转向对建筑工匠施工技能的管理上来,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技术培训和日常监管。为此,我们强烈呼吁建设部恢复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许可制度。当然,在现有情况下我们也要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采取建立行业协会对村镇建筑工匠进行业务技能培训、行业自律或与劳动部门配合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发放技术等级证书等方式,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同时要加强对村镇建筑工匠的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建筑工匠的职业道德和质量安全意识,督促行业自律。此外还将尝试村镇建筑工匠的新组织机构模式,依据《建筑法》和建设部87号令对劳务队伍的资质要求,将若干名工匠组建成专门从事村镇农房建筑施工的劳务专业队伍,依法对其加强管理。

  四要加大技术服务和指导力度,努力提高农房建设水平。为了广泛宣传村镇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普及农房建设的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群众的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农村房屋的建设质量和抗灾能力,我厅已正式启动“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技术要点及推广”课题研究,配套编写《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基本知识》、《浙江省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技术要求》,制作农村住宅建设施工知识科普宣传片。课题研究完成后,有关成果将在全省推广并免费发放给建房农户使用。另外我厅还将抓紧组织修订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并加强通用设计图和标准设计图集的推广应用工作,逐步引导乡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型转变。

  五要逐步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普查,提高农房防灾能力。《农村住房防灾能力普查工作指导意见》、《农村住房防灾能力等级认定指导意见》和《农村住房防灾应急预案编制指导意见》由省政府批转后,农村住房防灾能力普查工作将全面启动。根据普查工作计划,温州、台州、宁波、舟山等沿海县(市、区)近200个易受台风灾害危害的重点镇(乡)要在2006年、2007年完成普查工作。通过开展农房防灾能力普查,对我省沿海现有农房划分防灾能力等级,向农民发放“农村住房质量明白卡”,建立农房质量数据库,制定相应的防灾应急预案,力争做到灾害来临时科学决策、不死人、少伤人。同时,根据普查结果,从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入手,帮助农户改建危房,拆旧建新,确有必要的要实施“村庄避险”工程。

二○○五年九月

  附件二:

福建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及工作部署

福建省建设厅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镇化建设进程的迅速推进,村镇建设的质量监管问题及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已成为全国建设系统一个普遍性问题,福建省在村镇建设方面结合本省实际,出台了一些政策,探究出相关监管办法,虽然初步形成了管理模式,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现就我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及工作部署简要介绍如下:

  一、主要存在问题

  从2003年全省工程质量大检查情况看:村镇、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各类开发区的工程(以下简称四个部位)违法违规建设现象普遍存在,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形势严峻,潜伏着大量安全隐患,已成为群死群伤事故的多发地。具体表现为:

  1、违法违规现象普遍存在。从全省各地自查情况看,据粗略统计,四个部位工程,查出的违法违规项目占抽查总数53.1%。违反土地法规严重,各地查出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项目占违法违规项目总数的53.2%,有的地方违反土地法规比例更高,达70.4%。在省抽查发现的156个违法违规项目中,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项目92个,占检查项目的59%。违法违规建设在县、乡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尤为突出,如:省暗访发现,青洋镇与安海镇之间的“五里工业区”,有多达3.8万平方米厂房建设未办理土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省抽查各类开发区项目36个,发现违反法定基建程序36个,违法率达100%。

  2、质量安全隐患潜伏性较大,问题还比较突出。各地查出存在安全隐患占总数的24.3%。省抽查发现的156个违法违规项目中,存在安全隐患71个,占抽查总数的45.5%。大检查中,在四个部位发现许多重大安全隐患,以抢建工业厂房设施、擅自改变设计功能,民房加层抢建和乡镇中小学校舍达标抢建等最为严重。一是抢建工业厂房设施,如:白沙仓农场厂房,共6座7000平方米,厂房跨度超过20米,无任何报建手续,无勘察设计、监理、无资质施工;彩虹染整公司无设计、无资质施工自建水坝,库容1000立方米,对下侧建筑物及人员构成严重威胁;二是擅自改变设计功能,如:凯旋大酒店,原设计为普通住房业主擅自改为酒店,楼高8层,无设计图纸,大厅框架圆柱直径仅35厘米,而梁跨度达7米左右;三是民房加层抢建,如:蔡塘村一村民自建8层楼房,无报建、无设计、无资质施工,底框砖混结构柱距6米,柱直径仅40厘米,室内只有一条70厘米宽的楼梯,出租近百个外来人员居住,随时有倒塌的可能。四是乡镇中小学校舍“达标”工程,如:福州市检查359个学校建筑,发现存在安全隐患159幢,占总数44%;龙岩市检查5416幢学校建筑,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1830幢,占33.79%。这些工程大部分是前些年学校“达标”而赶建的,不少乡村中小学校舍未经竣工验收便投入使用,存在结构性“硬伤”,建成后又因当地财力不足,一直无法加固而仍在使用。此次大检查全省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2670份,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建筑509幢,面积29.86万平方米。由于“拉网式”大检查时间较短,各地开展情况不平衡,估计实际情况比检查所发现的问题还要严重些。

  3、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失管失控情况比较严重。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建设呈迅速发展趋势。同时,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规划区域的不断扩展,城中村数量不断增加,城乡结合部的区域范围越扩越广,“城中村”由于体制机制上的原因,一时还难以纳入正常的城市建设管理。城乡结合部处于不断扩展的城市边缘,土地权属情况复杂,行政管理归属不清,多数未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此外,各类开发区实行“封闭管理”,加上一些地方政策的特殊保护,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难以监管到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往往处于“真空”状态。这些都给原有的监管模式带来冲击,引发了新的监管问题,现有的管理模式与监管方式还远不能满足其要求,这就需要探研出一套更加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既能起监管指导作用,又不约束其发展。几年来我省在抓村镇建设监管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城市建设相比,差距还相当大。如:检查晋江市,发现私招乱雇项目611个,占该市自查项目总数87.5%,其中,有质量安全隐患项目达208个。漳州芗城挂车厂酸洗车间工程建筑面积约24000平方米,严重违反基建程序,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无质量安全监督、无施工许可,是典型的“几无”工程。广大乡镇因管理机构不完善,管理力量薄弱,致使公共建筑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隐患。

  从近10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统计看,我省建筑企业施工安全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虽呈逐年下降趋势,如1993年为71.59人,1997年降至18.6人,2000年降至9.96人,近三年都在10人以下。但近几年突发的群死群伤事故仍然存在,如1996年连江“6·27”事故(死11人、伤26人);1997年莆田江口“3·25”事故(死31人、伤79人);今年7月以来,建宁“7·25”事故(死4人、伤3人);厦门“8·9”事故(死7人、伤38人);古田县“10·27”事故(死3人、伤16人),这些事故全部都发生在城乡结合部等四个部位。事实表明,四个部位已成为建筑工程群死群伤事故多发地,而且事故发生越来越频繁之势。

  4、监管机制力量跟不上迅速发展的工程建设形势。首先,长期以来,城乡二元体制分割,重城市、轻农村。受城乡二元体制、法规限制,市县有关管理部门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及位于乡镇的建筑工程或疏于管理,或鞭长莫及;很多工业厂房、私人建房建在乡村或边远地带,隐蔽性大,很难发现;村镇公用建筑项目依法由县(市、区)相关部门审批,乡镇政府多数没有把这一块管起来;日常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只统计到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等等,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出现漏洞。其次,近年来城乡工程项目大量增加,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没有增加人员,更为严峻的是,不少地方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因没有经费来源,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在广大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多属自收自支单位,自1993年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和2001年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后,没有其它任何经费来源;不少山区的村建站已“站倒人散”,无人对乡镇公共建筑和生产性建筑工程进行日常巡察监管;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乡镇建设发展迅猛,但缺乏专门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监管力量薄弱,大部分工程质量安全“失控”。第三,市县有关管理部门在监管中,相互沟通不够,未能形成监管合力,也是工程质量安全失控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厦门“8·9”事故在事发之前,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对业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未发现、及时制止,使业主规避监管得逞,酿成重大事故。

  5、部分地方领导没有摆正发展与安全关系。一些市、县、乡镇的领导为求政绩,急功近利,认为办理基建手续太繁琐,把依法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视为改善投资软环境的障碍,这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学校达标工程等村镇公共建筑中表现最为突出。有的市、县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检查必须事先报告,获政府批准后才能进入。这些规定助长了业主进行违法建设,使违法违规项目和安全隐患急剧增多。

  6、部分业主见利妄为,逃避监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个人表现出强烈的趋利行为,私营企业业主为扩大生产,非法占地建设厂房,“城中村”个人为牟求租金和拆迁补偿而违法抢建行为大量增加。由于业主蓄意逃避监管,私招乱雇,违章冒险作业,这些工程大多埋下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此外,建筑市场恶性竞争造成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部分建筑企业特别是低资质中小企业,安全基础工作薄弱、粗放管理,也是施工过程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措施与对策

  (一)措施

  1、在选址上,指导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工作,邀请地质灾害专家到受灾居民点指导灾后重建工作,以避免农村居民建房遭受地质灾害损失,积极抗洪救灾。今年六月份以来,我省南平、三明市遭遇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灾害,为指导帮助灾民抗灾自救,重建家园,厅领导带领有关人员深入抗灾第一线,帮助选址规划,明确重建规划的原则。

  2、在设计上,充分考虑结构和抗震要求,确保农村居民用房安全。去年以来,组织专家深入村镇指导村民建房设计,鼓励科研、设计单位人员深入基层,为广大村镇居民服务。编制推广使用按福建省建筑标准设计的《福建省村镇住宅通用图》,今年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华侨大学建筑设计院编制适合农民建房的《福建省村镇住宅通用图集》,设计推广节能省地型农村住宅。

  3、在建设中,目前,我省省级村镇住宅试点建设小区170个,为确保省级试点小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在比较大的试点小区设立工程质量安全员制度,把省级试点小区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省级抓好检查督促工作,每次到试点小区把工程质量安全作为必查项目,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南平市针对农村危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适时开展了农村居民住房安全普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收到较好的效果。

  4、村镇建设与农村奔小康建设相结合,做到奔小康新村建设统一布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监管。形成农民建房自治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二)对策

  1、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落实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改变过去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做到“两个坚持”结合: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强化乡镇一级政府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监管职责;二是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落实市、县(区)相关审批部门的监管责任。当务之急是抓紧处理大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工程,我厅已草拟完成处理违法违规工程及安全隐患工程的若干规定,建议省政府批转各地执行。

  2、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落实工作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力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所需的经费,做到机构不缺、人员到位、经费落实。各地要充分发挥城建监察队伍作用,赋予其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监察职责。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中心镇,应当设立专门建设管理机构;山区经济欠发达乡镇,可以实行土地所和村建站合署,承担起土地管理、规划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监管职责。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管理方法。根据四个部位的实际情况,创新管理机制,“堵疏结合”,确保质量安全。对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等管理部门要靠前服务,简化手续,做到项目既引得进留得住,又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对城乡结合部,规划区内近期未开发的土地,允许乡镇或个人经过审批搞临时性建设,用于发展经济。对“城中村”,要抓紧改造,消除安全隐患。对乡镇公共建筑、生产性建筑等工程,要强化监督,严禁业主私招乱雇。

  三、建 议

  由建设部统一制定一套适用性较广泛、较适用的村镇建设管理模式。以便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管理水平上一个台阶。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五年九月



  附件三:

安徽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和下步打算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04年,我省人口6461万人,城镇化水平33.5%,县城以下建制镇915个,农村集镇1799个。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200个,其中重点中心镇63个,一般中心镇137个。

  一、我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现状

  我省有17个省辖市,56个县,5个县级市。每个县(市)都有建设局和工程质量监督站,并设有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建制镇有专人负责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省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基本健全以后,部分县质量监督站在抓县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同时,开始对一些较大的乡镇工程进行监督。90年代以后,在上级政府的要求和建委的配合下,各地将农村中小学工程逐步纳入监督范围。1991年淮河大水以后,各级政府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好灾后重建工程,此后,灾后重建和移民建镇工程基本纳入质量监督范围,但多是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近年来,部分县(市)质量监督站将村镇中的公共建筑工程、成片开发住宅工程和工业厂房工程逐步纳入质量监督范围。

  去年12月,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后,我厅于今年2月作了转发,在全面布置的基础上,确定22个县作为贯彻部文的重点县。今年4月,省质安监督总站在芜湖召开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座谈会,22个重点县质监站站长会聚一起,研究交流村镇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截止目前,22个重点县建设局均对贯彻部文作了布置。为了交流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经验,我厅在“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网”上设置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栏目,及时登载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信息。

  二、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1、工程点多、面广、线长、规模小、造价低,管理工作成本高,单位投资的管理成本更高。

  2、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人才少、资金少,监督检测条件差。

  3、建设方工程质量意识差,设计、施工人员素质低,建筑材料质量差。

  4、我省经济欠发达,大部分村镇经济条件差,多数县财政困难。政府无钱委托有关方面提供服务,工程建设方也不愿意出钱委托服务,导致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愿意承揽村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贴钱监督村镇工程。

  5、村镇工程整体质量差,安全隐患多,抗御地震、风灾、水灾和地质灾害的能力低。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集中力量抓三个重点。一是63个重点中心镇,二是22个重点县,三是省辖市管区。工作推进步骤如下:(1)63个重点中心镇的限额以上工程今年年底前要全部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2)22个重点县和十七个省辖市区管一般中心镇(共计77个)的限额以上工程明年上半年要全部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3)22个重点县和十七个省辖市区管建制镇的限额以上工程明年底以前要全部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4)2007年以前,22个重点县和十七个省辖市管区的限额以上工程全部纳入监督范围;(5)2007年以前,探索出有效的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2、督促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1)仿照部的做法,确定十七个省辖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2)每半年向省厅汇报一次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情况;(3)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所辖重点县、重点中心镇和区管镇的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情况;(4)采取各种措施帮助、指导、推动辖区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3、进一步加强指导工作。(1)确定16个左右中心镇作为省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联系点,加强沟通,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指导工作;(2)厅村镇处、建管处、设计处、省质安监督总站要及时研究解决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有关政策措施;(3)近期出台一份厅文,对我省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做出进一步部署;(4)年底前召开一次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请十七个省辖市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22个重点县的建设局长、16个联系点的镇长参加会议,全面推动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4、积极争取省政府出台文件,以取得各级政府和财政、计划、技术监督、工商、土地、交通、水利、广电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共同搞好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二○○五年九月七日

  附件四:

新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下发后,自治区建设厅及时进行了转发,并结合新疆实际,提出了贯彻意见。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面积166万平方公里,据2004年统计,全区共有22个市,68个县,160个建制镇(不含城关镇),623个集镇,22900个村庄,其中村委会9316个。全区村镇总人口1171.5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024.56万人;建制镇、集镇人口264.8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76.83万人。

  2004年全区村镇各类建筑竣工面积1191.6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竣工面积1024.07万平方米,住宅中楼房建筑面积15.41万平方米,占住宅竣工面积的1.5%;公共建筑竣工面积109.72万平方米,生产性建筑竣工面积57.82万平方米。

  目前,全区已建立自治区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1个,配备工作人员3人;县、市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99个,配备工作人员233人;建制镇、集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480个,配备工作人员1238人。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1、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动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有效体制机制,这是推进我区城乡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要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带领农牧民奔小康,就必须重视抓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自治区建设厅根据建设部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新要求,在全区建设工作会议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及时进行安排部署,明确提出要以实施“抗震安居工程”为契机,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大力培训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农村工匠,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探索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新思路,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村镇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由于指导思想明确,全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增强。

  2、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程建设管理

  针对我区区域辽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点多线长等特点,我们注重做好标准图集和地方技术标准、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印制了《农村住房抗震挂图》11000份,《抗震构造图集》2000份,《农村房屋鉴定细则》3000份,制定下发了《自治区村镇抗震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各地也制定了和细化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控制措施,设计了许多适合本地自然环境的农房图纸,供农民建房时选用。同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对不合格的图纸不能进行施工,凡符合施工招标条件的,全部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从源头上控制好建房质量。

  3、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一是充分发挥我区现有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作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乡镇长和配备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增强了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二是以实施抗震安居工程为契机,健全充实各级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的县、市建设局还采取垂直管理方式,把村镇建设助理员的工资纳入统一管理,为确保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签订质量责任书,实行抗震安居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增强了各级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责任。三是全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改进监督方式,强化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一些地区组织了技术质量监督组,不定期深入到村镇施工点进行巡查,对存在施工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填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有的地区全面推行了建筑工程工序管理卡制度。每个工程的工序管理卡内容包括所有关键工序的施工情况,每一道工序完工,经质监员检验合格并由建房户、施工工匠和质监员三方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切实提高了抗震安居工程的建设质量。在今年2月15日乌什县发生的6.2级地震中,该县所建的2470户抗震安居房无一间损毁,经受住了实践的考验。

  4、加强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服务

  为保证村镇工程质量,全区各地加大了培训力度。一是组织专业人员编制符合村镇建设管理要求的教材,内容涵盖了村镇规划管理、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技术标准、村镇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等方面的内容。针对农村工匠、村镇建设助理员少数民族居多的实际,还编制了维文版的简易施工手册,为做好培训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根据培训对象的情况分层次进行培训。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师资力量的培训,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干部、村镇建设助理员培训,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工匠的培训。各地根据农村工匠人数多、集中培训难度大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乡为单位分期分批培训的方式,抽调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深入乡镇组织培训,给农村工匠手把手地讲授建筑知识。此外,各地还组织现场培训,通过建“样板房”等方式,进行现场操作,不仅使农村工匠较快地掌握了基本技能,而且充分发挥了“样板房”的示范作用,带动了村镇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据统计,近两年全区共培训各类工程管理人员和农村工匠65000人次。

  三、存在的问题

  1、由于新疆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地方财力十分薄弱,许多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非常匮乏,加之地域辽阔,现有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范围无法覆盖到全部村镇,而村民自治机构的工作人员大多数为少数民族,基本不了解村镇规划建设的知识,给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带来一定困难。

  2、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相对滞后。到2004年底,全疆有545个乡镇编制了总体规划,约占乡镇总数的69.6%,编制总体规划的村7007个,只占村庄总数的30.6%。同时,村镇建房中普遍存在不能严格按照“一书一证”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问题,给村镇建筑工程带来质量安全隐患。

  3、村镇建筑工程施工队伍不能满足村镇建设需要。2001年,国家实施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后,取消了原有的四级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自治区也相应取消了五级建筑企业资质等级。现有的三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一般不愿承包规模小而零散的农村住房建设,而劳务分包企业又无独立承包资格,致使农民小规模自建住宅主要依靠农民互助形式建设,影响了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4、培训工作任务重,经费缺乏。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是全面实现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关键举措。建筑业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但由于新疆是少数民族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教材编制、师资和建筑工程技术人员、农村工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任务很重,且经费短缺,给提高村镇建设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带来很大困难。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继续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抓好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限额以上公共建筑(包括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工作要求,把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确保村镇建设工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

  2、结合我区实施抗震安居工程,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所创造的新经验、新办法,不断创新监督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

  3、进一步加大标准图集、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力度,定期开展村镇建筑设计竞赛,为村镇建设工程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支持。

  4、加快全区村庄规划的编制步伐,严格执行村镇建设工程“一书一证”制度,加强规划选址的防灾评估,避免建设工程选址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同时,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村镇建设工程的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建筑活动的查处力度。

  5、建议建设部统一协调解决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设置问题,并将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农村工匠培训统一纳入国家“阳光工程”,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五年九月三日


  我国现行刑法修正案八施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以来,为人民法院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构建我国特色社会主要法律体系,推进我国社会法治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同时,我们不能不看到,伴随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成文法典固有的滞后性局限在我国现阶段表现得较为突出,严重阻碍了人民法院刑事司法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在此,笔者根据刑法“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并重”的原则,结合多年基层刑事审判经验,对现行刑法的修改提出若干建议,以便为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提供参考。

  一、 飞车抢夺的入罪标准问题探讨

  近年来,笔者所在单位受理的抢夺刑事案件居高不下,而以飞车抢夺的方式夺取他人财物的案件比例在不断上升,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为顺应刑事打击需要,司法部门应当对现行飞车抢夺刑事案件入罪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关于抢夺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数据显示,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抢夺案件中,相当一部分的行为人通过飞车抢夺的方式对被害人强拉硬拽、强夺豪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抢夺过程中导致被害人跌倒甚至受伤,类似飞车抢夺的行为对被害人心理或生理上造成极大伤害,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的恶劣程度丝毫不亚于扒窃、入户盗窃等行为。在入罪标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即飞车抢夺需要夺取他人钱财价值人民币五百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处。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飞车抢夺只是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自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户盗窃纳入盗窃的范围,且对扒窃、入户盗窃入罪并没有设置相应的入罪起点,而对于抢夺罪,当然包括飞车抢夺与扒窃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后果、犯罪手段恶劣性角度相比,笔者认为前者有之过而无不及,导致飞车抢夺的入刑标准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因此,笔者建议,参照将扒窃入罪的做法,将飞车抢夺作为抢夺罪的一种情形纳入抢夺的定罪标准,以逐渐满足日益增多的飞车抢夺现象的打击需求,不断加大侵财案件打击力度,充分保障公私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二、 容留卖淫罪的量刑问题探讨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而根据其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对“多人”应该是这样理解:‘多人’和‘多次’的‘多’,是指‘三人’以上的数(含本数)”。

  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人或三次以上属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现行刑法对于该条罪状制定了相对比较宽泛的量刑幅度,为司法实践中不同情节的具体量刑带来了困难,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根据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人或三次以上属“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人数或次数,成为量刑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审判人员按此标准比照量刑,量刑时弹性过大,标准难以统一。

  (二)犯罪方式的不一致,导致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后果差别明显,在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案件过程中,有的被告人是在泛化地带以开美容院、发廊等营业形式,容留他人卖淫,有的是在农村偏僻区域利用住房或租房容留他人卖淫,有的一次收费数十、上百元,有的一次收费二、三元,从这些角度来说,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后果是有明显区别的。但由于“犯罪情节严重”包括“三人或三次以上”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硬性规定存在,审判人员很难将将类似情节纳入量刑范畴,将刑罚量化,最终导致裁判统一性无法实现。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法治发展,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可以参照其他罪状从刑法条文入手,将该条罪状量刑分成逐渐递增的三个量刑档次,比如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修正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笔者认为,对“情节严重”中的应做如下解释,多人或多次应当是“五人”或“五次”以上,以使罪与非罪的界限较为清晰,量刑较为合理和科学,并将作案手段、犯罪后果和社会影响,是否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等作为量刑的法定情节。最后,笔者认为,刑事司法要认真领会刑罚谦抑性,严格贯彻罪刑均衡原则,使得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的规定得到全面贯彻,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和行为后果,明确“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属于治安处罚范畴的行为,防止刑罚滥用。

  (作者单位: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

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1995年11月1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精神,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奋斗目标
本世纪末,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0%;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通过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试行住房包干使用,搞活住房存量,搞好住房增量,初步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
住房供应体系;初步建立规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初步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
二、基本内容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实施原则。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所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不论隶属关系,都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参加全市房改住房基金的统一运转。亏损企业也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特困企业、严重亏损企业的公积金必须按规定报市、区房改办审批后方能作缓缴处理。
凡违背上述原则的单位,不得享受房改的各项优惠政策。
2、缴存标准。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和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1995年度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分别为5%。今后,建立住房公积金每年缴存基数的动态调整机制,并适时调整缴存率。
3、使用范围。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住房基金,首先确保职工个人用于购、建、大修住房的支取,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其次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贷款;第三用于单位购建职工住房的政策性贷款和保值增值。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
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
4、资金来源。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税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金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
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由财政预算拨付和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5、管理制度。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中心”(即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下同)负责、银行办理、税务支持、财政监督、管理小组决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管理,每年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并经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小组审定后执行。“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政府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1、提租规划。1995年度按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计租。今后每年以上年度的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为基数,逐年递增2个百分点计租,至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2、提租范围。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
3、提租标准。1995年度公有住房月租金调整到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4元。实际租金按房屋结构、地段、层次、朝向、设备等因素适当调节。
4、住房补贴。从本方案实施之月起,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按职工本人1994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月离退休费工资基数的1.5%计发住房补贴。原住房补贴一律取消。
5、新房新制。对职工承租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仍实行分房缴定金制度。定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至40元,归缴存人所有,享有低息,不计复利,五年后由产权单位一次还本付息。
6、减免政策。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今后一处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额免缴;1937年7月7日及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工
人或已故退休工人的配偶,今后一处住房提租后,按户减收50%的租金。建国后参加工作享受退休待遇的职工,今后一处住房提租后,按户减收20%的租金;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优抚户,市总工会确认的特困企业的特困职工,今后一处住房提租后,房租酌情全额免缴或
限额减免;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提租后,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单位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7、租金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城市或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售房原则。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以自住为目的中低收入的职工,均可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每户限购一套成本价住房。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2、售房范围。城镇成套公有住房原则上均须向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出售。已列入近期规划拆迁、改造的住房及旧城区三层以下(含三层)的住房;别墅、庭院式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的住房;产权有争议或涉及落实房产政策的住房;具有纪念意义或已列入文物保护的住房以
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暂不出售。
3、售房价格。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由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因素构成。
1995年度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元。实际售价根据住房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等因素进行调节。

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与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并轨。
4、折扣政策
(1)现住房折扣。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成本价的现住房折扣率1995年为5%。今后每年递减1个百分点,至2000年全部取消。
(2)工龄折扣。每户购房时,按一人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1.2%的折扣。工龄可以新分房职工、承租人或其同户籍中工龄最长的一人计算,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受。工龄按建立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计算。
(3)成新折扣。以成本价购买旧住房,成新折扣按住房折旧年限50年计算,每使用一年成新折扣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必须经评估确定。
5、付款方式。购房职工原则上一次付清房款,经批准也可分期付款或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凡一次付清购房款的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按照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的利率的差额确定。1995年度为应付购房款的19%。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
价的50%,分期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贷款利率确定。
6、产权管理。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必须由市房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分别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使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依法进入市场时,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和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7、政策衔接。本方案实施前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凡1993年底前按市政府20号令规定的价格和办法购买的,仍拥有部分产权;凡未执行20号令规定的,不予确权,待纠正并补齐全部差价款后,方可申办、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拥有部分产权。1994年1月1日以后出售的,一
律执行本方案规定的售房政策。
购房职工如自愿补足原标准价购房与成本价购房的差价款,也可享有全部产权。
职工按市政府宁政发[1990]122号、[1993]38号文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享有全部产权。
8、税费减免。产权单位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新房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新旧房均免收交易管理费。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暂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一次性契税,免收交易管理费。
9、房款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缴同级财政,其中行政单位、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上缴85%(高层住宅上缴80%);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上缴6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上缴30%。上缴财政的售房收入全额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留归单位的售房收入全
额归入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权属不变、统一管理、监督使用的原则,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10、维修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室内维修由购房职工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由原产权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原产权单位按售房款15%(高层20%),购房职工按成本价1%的比例提取费用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专户存储,由原产权单位
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监督使用。不足部分按产权人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试行住房包干使用
1、包干使用范围。住房包干使用主要适用于成套现住房。除政府规定不宜包干使用的住房以外,均可试行住房包干使用。新建住房暂不试行包干使用。
2、包干使用期限。包干使用期分别为6年期和10年期。包干使用手续必须于1996年6月底前办理完毕。
3、包干使用费用。包干使用费平均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6年期为50元,10年期为100元,并按房屋结构、地段、层次、朝向等因素进行调节。包干使用费由房屋承租人一次交付房屋产权单位。包干使用期内,承租人不再缴付房屋租金。
4、包干使用维修。包干使用期内,分户门内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由产权单位负责。
5、包干费的使用。回收的公有住房包干使用费应用于房屋的维修、管理和建设。
6、包干使用管理。公有住房包干使用期内,房屋所有权不变,承租人必须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包干使用合同,遵守国家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转租、转让和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设备。
(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1、实行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必须明确建设目标,制定到2000年的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并超前规划若干块住宅小区用地,合理布局,分阶段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
等方面予以 政策扶持,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予以支持。
2、统一组织实施。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承担2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的规定,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组织,按建设项目的性质、比例,将经济适用住房切块分解到各开发企业进行建设。各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制定的分配安置计划和市政府规定的价格出售给住房困难户和中低收入的职工。市房改办负责制定全市的社会保障住房计划及相关政策,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近期内着重解决好住房困难户的住房
问题。
3、多种形式建房。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利用自有土地,鼓励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以解决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
(六)实行住房社会化管理
1、实行住房物业管理。成立多形式、多体制、多层次的房产物业管理公司,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维修养护技术,以经济手段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实行社会化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行有偿服务,合理收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房
屋产权人或承租人要服从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市房产管理局是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并进行业务指导。
2、实行住房保险机制。公有住房出售后,产权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住房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住房保险责任;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的必须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
三、组织领导
(一)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全面规划,精心组织,兼顾长期目标和近期任务,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二)市、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完善政策法规和配套细则,实行分类指导,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须执行本方案的规定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不得各行其是,擅自决策。
(四)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加快房改步伐,加大房改力度,要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开来,加快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五)要认真做好房改的宣传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正确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职工转变观念,积极参与住房制度改革。
(六)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政策和市房改方案的规定。各级政府监察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统一政策、市房改方案规定、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条件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附则
(一)与本方案配套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南京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实施细则》、《南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细则》、《南京市公有住房包干使用实施细则》、《南京市分房缴定金实施细则》、
《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和本方案同步实施。实施细则在执行中,可根据情况发展适时完善。
(二)本方案实施后,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房改年度。当年6月底前由市房改办会同财政、税务、房产、物价部门公布下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租金标准、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及各种折扣率。
(三)有关军队人员居住地方公有住房和地方人员居住军产房的,均执行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房改政策和规定。
(四)市属五县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政策和本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细则,经报批后实施。
(五)本方案自1995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有的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六)本方案及实施细则授权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1995年11月12日